首页 >  期刊文章 >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的演进脉络与趋势力
2024-04-18   来源:王婧贤   

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相适应,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经历了引介苏联法律关系理论、质疑与反思、发展与创新三个主要阶段。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主要对法律关系基本性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对法律关系的理论认识。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从聚焦法律关系的阶级性转向重视法律关系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契合民主法治发展的方向。研究方法从单一方法转向综合方法,即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转向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注重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相结合。研究重点从关注理论自洽到回应法治实践,体现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实践转向。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呈现出自主型的趋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内容;马克思主义方法;自主型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4)03-0058-13


法律关系的观念被认为源自罗马私法中的“法锁”(iuris vinculum),即“债”的概念,是依据法律所形成的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将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的、专门的法学概念来使用。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首次对法律关系做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后来欧美法学和苏联法学形成了各自的法律关系理论。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的内容和研究方法起始深受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随着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律关系理论在质疑与反思中不断演进。我国法律关系理论更加关注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深入分析法律关系理论演进阶段和研究主题,深刻认识法律关系理论发展的自主型趋势,对科学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推进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的演进阶段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关系理论全面引介苏联法律关系理论。改革开放之后,法学界开始对苏联法律关系理论进行质疑与反思,提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法律关系理论。2000年前后,法律关系理论进入发展与创新时期,其中“法律关系元形式”研究将法律关系研究的方法推进到了新阶段,法律关系理论在注重理论自洽的同时,其作为分析工具的意义逐渐凸显。

(一)引介苏联法律关系理论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亟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法制,需要构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当时苏联法学研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苏联法学成为中国法学的最好范本。20世纪30年代,苏联法学家对法律关系问题展开研究。“真正将法律关系提到法学基本范畴地位的是苏联的法学研究”。苏联学者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把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把法律关系限定在意志关系的范畴。苏联的法律关系理论相对成熟,为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

在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深受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苏联学者法律关系研究的特点也就是我国法学研究法律关系的特点,他们的缺点也就成为我们的缺点”。苏联法律关系理论对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理论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这一时期苏联法律关系理论已经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结构。苏联法律关系理论批判地继承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关系学说的合理成分,根据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与联系来界定法律关系。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接受了来自苏联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学界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中国法学学者通过翻译苏联法律关系理论,汲取了其中的合理要素,借鉴了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方法。苏联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法律关系研究。新中国的法律关系理论也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研究方法。

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巩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这一时期的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也为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律关系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为法律关系研究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研究的方法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关系理论质疑与反思时期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的奠基时期,也是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进行质疑与反思的时期。改革开放后,“苏联法学在法律关系研究上的缺点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和克服”。我国法学理论界开始对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问题进行认真的质疑与反思,尝试改造苏联法律关系理论,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提供理论分析和实践指引。

第一,法律关系理论的沿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关系理论的阐述最初出现在法理学教材中。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首次以专章形式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分析了法律关系的构成,论述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理论。1982年,全国高校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出版,在“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部分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但缺少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这两部法理学教材在较大程度上沿用了苏联法律关系理论,其中关于法律关系基本性质、法律关系客体等传统观点引起了学者们的质疑与反思。

第二,法律关系理论的质疑。1985年,张贵成的《试论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对传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提出质疑。质疑的观点认为“法律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在具有国家意志性的同时,又具有客观实在性”。此后,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讨论逐渐增多。学者们开始质疑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提出法律关系是不是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是否只能是意志关系的疑问。1988年,刘翠霄则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种类提出质疑,认为物、行为不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1989年,董国声对法律关系体系展开研究,提出法律关系体系由抽象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构成;其博士学位论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对法律关系本体论和法律关系体系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反思。1991年,张文显的《法律关系论纲——法律关系若干基本问题的反思》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法律关系概念、基本性质、构成要素及运行等基本问题。至此,我国法律关系理论的主流观点基本形成。1992年,在已有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王勇飞、张贵成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与评述》对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做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提炼;由舒国滢撰写的“法律关系”专章对法律关系起源、英美及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关系研究的主要论点及观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评述;指出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主题包括法律关系的界定、基本性质、法律关系体系等。

这一时期,法学界主要质疑与反思了苏联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成果。学者们深刻认识到法律关系理论需要密切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实践,进一步剖析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缺陷,尝试构建一种能够普遍适用的、唯物的、辩证的法律关系理论,强调“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中的积极作用”。

(三)法律关系理论发展与创新时期

2000年前后,随着法理学研究进入繁荣时期,我国法律关系理论开启了新的理论视野,吸收和借鉴更加成熟的法律关系理论。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研究逐渐展开。

首先,国外法律关系理论被广泛译介。一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被翻译和引入中国。2004年,田士永翻译的《萨维尼论法律关系》涵盖了法律关系概说、法律关系的本质、法律关系的种类等。朱虎对萨维尼视野中的法律关系做了界定,认为生活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而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又具体体现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又形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具有一种中间的作用。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使得法与生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形式要素使得法律关系具有一种规范属性。二是被誉为“葡萄牙现代民法学奠基之作”的《法律关系总论》被翻译出版。葡萄牙法学家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在《法律关系总论》中深入研究了现代社会法律关系。三是法学界翻译和研究了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法律关系理论,林孝文、金若山认为霍菲尔德从法律概念出发来构建法律关系理论,把法律关系理论局限于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八个术语的封闭范围内,这可能会导致深陷“概念天堂”而无法自拔的危险。四是尚佩佩对艾伯特·考克瑞克(Albert Kocourek)法律关系理论的译介,认为法律关系的概念分析方法以及对法律关系的分类和属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其次,我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产生了新的分析方法。基于分析法学方法论,王涌提出“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即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为法律关系研究提供了新方法。此后,法学界借鉴王涌的法律关系研究方法,开始对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如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研究、监察法律关系研究等。

再次,法学界梳理了国外法律关系理论发展轨迹及其争论,立足法治实践对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完善和创新。唐晓晴、陈怡以法律关系实践为主轴,梳理了代表性的文献,勾勒出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脉络和争议焦点。19世纪以来法律关系理论在欧陆国家集中于争论法律关系是否必须为人与人关系之问题;在美国,分析法学争论是否一切法律关系必须约化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苏联和中国,关注的焦点则转向了生活关系是如何与法律关系连接起来的问题。陈锐梳理了苏联学者对法律关系进行的三方面改造,即使法律关系理论社会主义化、体系化、普遍化,但在使法律关系普遍化方面做得不够。法律关系理论理应进行进一步改造,使法律关系能够扩展到公法领域。雷磊以法律关系学说的变迁为线索对中国法的一般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法律关系学说在总体框架上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从采取单一进路开始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在研究方法上,法律关系理论研究开始吸纳分析法学派的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

这一时期,学者们以宏观历史叙事的视角考察法律关系理论,注重对法律关系理论发展的分析,法律关系理论有了较大的创新。值得关注的是,数字时代社会关系的变革已经对法律关系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如“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趋于模糊化”等法律关系新问题的凸显,法律关系理论必将随着时代变革进一步创新。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中的主题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中的主题主要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等。在引介苏联法律关系理论时期,法学界较为集中的对法律关系基本性质进行了研究。在法律关系理论质疑与反思时期和发展与创新时期,法律关系性质的反思、内容重构及法律关系客体研究兴起并延续至今;进入21世纪,将法律关系作为概念分析工具和调整框架的研究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法律关系基本性质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最初关于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观点源于苏联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不同于物质社会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列宁对于社会关系的二分法,即“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的活动的(结果)形式。”

争鸣的观点认为,传统的命题将意志与意志关系混为一谈,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划分社会关系性质的标准。法律关系理论受限于法律关系具有“特殊的思想性”这一简单结论,而漠视了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因此,把所有的法律关系都视为意志关系,划入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不正确的。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也存在于早先的苏联法律关系理论中,苏联法学教材《国家与法的理论》论述了这两种观点,“某些苏维埃法学家认为,马克思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质仅指买卖上的法律关系而言,因此不能把他的这一论断硬套到一切法律关系上,因为并非一切法律关系都能算作意志关系。但是这种观点是决不能令人同意的。”

此外还有三种关于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代表性观点。一是邵诚、宋瑞兰关于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观点,即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上认识法律关系及其性质。狭义和广义的法律关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广义的法律关系又是思想关系和一定实际社会关系的统一,其中的经济性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与物质关系的统一,也就是上层建筑因素与经济基础因素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性法律关系,所以不能说实际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纯粹的上层建筑因素。二是董国声的法律关系基本性质观点,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性、意志性和社会物质性交织在一起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是法律规范和现实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融合,即法律形式与人们的行为和利益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再造型的新型的特殊法律关系的过程。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不是单纯的意志关系,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董国声提出研究法律关系既要注重法律形式,又要研究实际内容,既要研究法律关系参加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要研究决定这种权利义务的客观现实的行为和利益关系。反对片面强调一方而否定了另一方的作法;还应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是张志铭关于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观点,认为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基本性质是综合性的,以意志或意识活动的性质作为划分思想社会关系和物质社会关系的标准。

还有学者提出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的观点。但舒国滢认为这一提法不够科学,因为“法律性”只是一个中性词,仅描述了法律关系具有的法律意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但并不能明确说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也有学者认为,争论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还是物质关系不是一个真正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应从规范意义与事实意义两个层面研究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讨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关系理论深受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强调法律关系的阶级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法学界反思了苏联法律关系理论的缺陷,注重法律关系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开始更多地考察法律关系的实际效果,推动法律关系理论演进。

(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法律关系要素仅是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主体、内容、客体之分。另有学者尝试建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构成新理论。法理学教材和诸多研究成果通常按照法律关系三要素说进行阐述,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在长期讨论中获得更加丰富的内涵。在关注法律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法学界关于“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质疑和认识趋于深刻,法律关系客体范围拓展的相关问题被持续探讨。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通常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曾有学者质疑,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的“两条件说”与立法实际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存在明显矛盾,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结论。但此观点似乎没有得到法学界的广泛支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学界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种类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20世纪90年代,曾有学者批判了当时某些将阶级视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认为不应将阶级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当前法律关系理论来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等。

第二,法律关系内容。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存在不同的认识。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们否认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认为权利—义务这一线性模型无法解释所有领域的法律关系,导致法律关系理论的普遍性不足。具体而言,法律关系理论产生于私法领域,调整传统的平等的主体间的私法关系。一旦国家权力介入,形成不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关系后,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就无法完全涵盖。若承认权利之外还有权力,义务之外还有责任,那么,将难以厘清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若将“权利”限定为“私权利”,“权力”限定为“公权力”,又将无法解释公权力机关拥有“公权利”、私人性的个人拥有“权力”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理论难题,1999年,冉昊在《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模型建立——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缺陷及其补救初探》一文借鉴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提出将权利义务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并据此引入权力—责任分母,按照平权私法主体、强弱势主体、平权公法主体三种情况分别建立法律关系内容要素说的模型。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中更为重要的法律关系是权利—权利关系,而非权利义务关系。陈锐则提供了更加详细的重构方案,他认为法律关系最低限度的内容有二,一是权利—义务,二是权力—责任,两者之间既不可相互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应将霍菲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置于三元关系之中,过渡到四边形结构,再到立体模型的设想。在法律关系内容之中加入权力与责任关系,引入特权、豁免等概念。这样,法律关系理论可以被轻松扩展到公法领域,进而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将法律关系的内容建构为一种立体模型,以便于解释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复合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社会关系,克服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弊端。

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律关系理论构成的必备要素之一,是构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苏联法律关系“几乎只是作为一个民法学的概念而存在”。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深受苏联法学传统和民法模型的影响,因此,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还有很大的理论发展空间。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意在突破民法中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法学界已觉察到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说”的缺陷,但需要就解决此问题形成系统的理论方案。

第三,法律关系客体。通常法律关系理论将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客体分为五大类,即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等。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法律关系客体研究中较为突出的主题。实践中的法律关系客体范围一直在扩展,法律关系理论曾出现对以下几种客体资格的讨论。

一是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0世纪80年代,吴家如提出人身应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刘翠霄对此认识不同,认为人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是客体。早期观点认为将人身和人格排除在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外是不恰当的,在某些情况下人身和人格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应当允许公民个人自愿将某个器官在死后移植给其他器官受损的人,并在生前获取报酬。不过,公民处置自己人身的权利应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这个界限还需要深入研究。

二是物、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物、行为不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通过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对此,不同观点认为法律关系客体都是指构成权利义务内容或对象的行为及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东西。也有学者认为,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而法律关系的标的则是依法律关系的不同,由法律行为指向物、智力成果等不同的对象。11支持此看法的学者认为,把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物、行为结果、精神财富、人身利益标的、环境和国家利益的”理论,存在论证理由不够充分,无法很好实现对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的问题;在“权利客体”的标准下把法律关系客体抽象为“行为”是较好的选择。

三是新型法律关系客体。“新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相对性,是相对于特定时代条件而言的。1983年有学者提出将亲子关系作为新型的法律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学者认为虚拟空间正在改变我们的时代和人与世界的中介方式,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理论难以涵盖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如虚拟财产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是需要进行研究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虚拟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有两类,即虚拟财产和虚拟行为。在部门法领域,有学者认为应将“生态环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

此外,有学者提出应当构建新的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未超出两大理论渊源,即苏联法学和英美法学的法律关系理论。新的理论应该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客体关系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建立对法律关系要素全面的整体认识基础之上,建立在对各部门法律关系和各种权利客体的归纳之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的,特指主体以权利义务为中介影响、作用和指向的对象,即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也就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在科技与信息化的冲击之下,新近有学者提出“法律关系客体”消亡的观点。

法律关系理论与社会变革、经济发展联系紧密。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践为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认识提供了丰富素材,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认识趋于深入。

(三)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在较长的时期内,“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功能在理论上没有得到充分展示”。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理论成果较少,但此类研究成果也体现了法律关系研究的新动向。

具有代表性的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理论可以简要概括为“法律关系元形式”。1998年,王涌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研究为法律关系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王涌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是最好的方法。由于当时的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尚未对法律关系理论产生深刻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被普遍重视。也有学者提出,完善的法律关系理论需要法哲学范式与法理学范式的适度整合,由部门法律关系理论、法哲学范式法律关系理论及法理学范式法律关系理论组成。具体而言,在构建理论的素材上对现实的一切法律关系形式开放,借鉴分析法学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概念的定义,抽象出几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功能上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研究方法上遵循由具体—抽象—具体的分析方法,着重运用由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方法。此外,有研究者将法律关系作为工具性概念,提供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法律关系作为概念分析工具被运用到探究传统中国的法律关系研究中。有学者提出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当以法律关系为分析框架,进而保证立法和法律实施的科学性。也有学者将法律关系作为分析工具,认为法律关系分析思维是培养学生法学思维方式的重要部分。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中的主题讨论不断深入,不断克服原有法律关系理论的局限性。21世纪以来,社会关系快速变革,法律关系研究的主题得到拓展,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创新面临机遇和挑战。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的自主型趋势

从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的趋势来看,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从聚焦法律关系的阶级性转向重视法律关系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即注重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研究和现实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的研究方法从马克思主义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转向多种方法,特别是运用了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法律关系理论研究重点从关注法律关系理论自洽转向回应法治实践,即从注重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构成要素等的理论证成转向重视对法律实施中的法律关系具体问题的理论指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权益保护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涉及一系列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工作方式的变革,涉及一系列工作关系、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国当代法治实践已经从各个层面支撑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生长。”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亟需对中国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自主研究,支撑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一)理论视角:从聚焦法律关系的阶级性转向重视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

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从阶级性视角转向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视角,这与新中国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密切相关。法的本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新中国关于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1950年代初正式形成,深刻影响了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几乎贯穿于新中国六十年的整个历史。”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在早期高度强调法律关系的阶级性。阶级性视角的法律关系理论强调法律关系的特性,为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创立时期的国家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性视角的法律关系强调法律关系的共性,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决定了法律关系理论应重视不断变化的社会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法律关系理论视角的转向。法律关系理论仅从阶级性角度分析问题,忽视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因素,使法律关系理论出现脱离社会生产和生活发展的现象,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学者指出我国多数法学教科书都是从法律关系产生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的,是从发生学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忽略了司法活动参与者对法律关系的感受。法律关系理论重视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感受,才能“将法治的权益保障功能落实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多样。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统治职能和公共职能理论,开始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法律关系问题,打破了早期将法律关系束之高阁的状况;在法律关系具有客观物质性的理论基础上,从社会实际的角度去研究更多的具体法律关系。研究视角的转向是法律关系理论重视理论对法治实践指导作用的集中体现。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视角从阶级性转向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符合法治发展的方向,是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相统一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重要价值的体现。法律关系理论视角的转向使得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认识趋于科学化。

(二)研究方法:从单一方法转向综合方法

研究方法在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为获取有关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所使用的有规则、成系统的程序、途径、手段、技巧和模式的总称。”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向对法律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西方法律关系理论被认为更多地属于规范分析法学。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方法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西方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方法,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转向多种方法。特别是开始运用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使得法律关系的研究进一步精细化。马克思主义方法是法律关系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研究首先需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研究法律关系,对于法治实践中始终坚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运用其他方法对于法律关系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增强法律关系具体问题研究的针对性。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既注重认识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也注重深入探索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等问题,为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考点,对于法律关系理论的演进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研究重点:从关注理论自洽到回应法治实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关系理论研究多关注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素等,很少从法治运行角度考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作为法理学体系中的运行论范畴,对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关系是法的实施与实现的核心问题,在守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私法和公法领域都显现着法治的基本精神。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理论逐渐将法律关系列入法的实施范畴,如沈宗灵的《法理学》“在法的实施和监督编中单独论述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理论的重点从关注法律关系理论自洽转向回应社会现实,即从注重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构成要素等的理论证成转向重视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关系具体问题的理论指引。

数字社会的到来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多元化,法律关系理论更加注重回应法治实践。数字社会的人际关系上,“人们不再局限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还会在网络中形成虚拟社区和社群关系。”法学界经过对虚拟财产是否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推动了《民法典》将虚拟财产规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020年7月,“数字人权”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发布试用。“数字人权”的实践和保护需要法律关系理论回应由此产生的复杂社会关系。“以数据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愈发引起学界和社会关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新兴法律关系主体实质性地影响着社会生产和生活,亟须法律对该类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中的数字化法律关系。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型文化样态重塑了著作权,产生了新的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理论需要作出有效回应。我们要创新法律关系理论,回应法治实践,为适应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提供理论指引。

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重点从理论证成转向了回应社会现实,关注法律关系的实践。同时,通过法律关系实践来审视和完善法律关系理论。立法要科学配置权利义务,厘清法律关系,便于各类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遵循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司法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义务履行,保障权利实现,保障社会秩序安定。当前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体现了“凭现实以审视法理,借法理以优化现实”的特点。法理学讲的是法学之理,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关系理论对各部门法学的法律关系具有引领、启示、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律关系理论研究重点的转向体现了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法治实践面向。


结语

 法律关系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新时代法学理论要强化法学基础理论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研究,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以此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11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经历了引介苏联法律关系理论、质疑与反思、发展与创新三个主要时期。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演进中,对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认识趋于全面,从方法论意义上对法律关系有了新认识。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从阶级性视角转向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视角,研究方法从单一方法转向综合方法,研究重点从关注理论自洽到回应法治实践。法律关系理论视角的转向使得法律关系研究的视角更加科学;研究方法的转向使得法律关系研究既注重认识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也注重探究法律关系的具体实践;法律关系理论研究重点的转向体现了新中国法律关系理论回应现实的品格。整体来看,新中国法律关系研究在基本性质、内容、方法、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形成了较为成熟、开放和自主的法律关系理论,体现了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对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价值。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国城市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基于技术经济范式的定性比较分析力
下一篇: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士绅传统——基于“国家—社会”互构的视角

期刊简介

主办单位:兰州市社会科学院
刊期:月刊
主编:曾月梅
副主编:王望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金昌北路75号
通讯(投稿)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邮局《兰州学刊》信箱
电话:8801976
邮编:730030
Email信箱:LZXK@chinajournal.net.cn
Email信箱:LZXK@vip.163.com

最新公告
×
近期有作者来电反映, 有人借我刊名义从事征稿活动并非法收取审稿及版面费用, 扰乱了杂志社正常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兰州学刊》杂志社的声誉。《兰州学刊》杂志社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从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组稿合作协议,凡以冒用我刊名义征稿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我刊的任何许可,其工作人员均非我刊的工作人员,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