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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路径分析
2023-11-16   来源:王晓丽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时代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力量,然而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以调动其农业生产积极性。首先分析国内外收入保险实践及趋势产品,创新提出“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能够使得农业保险目标与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收入目标相一致的产品。然后提出“气象指数—收入保险”设计步骤。最后从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数据统计工作、完善农业气象观测站点建设、保险科技促进高保障农业保险发展、重视产品细分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以及加深政府涉农网站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我国开展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路径。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收入保险趋势产品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10-0139-10




引言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规模扩大,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容易遭受复杂多样的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等农业风险,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帮助其管理农业风险。自2007年财政部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入财政补贴预算科目,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开展。2022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219.35亿元,保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势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险功能服务领域日益拓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功能作用也在不断优化调整。在保持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也正在尝试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等更高保障水平转型。

然而,调研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有效满足其风险管理需求,且愿意多缴一定比例保费以购买更高保障水平的险种。相较于传统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多重风险叠加、表现形式多样化和难以准确识别;风险单元大、发生频率高及损失程度大;非独立性、长期性和不可控性的新特征。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理赔环节对“平均赔付”“协商赔付”等问题提出不满,说明距离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因此,需要在农险产品设计和创新等方面开展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与尝试。尤其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高保障、广覆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生产、稳定经营主体收益的重要措施。

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收入保险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借鉴国内外收入保险产品设计、产品类型细分等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以及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创新提出开展“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产品以更好地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主体收入的目标实现,支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文献综述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从宏观和产业发展角度衡量保障程度,反映农业保险为整个农业产业提供风险保障的程度。从我国9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中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满意度不高,保险保障水平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基于“细胞分裂”模式的作物期望损失测算模型模拟获取小尺度区域作物期望单产损失,进而测算种植业保险对参保作物损失的保障贡献发现,赔付率和保障深度这两个指标均高估了种植业保险对参保作物损失的保障程度。农业保险赔付水平对农业收入影响效应最大,且农业保险对农业收入的提升作用主要体现在中西部地区。收入保险是相对于传统保物化成本的农业灾害损失险而言的,保障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收入,是相对高保障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保障价格和产量双重风险,相较于保障单一风险的种植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更高。由于国际局势动荡,加之国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都对农产品销售产生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困境。从运用农业保险管理市场风险角度看,收入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我国收入保险已在各省产粮大县开展试点,但是依然处于初级阶段。

(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农业现代化建立离不开农业保险保障,新时期农业保险更需要关注保险产品创新,在明确政府对保险产品创新支持的同时,要利用信息化技术管控承保风险,丰富农业保险产品销售渠道,注重农业风险区划与试点试验。目前针对气象指数保险、收入指数保险、碳保险等创新产品设计的研究涌现,但是都以局部地区为例,未来创新产品的大范围推广还面临挑战。在应对农业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时,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气象指数保险存在互补关系,气象指数保险适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管理,发挥收入支持功能。就收入保险而言,以农业种植预期收入作为区域监测定价模型赔付机制的核心要素,重点参考区域性市场价格,容易出现预期收入不精准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指标设置偏差性较大、风险责任与理赔逻辑需扩展变革、收入保险“保收入”优势不显著等问题制约收入保险的推广实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应当适应政府农业保险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要适应经营主体寻求有效风险保障的需求,要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的体系性,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结合财税支持、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以及提高经营主体认知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现有涉及收入保险理论和实践层面研究的文献还相对较少,对国内收入保险研究仍停留在局部试点地区的相关探讨,且对如何改进收入保险以提高其保障水平优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研究明显不足。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以相对高保障的收入保险为主的收入保险体系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因此,何种收入保险产品是适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多重农业风险的有效工具,并且能够同时满足政府和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需求的收入保险创新产品是本文的研究核心。



国内外收入保险实践与趋势产品分析


(一)收入保险国内外实践

1.国外收入保险产品多样化,且具有差异化保费补贴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发展相对成熟,以美国为例,收入保险是主要的产品,保费占比达到90%,农作物收入保险面积覆盖率为68.1%。农业保险实行差异化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充分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激励保险公司不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于不同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产品实行动态补贴方式,具体体现为对于选择低保障水平保险的经营主体给予高补贴率,对于选择高保障水平保险的经营主体给予低补贴率。同时,按照产品类型、农场规模等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农场规模的农业保险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方式,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作为农业生产者的风险管理工具,美国农业保险产品十分丰富,RMA为100多种作物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且每种保险产品设置了不同的保障等级(一般为50%—80%)供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美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作物收入保险精细化程度高。现行的收入保险主要包括农业收入保险、堆叠收入保险计划(STAX)、微型农场计划、全农场收入保险(WFRP)、保证金(MP)保险、实际收入历史(ARH)保险与APH保险计划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区别是,该计划不是确保历史收益,而是保护种植者免受低收益、低价格、低质量或这些风险事件的任何组合造成的损失。6类。

2.国外收入农业保险保前信息填报规范化

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信息有助于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从而高效开展保险业务,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致风险的可能性。以美国全农场收入保险(WFRP)为例,经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才能够获得全农场收入保护保险,包括连续3年全农场农业税收表单、农场运营报告等。对于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无法提供支持相关信息记录的经营主体,将面临保单无效甚至是刑事或民事处罚。可见,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经营主体必须如实上报农场的经营情况,支持保险公司的有序运作。

3.我国收入保险处于以玉米、大豆试点的初级阶段

2018年,我国首先在6个省份开展收入保险。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要实现收入保险在13个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保障水平最高可达到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2019年开始试点玉米收入保险,单位保额较物化成本保险提高了150%。2022年辽宁省4县的玉米收入保险保额进一步提高。2022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颁布《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黑龙江依安县开展大豆收入保险试点,保额为722元/亩(见表1)。可见,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传统成本保险有了显著提高,初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诉求。

表1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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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收入保险保额设置单一,分档分级亟待完善设计

国外农业保险普遍对保险金额以5%的增量进行分档分级,例如水产养殖保险,其保障等级从50%—90%不等,且灾难性风险保护(CAT)也可以用;再比如山核桃收入保险保障等级达50%—85%,乳制品收入保险保障等级达80%—95%等等。而我国的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相对单一,未能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保障金额选择。具体设计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产值指标设置偏差大,保险公司经营收入保险存在超赔风险等。加之我国收入保险目前仅在产粮大县试点开展,全国统一设计和推广还面临政策、制度、管理、数据等方面的挑战。

5.我国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公开索引有待加强

关于各省份收入保险等创新产品的开办情况、险种介绍、承保范围、信息上报要求等应当以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方便有需求的经营主体查阅和投保。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不足,包括产品开办情况不透明、保险条款不公开或不容易检索到等情况,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够清楚地知晓各地各保险公司每年开展的收入保险等产品,极大地影响其对收入保险的认可与购买积极性,同时可能会进一步加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保险不信任的程度。

(二)收入保险趋势产品分析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历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目前到开展收入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来看,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等更高保障水平转型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趋势。因此,收入保险是未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收入风险的有效工具。庹国柱和张峭提出要加快开发适应国情的收入保险步伐。在最新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市场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其保险金额可以体现为农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即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由于国际局势动荡,加之国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都对农产品销售产生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困境。由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发展体系可知,收入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方向。然而,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勘查定损过程存在诟病,主要是对保险公司勘查定损的准确性表示不认同和不信任。收入保险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价格有公开信息可以较好地解决,但是产量依旧会存在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而气象指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理赔不规范等潜在问题,相较于需要勘察定损的赔付型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采用指数化合约设计,保险赔付是基于一个能够客观测量的指数水平。即农作物产量损失得到科学的量化,降低保险公司运行成本,规范理赔环节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因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提出高保障的“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未来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收入风险的有效工具,能够进一步发挥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益的效用。在明晰“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核心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借鉴最新的相关农业保险政策设计、产品类型细分等优秀经验,优化收入保险产品设计模型,并提出“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产品设计步骤。

1.“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核心概念与特征

“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灾害损失险而言的,是基于气象指数定产的收入保险,保险责任直接覆盖自然—市场双重风险,甚至覆盖社会风险、技术风险等。该产品的特征是在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可以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勘查定损问题引发的矛盾,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该产品适应政府农险发展目标以及经营主体寻求有效风险保障的需求,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收入保险产品设计模型

本部分内容在Mahul and Wright构建收入保险产品设计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拓展该模型的外延。基于预期效用理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偏好由单调递增和严格凹的效用函数u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收入面临自然灾害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这些风险会影响每种作物的产量和价格。随机总收入可以被定义为n个非负随机变量xT=x1,…,xn的确定性函数R。假设函数R相对于每个参数都是不递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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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管理市场风险,经营主体会选择购买一份收入保险,它的赔偿取决于一个由n个非负随机变量组成的向量,zT=z1,…,zn,其联合累积分布函数定义在支持图片,其中,图片>0,i=1,…,n,并与zi相关。收入保险由[I(·),P]表示,其中,I(z)表示保险赔付额,P是保险费,则赔付函数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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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假设保费只取决于保单的精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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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0)=0,c'(e)1,e0。交易成本与赔付成正比,即c(e)=(1+γ)e,γ为非负值。假设损失是完全被观察到的,收入保险是通过找到保费与赔付之间的平衡,使得经营主体在上述约束条件(2)和(3)下预期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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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产品设计步骤

“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基于气象指数定产量损失的收入保险。该产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根据气象指数界定损失程度,能够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成本;二是气象指数在设定时假定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的同质性,科学的气象指数设定能够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三是标准化保险合同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通过气象指数将弱可保性的自然灾害转化为保险产品,使其能够更好地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气象指数—收入保险”能够有效管理自然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社会风险(见图1)。

具体地,该产品设计的关键步骤主要有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险责任。一方面,将降雨、温度、风力、霜冻、雹灾等气象因素确定为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将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确定为保险责任。

第二步:分离气象产量并确定气象指数。首先,基于现有气象指数保险模型,对农作物趋势产量Yt进行拟合,得到气象产量Yw,即Yw=Y-Yt。然后,通过回归分析确定气象因子,实证分析气象因子同农作物气象产量之间的关系,得到气象指数。

第三步:保险费率厘定和保险定价。结合收入保险保费只取决于保单的精算价值,即式(3)P=cEI(z)。由于基于气象指数测算产量损失,因而损失是可以完全被观察到的。运用Copula函数等方法,通过找到“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保费与赔付之间的平衡,测算定价该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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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气象指数—收入保险”风险保障机理



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发展的可行性及对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相较于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具有鲜明优势的一款农险产品,突出特征就是基于气象指数定损、相对高保障、低经营成本、自然—市场风险双重保险责任。具体如何有效开展“气象指数—收入保险”创新产品,需要在政策制定、制度设计、产品细化、技术提升等方面开展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与尝试。

(一)可行性分析

1.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更有效的支农政策工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面临自然灾害、市场、社会等风险交织叠加,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加之保险公司难以真实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耕地面积、种植作物品种、田间管理行为等真实的农业生产情况,故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相较于商业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是更为有效的支农政策工具。一方面,保费补贴能够发挥杠杆作用,撬动省、市县级财政以及保险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资金再分配的方式补贴保险公司,调动保险公司“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承保积极性,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成本,激发其参保积极性,有效解决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供需不匹配问题。

2.我国开展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具备基础条件

我国现有关于气象指数和收入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试点,为未来开办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奠定基础。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下,各省联合保险公司尝试设计一系列包括山东乳山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北京密云蜂业气象指数保险、内蒙古肉羊气象指数保险等产品试点,同时结合玉米、大豆收入保险试点,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在气象指数设定、产品设计模型与方法、保费补贴比例设定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对策建议

1.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数据统计工作

科学设定与作物产量高度相关的指数是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有效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外相关收入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的成功实践经验可知,长期的、准确的农作物产量、价格、要素投入等相关基础数据是开展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基础前提。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相关历史数据积累还远远不足以用于精确估算农业灾害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科学厘定创新型农业保险费率,加之数据质量由于各种原因相对较差,这都严重影响我国开展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从政府角度出发,可以先从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数据的高质量上报抓起,积极开发利用数字技术,细化农产品市场价格数据积累层级等,逐步完善我国农业数据库建设,优化数据信息在设计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时的整合、分析与利用。

2.完善农业气象观测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数据的精准获取是设计有效气象指数的基础前提,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研究降低基差风险等方法都是空谈,落实气象数据精准获取是第一步。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部署建设覆盖耕地的气象观测站点,保证能够精确获取相关耕地地块的气象数据,并且这些气象数据对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放,为保险公司开发更有效的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等产品以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细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加强遥感数据利用。我国相关科技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方面提供技术服务,但在数据的获取与使用,农业灾害损失测算等方面的精确度还有提升空间。

3.保险科技协助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产品创新

要积极学习世界保险科技前沿,研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面对农业生产风险方面的需求,通过创新促进传统农业保险产品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只有创新驱动才能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从外延式粗放型覆盖转变为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才能在复杂多变的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风险叠加中发挥根本性作用。进入新常态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也面临供给侧结构不优,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升农业保险供给体系的水平和质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的发展。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应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增强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等创新产品供给结构对保险需求变化适应性和灵活性。

4.重视产品细分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作物种植结构和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农业保险需求存在差异。在落实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信息完整上报、保险相关数据收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时,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精细化设计具有不同档级农险费率和保额的农险产品,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与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益相一致。

5.加深政府涉农网站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

当前关于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建议以财政部或农业农村部为主,各省财政厅或农业农村厅为辅,在其网站专门设立农业保险专栏,公布当年开办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办险种、开办公司、开办地区、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费率及补贴等信息。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到推广宣传我国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让有意愿投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准确了解我国政策性“气象指数—收入保险”的开办情况,了解政府支持政策、具体农险产品等,从中选择适合自己农业生产情况的保险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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