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胡晓红 发表于2015年1期
摘 要 我国目前在南海断续线内仅有近海石油开采,“981”钻井平台在中沙群岛附近勘探作业活动受到越南频繁扰乱,为南海深海石油勘探、开采带来了难度。但从法律制度角度看,我国1982年出台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授予中海油唯一一家能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石油的企业,为中外合作开发南海深海石油资源造成了制度安排的局限性。鉴于南海断续线内石油开发的复杂性,我国亟须制定专门法规鼓励多主体独立开发或与外方合资、合作开发南海石油资源,建立政府保护、保障开发石油资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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