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四中全会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在“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部署一批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在共同富裕目标与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引领下,我国城乡关系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历史性转型。经过数十年改革发展,我国在消除绝对贫困、改善基础设施等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城乡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表现形态正发生重要变化:在传统以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志的显性差距持续缩小的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多体现在公共服务、权利保障等深层次领域,形成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亟待弥合的“空间福祉差距”。 这种根植于地域分割的深层差异,正在实际阻碍城乡社会的真正融合,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构成持续性挑战。 应当认识到,“空间福祉差距”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城乡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尤其影响了人力资本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它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乡村居民可行能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也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国内大循环形成了现实挑战。 因此,在充分肯定城乡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并系统化解公共服务领域的空间均衡问题,对于探索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推动全体人民共同迈向现代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既是新发展阶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选择,必将为构建城乡融合共生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对既有学术脉络进行梳理与反思,是构建任何理论框架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前,围绕城乡融合与民生福祉的研究虽已蔚为大观,然而其内在的理论裂隙与视角局限,恰恰为本文的深入介入提供了明晰的学术切入点。在城乡融合研究领域,一种以“要素流”为核心的分析范式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此范式深受新古典经济学与空间地理学的交叉影响,无论是萨森(Saskia Sassen)对全球城市资本流动的深刻剖析 ,还是如陆大道院士在国内所倡导的“点一轴系统”理论 ,皆侧重于阐释资本、劳动力、信息与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空间配置效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这类研究将城乡互动抽象为一个追求帕累托最优的资源优化过程,其重要贡献在于精准勾勒出市场化力量重塑城乡地理景观的内在动力机制;然而,正如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所尖锐批判的,这种对“空间中的生产”的过度关注,反而遮蔽了对“空间本身的生产”所内嵌的政治经济逻辑的深入审视。 其根本理论缺陷在于,“要素流”范式中内嵌的所谓“价值中立”假说,系统性地忽视了空间资源分配背后深刻的权利结构、社会排斥机制与正义伦理诉求,从而导致整体研究呈现出一种“见物不见人”的明显倾向。当学术焦点全然凝聚于要素“如何流动”更能促进效率时,便不可避免地遗忘了由此形成的空间格局“为谁而造”以及“是否公正”这一根本性伦理诘问。这也使得许多旨在弥合城乡鸿沟的学术努力,因“空间正义”视角的集体性缺席,而在无意中沦为市场理性霸权的隐性共谋,难以真正触及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形成与维系的制度性根源。
与之相映成趣的是,民生福祉研究领域则逐渐陷入了另一种方法论上的内卷化困境,其核心可概括为“个体化”迷思的长期主导;这一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能力理论及其所开启的学术范式,并融合了后续关于主观幸福感的庞大实证研究浪潮。 纵观国内外相关探索,无论是杰里米·边沁(Bentham, J.)对幸福经济学的早期奠基 ,还是当下国内大规模社会调查中对居民满意度、获得感与心理健康等指标的精细测度,均不约而同地倾向于将整体福祉解构为个体层面的收入、健康、教育或瞬时心理感知等微观属性的函数。 此类研究无疑在方法论层面具有重要价值,它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福祉内在多维构成及其个体间异质性的理解;然而,其潜在的理论谬误在于,当方法论个人主义被不自觉地推向极致时,整个研究范式便悄然滑向了“社会唯名论”的认知陷阱,从而将宏观的社会结构与具有权力属性的地理空间,简单地视作个体行动的静态与被动背景板。正如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所深刻揭示的,空间绝非社会的简单容器或反射镜,它本身就是社会权力结构得以具象化的物质化身。 因此,民生福祉研究中所弥漫的“个体化”取向,恰恰导致了“空间结构性”视角在其理论内核中的严重缺失,它固然能够精细地描绘单棵“树木”的形态与脉络,却终究无力揭示整片“森林”的分布规律与权力格局;换言之,个体的生活机会与发展前景,在多大程度上被其所属的“空间区位”(例如中心城区、城乡接合部或偏远乡村)这一先赋性的、带有强制色彩的结构性变量所系统性地决定与框限,在这一研究范式下成为了一个被悬置的根本问题。这种固有的视角局限,使得该领域的诸多努力往往仅能滞留于微观层面进行现象描述与浅层相关归因,而终究无力批判性地解析福祉的地理不平等得以持续生成、不断固化并在社会过程中循环再生产的深层权力肌理。
(一)历史演进逻辑:从“空间失衡”到“空间赋权”的范式转换
中国城乡关系的历史演进轨迹,呈现出从“空间失衡”向“空间赋权”转变的辩证发展历程。这一历程并非线性推进,而是一个包含内在张力、阶段性矛盾与治理范式转换的复杂过程,其根本动力源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生产逻辑与制度安排。
在制度性分割阶段,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构建了严密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必须充分肯定,这一制度安排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国家推进工业化的必要路径,为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该阶段的空间生产本质上服务于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的战略目标。通过户籍制度、粮油统销制度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城乡空间被建构为功能不同的权利载体:城市作为工业中心与国家现代化的展示窗口,乡村则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与资源供给的重要使命。这种空间分工格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通过行政权力系统构建的政治经济秩序。其直接后果是城乡空间权利的深度分化:城市居民享有就业安置、福利分房、子女教育、公费医疗等附着于户籍的社会权利,而广大农民则被组织在集体土地之上,其权利行使被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难以平等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发展机会。该阶段的“空间失衡”主要表现为乡村对城市的制度化资源输送,以及农民空间流动权利与发展权利的系统性约束。
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城乡关系步入失衡性扩张阶段。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在部分打破制度壁垒的同时,也强化了资本逻辑对空间生产的主导作用。城镇化进程被确立为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引擎,呈现出快速而粗放的发展态势。这一时期的“空间生产”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指引下,展现出显著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土地资本化驱动下的城市空间通过规模扩张与更新改造,实现了资本的高速循环与基础设施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乡村在快速城镇化浪潮中面临“空间边缘化”的现实挑战。具体表现为:首先,劳动力、资金等核心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与更高回报率的驱动下持续单向流向城市,导致乡村出现“产业空心化”与“人口老龄化”并存的困境;其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未能充分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价值提升,面临生计转型与身份转换的双重压力;再次,乡村特有的文化传统与生态价值在城市化“现代性”话语体系中未能得到充分重视,部分村落风貌衰败,乡土文化传承面临挑战。此阶段的“空间失衡”已从显性的制度性失衡转变为市场机制与行政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构性失衡,城乡差距在空间维度上表现为鲜明的景观分异与社会分化。
值得强调的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后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与物质条件,而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探索则推动城乡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上述两个阶段所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客观上呼唤着正义性重构阶段的到来。当“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主要矛盾时,空间生产逻辑的转型就从理论必然走向实践必然。新时代的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其核心使命在于系统扭转长期以来城乡空间关系中的失衡逻辑,确立以“空间赋权”为内核的正义性逻辑。这意味着城乡融合不再局限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经济层面的互补发展,而是要实现空间权利体系的重构与再分配。它要求从根本上承认乡村与城市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确保农民与市民享有同等质量的公民权利,并将这一理念具体转化为普惠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公平共享的资产收益机制,以及对乡村文化价值与生态功能的全新认知与制度保障。从“空间失衡”到“空间赋权”的范式转换,不仅构成了城乡融合促进民生福祉的历史必然性与伦理正当性基础,更标志着我国城乡关系演进进入以矫正历史非均衡、构建城乡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特征的新发展阶段。
(二)理论批判逻辑:超越“增长主义”的空间生产
我们要批判长期潜藏于城乡发展研究中的“空间容器论”。该观点将空间简化为一种中立、被动、空洞的物理载体或平台,认为其价值仅在于容纳社会经济活动。在这种视角下,城乡差距被简单归结为发展时序的先后问题,空间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与政治意涵则被完全遮蔽。然而,正如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在空间生产理论中所指出的,空间绝非静止的容器,它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权利斗争的场域”。 城乡二元结构也并非先于社会关系存在的自然状态,而是特定权力关系与制度安排持续再生产的结果。每一片城市新区的崛起、每一条连接城乡的交通干道的建设、每一次土地的征收与划拨,都是国家、资本、社会群体等力量在空间中的角逐与投射,深刻重塑着资源的分配格局与个体的发展可能。因此,如果忽视空间的生产性、政治性与社会性,任何关于城乡问题的讨论都将停留于表象,难以触及结构性根源。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要进一步解构其在新自由主义时期的变体“增长主义空间观”。该观念将经济增长奉为最高准则,空间的生产与重构完全服从于资本增值的效率逻辑。在此视域下,城乡融合容易被窄化为“空间的增长”,即仅关注土地城市化率、人口城镇化率、基础设施连通度等量化指标的提升。然而,这种缺乏价值引导的增长往往伴随着严峻的社会代价:它可能导致“空间极化”,即优质资源向少数优势区位(如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开发区)高度集聚,而广大乡村地区与城市边缘地带则陷入“发展洼地”;也可能引发“创造性破坏”的失控,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富有历史记忆的社区与稳定的社会网络被轻易瓦解。因此,理论批判的根本任务,在于推动从“空间的增长”向“增长的空间正义”的认知跃升。后者强调将公平、正义、包容等价值原则内嵌于空间生产的全过程,使经济增长服务于空间正义的推进,而非以牺牲正义为代价。
基于对“个体公平”与“地域公平”辩证关系的深刻洞察,当代公平理论实现了从单一维度向复合结构的重大认知跃升。传统公平观念长期聚焦于“个体公平”,在既定空间结构下强调个体之间在收入、机会等方面的均等性,空间正义理论认为个体发展轨迹往往已被其空间位置所预设,一个出生在偏远山村的孩子与一个都市核心区的同龄人,天赋与努力相当,所能获取的教育资源、健康保障与发展前景可能存在天壤之别。这种差距的根源,并非个体因素所致,而是源于“地域不公平”即空间资源分配与权利配置的系统性失衡。因此,空间正义所倡导的公平,本质上是一种将“个体公平”与“地域公平”有机统一的复合公平观。它深刻主张,真正的公平要求个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国家要通过政策干预与制度设计,从根本上矫正因空间身份、地理区位所导致的机会不公,实现“空间资源分配的权利平等”。这一认知跃升,重构了公平正义的理论图谱,为新时代城乡融合实践确立了更高的伦理标高与行动准则。
(三)现实回应逻辑:破解新时代主要矛盾的空间治理方案
城乡融合发展战略精准回应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新时代主要矛盾。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最显著、最根本的体现是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的不充分,最突出的症结在于广大乡村地区发展的不充分。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在空间维度上表现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结构、居民收入与生活环境等方面的显著差距。若不能有效弥合这一差距,必将制约整体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并侵蚀社会团结稳定的根基。空间正义的提出,正是破解城乡发展失衡的关键。它要求将城乡视为有机的生命共同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财政转移支付、公共资源配置等治理工具,对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乡村空间进行战略性补偿与赋能,从根本上扭转“马太效应”在城乡间的恶性循环,从而实现更加均衡、更加充分的发展。
城乡融合发展战略致力于夯实“新发展格局”的内需基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激发庞大的内需潜力。而我国内需最大的潜力和后劲,正蕴藏于广袤的乡村与数以亿计的农民之中。然而,潜在的需求若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便无法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动力。当前制约乡村消费与投资潜能释放的,不仅是农民收入水平,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其“空间权利”的缺失或不完整。例如,缺乏产权清晰且可流转的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享有不均等的教育、医疗资源,迫使农民为寻求更优服务而进行预防性储蓄,抑制了即期消费。因此,通过空间权利的均等化包括财产权利、公共服务享有权、民主参与权等,可以有效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与收入预期,从而释放巨大的乡村消费与投资潜力,为新发展格局构筑最为坚实的内部市场支柱。
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公共服务均等化已从政策理念升华为空间正义实现的核心传导机制。这一机制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将抽象的空间正义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测量、可评估的实践路径,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空间治理范式。 其理论内涵不仅体现了对西方空间正义理论的批判性超越,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资源配置、风险防控与社会整合方面的显著优势。以下将从能力建构、风险抵御、社会融合与权利实现四个维度,系统阐释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空间正义传导机制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一) 能力建构机制: 打破人力资本再生产的空间壁垒, 实现起点正义
我国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基础教育资源在空间上的重新布局。具体而言,自2011年至2021年,营养改善计划累计获得中央财政膳食补助资金1967.34亿元,13.16万所农村中小学,3797.83万名学生从中受益 ;截至2023年,“特岗计划”为中西部地区1000多个县、3万多所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约115万人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有序推进,显著改善了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这些举措有效阻断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间的空间失衡,为起点正义奠定了物质基础。
我国健康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提升。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5元,达到99元,全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总额达1325亿元(尚不包含地方补助标准高于全国的部分)。 2015—2021年间,我国城乡儿童死亡率全面下降,且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年估计变化百分比为-8.34%)的下降速度显著快于城市(-5.72%),这标志着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城乡差距正在有效缩小。 这种空间收敛趋势表明,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配置,城乡居民的健康起点正在加速趋同。针对贫困地区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使项目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下降,显著改善了人力资本积累的初始条件。
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国务院颁布《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计划(2019—2022年)》,努力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普及、普惠”。这种面向弱势群体的能力投资,有效突破了职业发展机会的空间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催生了“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使偏远地区劳动者能够突破地理隔阂获取优质培训资源,实现了能力建构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拓展。这三个层面的协同推进,共同构筑了起点正义的能力保障体系。
(二)风险抵御机制:构筑全生命周期的空间安全网,建设底线正义
养老保险体系的空间格局已实现全域覆盖。《202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6643万人,覆盖广度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4522万人,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多2401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历经多次调整,2018年起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规模增大,这种财政保障机制有效弥合了区域间的养老风险防护差距,确保了老年群体在不同空间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体系的空间均衡性显著提升。至2023年末,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突破9.6亿,占基本医保总参保人数的70%以上,其中农村居民占比超过60%;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700元。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公平统一的医保保障,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医保体系有效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有力保障了疫苗和接种服务的广泛可及。同时,医疗救助机制持续发挥作用,帮助困难群体将医疗负担维持在合理区间。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共同构筑起坚实的健康风险防护网,确保城乡居民不会因地域差异而面临不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社会救助体系的空间覆盖网络日益完善。《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年末全国共有625万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362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39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制度切实缓解了城乡居民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在对深度贫困地区实施的兜底保障政策中,大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纳入农村低保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这种精准化的空间瞄准机制,有效引导社会救助资源向最需要扶持的区域和群体倾斜,切实筑牢了空间正义的底线保障。
(三)社会融合机制:消解城乡二元身份的空间隔阂,推进关系正义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增强社会凝聚力注入强大精神动力。当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国家、省、市、县、乡、村的多层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各类文化场馆广泛分布,有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通过持续实施文化惠民项目,基层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蓬勃开展,农村地区数字阅读条件不断改善,公共数字文化平台服务能力稳步增强。“十四五”以来以文化礼堂、城市书房、文化驿站为代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突破4万余座。 这些文化服务有效消解了城乡之间的文化隔阂,为新市民的文化适应和乡村居民的文化自信提供了载体支撑。
体育公共服务在促进社会融合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当前,我国已形成类型多样、覆盖面广的体育场地设施体系,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持续提升,绝大多数大型公共体育场馆面向公众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广泛覆盖广大行政村,推动乡村体育健身设施不断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日益健全,县级以上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常态化开展,参与规模稳步扩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面向农民工等群体实施的专项体育服务项目,积极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有效助力社会资本的跨空间流动与积累,为促进社会融合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已成为推动空间融合不可或缺的一环。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已实现全覆盖,乡村地区的服务网点建设亦在提速,覆盖广度与密度持续提升。各类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它们不仅在邻里间架起互助的桥梁,丰富了社区的文化生活,更在基层矛盾调解中展现出独特价值。广泛实践的“三社联动”机制,将专业社工、社区组织与社区志愿者凝聚成合力,为居民带来了更为多元、精准的服务,切实提升了基层服务的响应能力与综合效益。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特殊区域的改造举措,远超物理空间的翻新,深层次触动了社会资本的重构与邻里情感的再生。通过设施网络、组织培育与联动机制这三大支柱的协同并进,公共服务得以穿透空间的壁垒,成为联结不同群体的坚韧纽带,为培育平等、互信、尊重的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权利实现机制:奠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基础,确保根基正义
我国法治建设已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公共服务法律框架,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教育法》确立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使基础教育成为普惠性公共产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筑牢全民健康制度屏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构建起民生保障安全网。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协同发力,使抽象宪法权利具象化为明确的服务标准,为空间正义的实现奠定了法治根基。
我国已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体系,其中转移支付制度成为调节区域发展的关键支点。 通过持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中央财政显著增强对基层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撑力度,有效缓解了地区间财力不平衡问题。这种以直接支出与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财政保障机制,既强化了中央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统筹责任,又确保了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一)制度整合路径:从“二元分立”到“一体设计”
制度性壁垒是导致公共服务空间非正义的深层根源。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固化了资源分配与权利享有的空间差异,致使公共服务供给呈现显著的制度性空间分异。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首要在于打破制度藩篱,构建城乡一体、区域协调的制度体系。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破除依附于户籍性质的身份性歧视与权利差异。核心是剥离户籍与公共服务享有的直接捆绑关系,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基础、以实际居住和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准入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破解土地权益与公共服务获取的空间错配问题。重点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多元化,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联动,确保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公共服务供给能够同步跟进、精准落地,避免因土地开发加剧新的空间不平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整合分割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统一与衔接。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制度便携性与可持续性,确保社会成员在空间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削弱空间变动对民生安全网的冲击。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需加快制定或修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确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法定标准与空间布局原则,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力防范和纠正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随意性、偏向性,筑牢空间正义的制度根基。
(二)财政革新路径:从“城市偏向”到“精准滴灌”
建立与常住人口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核心是改革以户籍人口为主要依据的转移支付核定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常住人口规模、结构、流动性特征及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差异为主要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通过设置人口流动调节系数、公共服务成本差异系数等,动态调整转移支付额度,确保人口流入地政府具备与其服务责任相匹配的财力,从源头上缓解因人口空间分布变化带来的公共服务供需矛盾。
创新城乡一体的投融资机制,拓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等模式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应用。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特殊类型地区的公共服务短板领域。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空间正义建设的积极性。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对基本公共服务薄弱环节与重点区域的倾斜支持。在预算安排中,明确增加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偏远地区教育医疗设施改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比重。实施“精准滴灌”式的财政投入策略,针对不同空间单元的服务缺口与需求特点,采取差异化、项目化的补助方式,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与空间靶向性。
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与问责机制,确保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投入的有效性与公平性。构建以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空间覆盖度、均等化水平为核心指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干部考核挂钩。建立健全贯穿公共服务项目决策、实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问责机制,对财政资金使用不当、公共服务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空间不公问题严肃追责,形成促进财政资源空间配置优化的倒逼机制。
(三)数字赋能路径:以“数字鸿沟”弥合“地理鸿沟”
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信息网络根基。重点是推进千兆光网、5G网络、移动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在高山、偏远、海岛等地理不利区域的覆盖延伸,实现城乡宽带网络接入能力一体化。统筹布局大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等新型设施,优化区域间数字资源布局,为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智慧养老等数字化公共服务应用提供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支撑,消除因物理距离和基础设施差异导致的服务可及性障碍。
推动公共服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与开放利用,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整合教育、医疗、社保、民政等部门数据,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公共服务电子档案,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公共服务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鼓励市场主体基于开放数据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与响应速度。
深化数字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大力推广“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政务”等,发展在线课堂、远程会诊、智慧医保、数字文化馆、虚拟养老院等新业态。通过建设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区域医疗中心远程协作网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将优质服务资源以数字化形式辐射至基层和边远地区,使居民无需进行物理空间的远距离移动即可获取高质量服务,有效弥合因地理区位导致的服务质量鸿沟。
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防范和化解“数字鸿沟”风险。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群体、农村居民等数字弱势群体,开展大规模、普惠性的数字技能培训,提高其获取和运用数字化公共服务的能力。推动公共服务设施与应用的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保留并优化传统线下服务渠道,确保数字化进程中不让任何一个群体、任何一个空间单元掉队,实现数字红利的全民共享与空间普惠。
(四)协同供给路径: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的空间生产伙伴关系
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责任,重点强化其在标准制定、规划引领、财政保障和监管评估等方面的核心职能。政府应立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托底保障,确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底线公平。通过制定设施配置、服务质量与绩效考核等标准体系,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明确依据。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则制定者”与“公平守护者”职责,加强对各类供给主体行为的全过程监管,防范因“挑肥拣瘦”、地域歧视等行为导致的空间不公问题。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借助市场化机制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全面放宽准入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等合作方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依据人口分布和实际需求,开展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布局与模式创新,有效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多元化、高品质服务需求。
发挥社会组织与社区作用,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回应性与亲和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其承接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推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项目决策、过程监督、效果评价中发挥更大作用。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搭建邻里互助平台,激活社会资本在弥补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缺口、构建守望相助的社区生活共同体方面的独特价值。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机制,保障伙伴关系的稳定与高效。构建常态化的政企、政社沟通协商平台,完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基于绩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促进空间正义方面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给予政策倾斜或荣誉激励。通过清晰的权责界定、有效的沟通渠道与合理的利益调节,形成目标一致、行动协同、良性互动的空间生产伙伴关系网络。
(五)规划统筹路径:以“多规合一”重塑城乡融合的物理空间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刚性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确保设施布局的法定性与稳定性。依据人口规模与结构、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测算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明确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布局点位和管控要求。设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红线”制度,严禁随意变更用途或挤占,为公共服务网络构建提供坚实的空间载体。
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从“等级化”向“网络化”转变,优化空间结构。改变过去按行政等级层层配置资源的模式,转向构建覆盖全域、功能复合、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强化县城、中心镇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同时注重在乡村社区、城市边缘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布局节点性服务设施,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空间服务格局,缩短居民获取服务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
加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一张图”。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目标同向、力度一致、时序协调。建立规划信息平台,实现各类规划数据的共享与动态维护,避免因规划冲突导致公共服务项目落地难、布局重叠或留有空白。
空间正义作为一个复合概念,融合了分配正义、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三重维度。它强调公共服务在空间配置中要实现资源均衡分布,确保制度过程的公平性,充分回应不同群体在空间身份认同与文化需求上的差异性。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系统推进制度整合、财政保障、数字赋能与多元协同四大机制的联动运行,通过制度整合、财政革新、数字治理、协同供给与规划统筹五条路径,构建相互支撑、动态调适的行动框架,从多维度破解公共服务空间失衡难题,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与人民福祉的整体提升。
展望未来,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空间正义的实现面临复杂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正加速重构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集聚形态,可能引发新的空间分异现象,这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数字治理与空间治理的深度融合。 面对日益频繁的人口流动、老龄化趋势和日趋多元的社会结构,公共服务体系需要进一步提升便携性与适应性,以精准回应动态社会中的差异化需求。 气候变化与资源环境约束,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与系统韧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来推进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方向:在技术迭代中防范“算法歧视”等新型空间不公问题;构建适应高频流动社会的弹性财政与管理体制;建立公共服务网络空间效能与公平水平的科学评估体系;将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空间治理实践。通过这些系统性努力,我们将不断深化空间正义的理论内涵,加快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治理体系,最终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