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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逻辑:内力、外力与引力
2024-03-21   来源:山茂峰   

摘要:企业合规的制度建设,发轫于企业内部的合规自治理需求,与此同时,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和市场声誉机制的约束持续向内部传动,不断改善企业治理方式和结构,增进企业合规治理的能动性。为克制企业内部自治无力与外部规制失焦形成的双向盲打和制度真空,国家务应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导引,将内部合规治理的自治型制度融入国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促成企业自治和法律规制的持续性互动以融合共治,制度化引导企业行为合规。由是,合规制度的完善重点在于:一是实体法上持续优化企业法律责任体系,程序法上继续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以提供强规范;二是正确认识公司法的企业合规引导功能,从而在公司法体系内对企业提供内生性、整体性的软指引。

关键词:企业合规;建构逻辑;企业内部自治;企业外部规制;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4)02-0122-1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法律界和法学界大力推举的企业合规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逐渐铺开,对企业经营、企业法治发展等正产生深刻影响。企业合规制度是国家对企业治理方式优化的创造性探索,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精准、科学定责,增进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还能塑造更有效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助益司法效能的提升,从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但是,学理上对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逻辑认识不一,不利于合规制度的发展完善。有论者认为,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本身并不会自动地发挥作用,唯有建立外部的激励机制,这种公司治理方式才会得到激活。这种学理界定可以解释合规制度建设为何广泛集中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强制力较强的法律责任领域,但在作为组织体的企业为何要合规、企业合规的制度价值与体系等基础性问题上解释乏力。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在合规的经济成本小于没有合规的成本时,企业才会考虑使用合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合规始于企业自我选择、自我监管的需要。应当明确,企业合规制度的生成逻辑应是相关制度建设的基本法理。唯明晰此一发生学意义上的基本理论问题,合规制度的内容和体系才能更加完善,合规制度在企业治理、国家治理等方面的效能才能不断优化,进而以源源动力促进更高质量和水平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践行中国式现代化。

初步梳理来看,企业合规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合规的内生动力,紧接着,以刑事法律责任为典型表现形式的企业外部压力,则是企业进行合规治理的外驱动力,最重要的是,应着力探寻使企业内外部力量交互汇聚,以实现企业合规协作治理的制度导引逻辑与进路。此三个层次应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建构逻辑,是为企业合规制度建构的“内力”“外力”“引力”。一般的,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是一个矛盾体,二者相辅相成,但是,由于企业是一个组织体的法律主体,企业本身面临的压力并非可以经由企业内部成员的决策当然地转化为动力,所以,尽管存在一定的交织、重合,仍然需要区别分析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实际上,也正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外在压力向内在动力转化存在间隙——给企业决策者、执行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留有空间,才需要制度引力规范化地导引企业合规。本文着力于对企业合规制度建构的“内力”“外力”“引力”三个层次进行全面剖析,并对企业合规制度的体系和完善重点作出澄清和界定,冀益于企业合规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从而为企业合规制度助力企业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划踏实、稳进的制度化之路。



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

企业是组织体的法律主体,其合规内在动力的观察可以分两个视角来看,一是以个体主义的“理性人”“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工具的法经济学分析视角;二是回归企业的团体组织属性,立基团体法视角。

(一)法经济学视角的观察

基于交易成本的考量,企业内部合规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等,端赖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风险面向、市场压力、制度环境等一系列内外因素交合下的商业决策。实际上,企业自身具有寻求行为规范的内生需求,而非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商法发展历史表明,商事法直接由商人阶级创立而未受政治社会干预,它不仅包含商人自治的行为规范,还有相应的裁判机制,从而敦促商人、企业合规范地从事商事活动。企业自发形成的行为准则及其裁判机制是企业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法是国家的产物,现代社会法律对企业行为强制约束的重要表现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实也是国家对企业自身治理机制的服务与优化——通过行为强制的方式规范、引导企业行为。无论是企业自主寻求合规,还是国家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都与商业伦理与商事交易习惯相契合,基本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经营效率。这符合企业营利性的本质属性。“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有学者认为,推动德国合规制度迅猛发展的动力不是法律,而是市场,绝大多数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产品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拥有合规管理制度,由此德国企业纷纷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诚然,从整体主义视角来看,市场机制对企业来讲是竞争压力,但从企业个体视角来讲,竞争中取胜获利也恰恰是企业内在动力之源。从法经济学视角可以看出,为降低交易成本、获取竞争优势,企业具有合规的内在动力。

(二)团体法视角的观察

从团体法的视角来看,企业的稳序发展内生合规需求。企业成立伊始,团体成员利益取向相同,但随着企业的经营壮大,在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利润分配等方面,成员间可能产生分歧,形成不同的利益面向,内部利益矛盾的不断调和以致存续、发展、壮大,抑或不断激化以致重组、解体,都成为企业发展演变的可能趋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高度专业化,企业组织公共性程度的提升与其发展壮大相伴而生,其中的专业化经营机关往往是作为发展引擎而存在的。毕竟,作为经济性合作组织的企业有别于市场的松散契约联结,其独立生成且存在于市场的原因在于,“企业内的权威指挥替代市场中的合同”。正是企业社群内部层级组织形成的以“权力”为中心的科层结构,使得企业内部比市场自发内生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然而,作为“权力”中心的执行机关也可能逐渐生成区别于企业组织的独特利益。这说明,仅从控制权角度来讲,企业内部就至少有两种典型的利益冲突:管理层与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这要求,企业本身应有一套组织性规范,包括公司决议规程、董事会议事规程、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调和企业团体内部利益。公司法应提供供公司成员选择的调和各主体利益冲突的规则和程式。质言之,企业组织和组织成员的主体复合性、利益主体的多面性和复数性,使得企业内生合规治理的组织性规则。



企业合规的外部压力

“法律和信誉是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和信誉亦是企业经营发展、合规的基本压力型激励之所在。此外,在国际经济社会,国际组织对违反其交易规则企业的制裁也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压力来源,限于篇幅与主旨,本文不再探讨企业涉外合规。梳理来看,企业合规外部压力体系以刑事责任为典型表现形式,以损害赔偿式的“金钱罚”为基本的压力单元,以相当的信用减等风险(声誉机制)为压力激励基础。

(一)有效威慑为企业法律责任体系的压力所在

刑事责任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外部压力。一般认为,与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具有相对性、财产性、补偿性的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报应和预防,在性质上突出地表现为惩罚性、人身性和绝对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厉、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来讲,以巨额罚金、吊销执照等为表现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信誉降低附随的市值缩水、股价下跌、商业机会减少对企业来讲是极为严厉的外部威慑力量。

有效威慑的法律责任系企业合规外部压力体系的基本依托。从法律责任的体系性规制来看,法律责任若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过罚相当,以致实现公正的惩罚。如果法律责任过轻,则无法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惩罚,进而难以预防未来违法行为的发生,无法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果法律责任过重,则会产生投机行为,如贝卡利亚所说“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公正的惩罚、足够的威慑”不是刑事责任的专属范畴,足够威慑目标的达成需要考量企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组合功效。

不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亦是足够威慑效果的重要力量来源。譬如,在个别法域的反垄断执法中民事责任可比行政责任对行为人形成更有效的威慑。在威慑目标上,对垄断行为科以法律责任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控制垄断行为的损害后果。功利主义理论对法律责任正当性的解释在于: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或者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需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可能减损这种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无疑,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得以形成有效威慑的必要构成部分。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基本方式,但从法律经济学上讲,因于经费有限、消息不对称、垄断行为复杂性等,反垄断法完全倚赖公共实施会导致“实施不足”的困境,甚至可能存在“假阴性”“假阳性”的执法悖论。同样地,在证券执法领域,未达到行为或资格罚时,一般的证券虚假陈述行政责任也未必比民事赔偿责任威慑效果更佳,至少对过失的证券中介机构而言是这样的。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存在时民事责任可对行为人形成有效威慑,单独的民事责任也是企业合规的外在压力来源,也可能具有重要的威慑效果。一般来讲,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各类法律责任往往共时存在,企业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追诉的同时,也往往面临民事责任。其实,民事责任威慑功能的发挥也并非必然附属于行政、刑事责任而存在。首先,民事责任在性质上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制裁功能,突出表现在惩罚性赔偿、商事连带责任等加重责任的应用上。其次,民事责任虽然在法律效果上一般是补偿性责任,且民事领域存在以约定义务为基础的效率违约等现象,但也应明确,违反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惩罚性,特别是在商事领域。譬如,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在无行政责任或行政处罚之前,在2019年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亦可独立发挥威慑效用。

(二)“金钱罚”为企业法律责任压力的基本单元

从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来看,“金钱罚”为基本的惩罚单元。由于人的行为只能被影响,而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被决定。所以从责任的角度来看,对义务人的强制要分为直接强制、损害赔偿和金钱罚。而对于非生物体意义上的营利性组织的企业法人来讲,其被直接强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将大大压缩,而更多的强制则是使其呈现如同履行义务、如同秩序未破坏的状态。而且,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空间直接取决于企业的财产状况和盈利能力。所以,对企业财产的不利后果是最基本的强制(责任)。如是来看,对于组织体的企业来讲,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法责任的区别更多的是量上的差异,而不在于质上的悬殊。实际上,金钱责任具有同质性,上古社会之赔偿金制度,既可以是民事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其后,由于法律之发达,逐渐分化为属于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属于刑事责任的罚金,以及属于行政责任的罚款。所以,对企业的外部制度压力的基本单元就是损害赔偿式的“金钱罚”(含罚金、罚款和有惩罚性、威慑力的民事赔偿)。

(三)声誉约束机制为企业压力的市场来源

立基市场竞争机制的整体视角,从企业外部来看,声誉受损或者说企业的信用减损风险是企业面临的重要市场压力。声誉机制直接制约着企业的竞争力,信用减损等风险为企业面临的最终来自市场的基本压力——法律可能对企业作出不利评价,但只要企业仍存续,此不利评价是否能转化为企业的实在压力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实践中存在信用减损等压力现实化,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敦促企业合规的实例。2016年“魏则西事件”中,在百度推广的性质属于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争执未明,百度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未定之时,资本市场已然作出了选择——百度市值缩水。尽管企业因民事责任追诉面临的赔偿数额有限,但在互联网时代,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拷问也制约着企业的信誉水平。仅从市值来看,信誉减损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显然比一般的民事责任大。其实,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所以可以对企业形成较大强制力的外部压力,也是因为公法责任对企业信用的影响甚巨,吊销证照、限制准入等无疑是在降低甚至消灭企业的信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会在信用监管、金融贷款、项目申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享受一系列激励措施。相应的,失信企业也将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限制。面临行为能力或资格受限、重大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企业会使得市场对其作出信誉降低的评价。民事责任和行业规范、商事习惯等约束机制,也可一定程度影响企业的信用。如是,声誉机制、信用能力减损风险是企业合规外部压力体系的最低层次,也是企业面临最基本的约束力维度。贯通来看,声誉机制之所以成为企业合规的外部压力,是因为信用减等风险可通过市场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财产与经营,并且它往往与企业面临的“金钱罚”法律责任联动。

质言之,不只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一般的赔偿责任)甚至商业伦理责任、市场声誉机制(影响企业信用)都是企业合规的外部压力激励所在,只是各类外部压力对不同企业的约束效果不同。



企业合规的制度引力

企业一直有合规的内在需求和外部压力,但真正的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直到国家开始建立相应的制度支持才真正启动,这可以从美国的合规制度生成经验中获得启示。规范化的制度引力是打通企业合规最后一公里,使得行政监管压力、刑事责任压力等落到实处的必要举措。

(一)美国企业合规制度建立的经验

企业内在的合规需求与外在的合规压力激励机制之贯通并使之持续有效,需要引领型制度激励。美国在刑事合规领域具有成熟的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形成的背景进行考察可为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引领型激励体系的提炼、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经验范本。尽管美国建国以来即奉行大市场小政府的观念,自由主义经济理念深入人心而严格限制国家权力介入经济领域,但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危机爆发和社会矛盾激化,美国也开始不断调适经济监管,对企业的合规范性发展进行引导。在美国的法制体系下,严重损害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格外严厉的。譬如,对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而言,美国为刑罚制裁模式的典型代表。1961年,包含通用公司在内的30多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导致企业和多名董事高管被起诉。在庭审中,通用公司以自己早在1946年就根据《反托拉斯法》实施了合规管理制度为公司作无罪辩护,如通用公司要求公司职员在《反托拉斯法》宣言上签字确认。当时的美国法院并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由此作为契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逐渐引起企业高管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监管机构也表示,他们将考虑以合规计划是否存在作为违规是错误而非故意的证据。这意味着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规避反垄断的刑事指控。因迫于反垄断的压力,全美各地越来越多被重点监管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开始制定并实施反垄断合规。1987年,美国司法部发布“自愿披露计划指引”并将刑事激励纳入《联邦检察官手册》,司法部在治理国防采购欺诈时,除了威慑,还应通过起诉裁量激励供应商实行企业合规。一系列举措极大地推动了企业合规理念的普及和制度化的实现。

但是,直到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修订《联邦量刑指南》,将压力型合规激励与内在合规需求贯通,设计引领型制度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才开始真正初步建立,企业也才广泛开始进行合规建设。为维持预防、发现和举报犯罪的内在机制,使对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制裁总体上能够提供公正的惩罚、足够的威慑和对组织的激励,该指南第八章“组织量刑指南”将企业合规规定为影响企业犯罪罚金减免和缓刑适用的法定要素。正是因为明确将合规作为刑事责任减免的要素,这一次《联邦量刑指南》修订被认为是美国企业合规推进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可以看出,反垄断等刑事制裁举措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动力,而引领型制度激励机制是直接促成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的关键。

(二)制度引导的基本逻辑

企业合规的逻辑起点是企业自我监管,所以合规建设的制度引力应着力于激活、优化企业的合规自治理。企业合规治理是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的制度引力可一定程度上对治企业合规自治理的内在动力不足问题。影响企业合规自治理的基本问题是委托代理问题,它是企业治理领域的典型问题,指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无法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它集中表现为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信息引起的激励约束问题。但应当承认,代理成本始终存在,典型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管理层间代理成本。应当注意,传统的企业治理主要依靠外部刑事责任、行政监管以及民事责任抑或风险防范推动,由外而内的策动对企业治理方式、结构的优化有限。对于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控制与应对而言,外部行为合法抑或非法的规避手段更具有针对性,风险应对很难反映在内部治理层面,进而推动企业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的优化。而且,由于各行业有其专业性,同时执法者的认识具有有限性,行政执法往往成本过高,外部监管之不到位为典型现象。同时,外部监管常常面临政府干预过多,对企业影响过大,扭曲市场的自发性、自主性的质疑。从团体组织法的视角来看,公司法严格地秉持公司自治的基本精神,严格审慎司法介入公司,并且,董事高管信义义务失灵的司法矫正,面临商业判断规则的掣肘。在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面纱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法律控制在尊崇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进退失据,在司法审判资源有限性的情况下,制约了企业内部有效治理的实现。

企业合规的制度引力有助于提供信息交互机制,改善企业内部治理。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依托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企业内部建立的与国家制度对接的自治型合规治理机制,同时又是国家与企业的信息交互机制和合作治理的平台。公司法上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公司机会利用等都需要遵守一定程序机制以充分沟通、化约利益冲突。通过信息交互可以降低信息获取和沟通成本、压缩信息不对称的空间,从而控制管理层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企业内部为保障企业组织外部行为合规而建立的合规治理机制,可以规范组织成员行为,敦促管理层和各级职工忠实勤勉尽责,压缩机会主义行为空间。进一步,通过合规承诺不起诉、合规治理机制有效性评估、合规治理机制可持续的监督等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可实现企业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割,使得不遵守职业行为规范、滥用职权、脱离企业组织既定的合规轨道的机会主义行为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如是,企业合规的制度引力可促进企业合规治理制度完善,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深度优化。

(三)制度引导的基本路径

制度引导的路径为将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体系对接,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合规标准,从而在企业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时获得责任豁免或减免,在企业面临信用减损等风险或重大财产损失风险时尽量控制损失。例如,1990年以后欧美国家开始将合规引入刑法和行政法之中,将企业建立合规体系作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2020年,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公司合规计划评估指南》即规定了包括企业合规机制的搭建、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企业合规机制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的十二项评估合规体系有效性的标准,制度化、规范化地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合规机制搭建、合规机制实施、合规机制有效性维持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同时作为执法的重要参照和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标准模板。

我国在刑事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合规制度引导还基本处于理论准备阶段,在刑事程序法领域则有一定的制度探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相继颁布,“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机制逐渐建立健全。此外,基础性的合规标准也在跟进完善。譬如,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合规领域国际层面的重磅标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取代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标志着合规标准的性质从推荐性标准正式变成可认证性标准。已然建立的符合有效性标准的合规体系,除了作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减免的依据外,还可以作为企业信誉水平的重要保障,在民事纠纷尤其是涉众型纠纷中控制企业信誉受损的程度。

另一方面,通过“追首恶”与贯彻自负其责法理,追究董事高管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而控制企业责任的范围,维护合规企业的稳序发展。企业合规为一种因应外在法律风险压力,而改善内部治理,实现自我约束的自治行为。企业通过合规制度建设由内而外地不断形塑合规意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通过内部治理机制、体系建设,减少企业外部的交易对象对企业的不信任、执法机关对企业本身信誉的不确信,使得企业董事高管违法行为与企业违法行为实质分开,促进企业的存续发展,避免出现高管违法,企业破财甚至破产,影响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现象的发生。企业内部的合规治理机制可作为企业与执法机关沟通的机制,可作为信息媒介平台促进企业内部机会主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从而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合规制度无疑就是这样一种能够同时将对企业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有机结合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具体来看,通过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使得有效合规的企业减轻甚至免除责任,免于行为能力或资格处罚,维持企业的存续能力。但是,对于重大的民事责任风险和信用减损等风险而言,出于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企业为员工承担替代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受害人权利救济保护等考量,不宜减轻甚至免除企业的责任。必要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企业的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发行人与其董事等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重点

(一)企业合规制度的层次体系

尽管学理上关于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起点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已然获得一致意见,但在企业合规的层次体系上,基于研究者视域、学科背景等认知结构和思维基础的差异,学界仍存在不同看法。这不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内容完善和体系健全。有学者以组织法为视角、以规范分类为基本方法,将公司合规分为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合规的行为规范,即公司及其员工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范;第二个维度是公司为落实行为规范的要求使公司及其员工行为合规而制定的公司内部规则;第三个维度是公司合规的组织性规范,包括公司内部合规职责的分配、合规工作的组织和内容。与之迥异,有学者以企业合规的外部激励机制为面向作出类型划分,认为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包括: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依据的合规。这种分维度分层次的视角与方法对于我们理清企业合规制度内涵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但体系化程度明显不足。

基于企业合规制度建构“内力”“外力”“引力”的三重逻辑,我们认为,可以从企业自身出发,充分审视企业外部的国家制度,由内而外、内外结合地系统性审视企业合规的制度体系。立基于企业视角,合规就是企业承诺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正确的事情。结合国家视角来看,企业合规制度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得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即企业的行为合乎规范。第二个层次,为使得企业的行为合乎规范,针对企业运营和员工行为在内部建立的合规治理制度、合规治理组织架构、合规治理职权分配、合规治理机制等组织性规范。企业内部组织性的治理规范主要是企业自主决策、自愿采纳(公司法规则等)、自发设计的自治型规则。第三个层次,为保障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制度的持续运行,填补企业内部自治无力与外部行为规制失焦形成的双向盲打、规制错位以致制度真空,国家提供引导性、服务性、规范化的制度支持。

(二)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重点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构建,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旨在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现代合规管理体系机制,实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我防范、自我监控、自我整改。根据企业合规基本层次体系,合规制度的完善重点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强规范,另一个是软引领。

在强规范方面分两个维度,其一是在实体法上持续优化企业法律责任体系。对组织体的企业而言,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均是对其形成有效威慑的有机构成,应注意法律责任的统合效果,特别是证券执法、反垄断执法等涉案金额巨大的执法领域,并在实体法上作出责任或减或免规定。更重要的是,企业本身的法律责任和高管等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妥当配置与有机协调,从而为有效控制企业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建构科学的责任体系。在法秩序统一性与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域中,有效合规计划为单位(企业)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其可阻断企业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从而实现企业与企业高管等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割。其二是,继续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强法律责任落地的程序法,充分释放其在引导企业合规中的程序价值。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获得合理性认定,从而规范化引导企业建立有效性的合规计划、完善内部合规治理,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程序法实施中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处罚机制的衔接适用亦尤为重要,应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与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两个方面分别展开。

关于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中的软引领。立基企业合规的自治理逻辑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应正确认识公司法的企业合规引导功能,在公司法体系内对企业提供内生性、整体性的软指引。根据地域、领域、行业、规模、企业类型等因素的不同,企业合规的制度牵引力不同。譬如,在声誉机制最为有效的资本市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合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配套机制。又如,为切实督促中央企业合规建设,《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继颁布,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般来讲,作为企业执行机关的董事是否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治理机制如何实施等更多地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公司法应提供选择性、规范化的指引,既要促进企业治理的合规化转型,也要防止合规强规范对企业治理的硬性干预。

总结来看,企业的行为一般不宜通过绝对的强制被决定,而应通过更妥帖的方式被引导,企业合规治理制度建设也应如是。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压力和市场压力,相应的,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自治理需求也有差异,也就需要不同程度的合规引导力。但应当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合规治理制度有赖于企业自治力、法律责任强制力、市场机制竞争压力以及制度牵引力的汇聚加成。如是,如何充分调动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自主性,提升其自治效能,设计何种柔韧度的制度牵引力使之与法律强制力、市场约束力适配,从而更好地助益企业合规治理制度建设,无疑是亟待继续深入理论研究和制度探索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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