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Stablecoin)是在Web3.0生态系统中衍生的一种币值较为稳定的加密货币,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锚定某种资产,保持自身价值的稳定,通常被作为加密货币市场的计价单位,可用于付款结算、清偿债务、投资等用途。中国香港地区《稳定币条例》第1部第3条对稳定币的涵义进行规定:“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即属稳定币:(a)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b)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个或多于一个以下目的——(i)为货品或服务付款;(ii)清偿债务;(iii)投资;(c)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d)在分布式分类帐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及(e)参照以下单一资产或一组资产或一篮子资产以维持稳定价值。” 美国《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GENIUS 法案) 规定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是数字资产,旨在用作支付或结算工具,发行人有义务以固定金额的法定货币价值兑换或赎回稳定币,发行人应承诺稳定币的价值将相对于固定金额的货币价值保持稳定。只有被允许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才能在美国发行支付稳定币,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与“安全港”。中国香港地区《稳定币条例》公布后,国泰君安国际获批升级证券交易牌照,是中国大陆唯一持有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全牌照的国有企业 ,可提供全方位虚拟资产相关交易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国家层面曾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击虚拟货币交易。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2017年中央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一系列严格监管政策的出台并未彻底消灭利用虚拟货币开展的违法行为,反而让虚拟货币的交易路径更加隐蔽,违法行为认定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大。在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则明确提出“坚持先立后破,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对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的要推动‘立’,比如要研究虚拟货币等新问题” 。瞄准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当前,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主要有四种研究路径:一是将稳定币与其他加密数字货币统称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分央行数字货币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国家监管与全球治理方式。二是聚焦法定加密数字货币与非法定加密数字货币的风险监管。 三是对我国“禁止式”监管制度的反思。 四是立足比较法视野分析稳定币监管路径。 加密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的特征,并以密码学算法保障加密货币的安全。 稳定币与其他加密货币相比最本质的特征是其价值具有稳定性,其他加密货币的价值不依赖特定主体的信用,而是依赖于持有者对于区块链技术依托下的数字符号的价值预期。与封闭式虚拟货币仅能在封闭空间内运行不同 ,稳定币可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具有可转换性(Convertible),属于可转换虚拟货币,可转换虚拟货币具有金融监管上的意义 。稳定币作为币值稳定的虚拟货币,需要正视稳定币在跨境支付、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稳定币健康应用为目标,对稳定币展开系统性监管,而非一味地否认稳定币存在的合法性。基于此,分析稳定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以系统性监管推进稳定币的有序运行发展,防范金融制裁。
稳定币依发行模式是否去中心化,可分为中心化稳定币与去中心化稳定币。稳定币是具有稳定价值的加密货币,其可以作为数字资产交易的“货币”,也可以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以实现通胀对冲、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并对抗金融制裁。
(一)稳定币的类型
稳定币依发行模式可分为中心化稳定币与去中心化稳定币,中心化稳定币以法币抵押型为主,由中心化机构锚定法定货币发行,发行法币抵押型稳定币需要在受监管银行中储备同等价值的现金或国债。典型的中心化稳定币有美国Tether公司发行的USDT、Circle公司发行的USDC,USDT与USDC均锚定美元这一法定货币,维持自身价值稳定,属于美元法币稳定币。去中心化稳定币以加密资产抵押维持币值稳定,由于加密资产的价值波动大,因此需要超额抵押才可发行稳定币;或者通过算法调节机制保持币值稳定。譬如,由MakerDAO发行DAI稳定币,以超额抵押的以太坊等加密资产为支撑,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调整,当加密资产的价值波动时,不断调整抵押物的数量,维持DAI币价值稳定。而由算法调节的稳定币相对容易崩盘,其价值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消费者的期望,若消费者对算法稳定币的价值预期失去信心,可能引发崩盘。如由Terraform Labs发行的TerraUSD是一种具备收益特性的算法稳定币,现已崩盘。发行中心化稳定币需要得到官方部门的许可,此种许可视为类铸币权许可,而发行去中心化稳定币暂不需要官方部门的许可。
除了上述中心化稳定币与去中心化稳定币外,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的真实数据资产(Real Data Assets, RDA)进一步延伸了真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 RWA),锚定人民币,旨在利用区块链技术深度绑定真实可信的数据与实体资产,形成能够进行确权、并能用于交易与融资的标准化数字资产,实现“数实融合”,即依据具有真实可信的数据生成特定场景的稳定币。譬如,由上海钢联与浦发银行基于钢材交易数据RDA发行的STEEL-CNY稳定币,将人民币作为锚定法币,买方可将STEEL-CNY用于支付货款,链上智能合约能够自动跟钢材贸易商、物流运输方以及交易所自动结算,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大宗商品市场对美元结算的依赖程度,能够提高人民币的定价权,同时其跨境运用需要符合中国香港地区《稳定币条例》的资产储备管理要求、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要求。RDA稳定币的发行商包括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数据交易所、产业链上持有数据的核心企业以及区块链技术公司,发行商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等数据交易平台合作,保证稳定币的稳定性。
(二)稳定币在加密货币市场中的运行模式
稳定币作为具有锚定机制的虚拟货币,价值源自发行人锚定的资产价值,而非代码或数字文件本身。稳定币与现实法定货币间存在兑换机制,购买者通过在特定银行存入法定货币,并通过换算渠道兑换稳定币。稳定币是加密货币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对交易所而言,掌握稳定币能降低外部依赖性,通过稳定币储备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不断推动自身发展。目前主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为币安、欧易(OKX)等,用户在区块链上注册私钥钱包,注册私钥钱包时会获得一连串助记词(Seed Phrase),若助记词被不当泄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助记词得到钱包,并自由支配钱包内的加密货币,此为稳定币面临的最大风险。钱包所有者需要牢记助记词,并保管好助记词,助记词是钱包的主密钥,通过加密算法生成私钥(Private Key),私钥再导出公钥(Public Key),公钥再生成区块链地址(Address)。
地址是身份的代表符,背后记录着该地址在区块链上的全部活动轨迹,包括资产状况、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同的区块链采用不同的算法与编码方式生成不同的地址。用户需要交易则通过地址进行兑换、转售等交易操作,并使用私钥进行签名,为交易支付交易费(Gas 费),支付后矿工或验证者将该笔交易写进区块中。交易费以交易链的原生代币计价,不同的交易链条收取的手续费用不同,同一交易链上的每笔交易的交易费也不同,主要取决于操作复杂程度与网络状况。稳定币的运行依赖已有的主流区块链,稳定币发行者缺乏由自己控制的底层基础设施的区块链。公链相当于巨大的收费站,对链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收取交易费,大多数区块链只收取原生代币,交易者在公链上交易需要先购买公链的原始代币方可支付交易费。譬如,在 BNBChain 上交易,以 BNB 加密货币支付交易费;在以太坊上交易,以 ETH 支付交易费。稳定币既可以在一条区块链上交易,也可以在多条区块链上跨链交易,跨链交易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在区块链加密货币市场中,可将稳定币视为一种记账符号,作为交易媒介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实现加密货币间的转换,同时需要警惕投机分子利用稳定币展开不当地区块链金融投机活动。
(三)稳定币应用的优势体现
稳定币满足货币竞争的部分条件,能够长期维持较为稳定的价值。 国际上目前普遍使用的跨境支付体系以美元主导的SWIFT体系和CHIPS体系,两个跨境支付体系巩固了美国的金融霸权地位,使用SWIFT体系和CHIPS体系进行跨境支付,容易面临地缘政治风险,受到美国的金融制裁。USDT和USDC占据了稳定币的大规模市场,美国利用稳定币巩固金融霸权地位,试图利用稳定币构建数字布雷顿森林体系,因此美元稳定币体系会对中国金融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影响汇率稳定性,以及在外贸交易中可能面临金融制裁。稳定币通过区块链进行交易,无需依赖传统的银行机构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将稳定币作为跨境支付与结算的工具能够降低因外汇波动带来的风险,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例如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行的稳定币锚定港币,目的是将跨境支付结算时间缩短至10秒,通过提升跨境支付效率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稳定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暂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路径,导致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利用稳定币进行洗钱的风险、稳定币与所锚定的法币脱锚的风险、因监管制度不够健全而引发的稳定币发行机构权力滥用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系统金融性风险。
(一)洗钱风险
洗钱固有风险即在毫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之下所暴露出来的洗钱风险 ,稳定币属于币值稳定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与跨国性的特征 ,从而具有洗钱固有风险。稳定币在区块链上运行,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区块链属于去中心化公共账本,秉持“代码即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技术安全风险。稳定币的发行环节可能是中心化的,但与其他虚拟货币相同,其交易环节与结算、清算环节均属于去中心化,不依赖任何中心化机器,即可在区块链上实现“支付即结算”的功能。稳定币在区块链上的交易通过地址实现,创建地址不需要在中心化机构中进行登记验证,链上的每笔交易仅需私钥签名即可实现,无需验证地址持有者的真实身份,模糊了稳定币交易的真实交易主体,为犯罪分子利用稳定币进行洗钱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即使侦查机构知晓涉嫌洗钱的区块链地址,也难以锁定地址背后的真实持有主体。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认为由算法稳定币由于需要其他加密货币超额抵押,因此应用范围较为有限,与其他类型的稳定币相比洗钱风险较小。 而与法币锚定的稳定币更具价值稳定性,应用范围相对较广,潜在的洗钱风险更高。稳定币可作为加密货币交易市场中的中介货币,不法分子可通过混币器不断进行交易,利用稳定币的交易中介角色,将一种或多种加密货币兑换成稳定币,再将稳定币兑换成其他加密货币,多笔交易下,难以追溯资金的实际流向,提高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国内目前对于加密货币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试图禁止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发生,然而不法分子转向境外开展利用加密货币洗钱活动 ,由于全球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力度存在差异,部分国家与地区尚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因此难以完全杜绝洗钱风险的发生。
(二)中心化稳定币的脱锚风险
发行机构发行中心化稳定币需要在托管银行储备足额资产后方可发行,中心化稳定币面临因储备资产不透明、未足额储备而与法定货币脱锚的风险。与央行数字货币相比,稳定币由私人机构发行,稳定币发行机构需取得政府许可才可发行稳定币,并以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作为信用背书;而央行数字货币则由中央银行发行,以国家信用为背书。香港《稳定币条例》第1部第2条就储备资产(Reserve Assets)的概念进行界定,即储备资产就某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而言,指支持该稳定币价值的资产,而该等资产可供该人取用,以兑现该稳定币的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与法币锚定的稳定币与其他类型的稳定币相对,具有较高的价值稳定性,能够减少加密货币市场中的价格波动,然而其也难以始终与锚定法币保持平价,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价格波动。 传统金融市场面临流动性危机时,稳定币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中的国债将难以赎回,从而降低了法定资产的变现效率,发行机构难以及时对大规模赎回作出回应,引发挤兑脱锚风险。 2023年由Circle和Coinbase发行的USDC(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硅谷银行申请破产,Circle在硅谷银行的部分现金储备被冻结,引发市场中大规模的挤兑与抛售,导致USDC的价格下跌。可见,即使是中心化稳定币,也依然存在与法定货币脱锚的风险。
(三)稳定币发行机构权力滥用风险
稳定币发行机构作为法币与稳定币转换的机构,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属于新型影子银行,存在权力滥用风险。 私人发行数字货币挑战了国家对货币发行的主导垄断权 ,稳定币发行机构作为稳定币交易的主要媒介,处于稳定币监管与法定货币监管的薄弱地带,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风险。 发行机构发行与法币锚定的稳定币时,需要在托管机构储备足额或超额资产,稳定币作为数字化的存在,承认其具有货币价值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其可能引发货币超发的风险。稳定币一经使用,稳定币原持有人即丧失对该稳定币的所有权。而由于缺乏实时监管,稳定币发行机构对储备资产拥有绝对裁量权,可能不当挪用储备资产或者在储备资产中混入低流动性商业票据或者其他加密资产,导致储备资产的稳定性薄弱,从而由储备资产管理失控引发金融市场连锁反应。稳定币发行机构多为私人机构,《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难以直接约束稳定币发行机构,若稳定币发行机构不及时披露储备资产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进行储备资产审计等信息,或者有选择性披露信息,则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发生。
同时,算法稳定币的发行机构则可能通过控制智能合约实施技术黑箱操作,从而实现权力寻租。加之由于稳定币的运营具有全球化的特征,然而全球尚未有统一的储备资产审计标准,稳定币跨境监管合作尚未正式形成,容易导致监管套利现象出现。
(四)系统性金融风险
稳定币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源自由跨境支付的个体交易风险、算力崩溃风险等衍生风险透过技术架构,经由链上链下传导机制,进而扩张对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定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本质上是由于其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引发传统金融市场中存在跨市场、跨地域传导风险的可能性。稳定币与传统纸币不同,不具有物理实体性,其铸造(Mint)、流通、应用、销毁(Burn)等均是在区块链上完成。监管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以及技术监管能力,难以对稳定币进行穿透式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稳定币背后的智能合约代码所隐藏的漏洞。美国、欧盟、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关于稳定币发行的相关制度标准规定不一致,使得发行机构可通过离岸注册逃避技术审查。稳定币发行机构的收入来自发行稳定币与赎回稳定币收取的佣金、通过作为加密货币交易市场的买方与卖方不断赚取价差、以及储备资产的孳息,受到传统金融市场与货币政策变动的影响。私人大量持有稳定币会冲击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的收益率。稳定币本质上仍属于加密货币,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难以有效应对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进而影响使用稳定币支付的行业。稳定币作为法定货币与区块链金融间的桥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在区块链上用于支付清算结算时,偿付能力取决于区块链下储备资产的出售能力,若发生脱锚危机导致挤兑风险出现,则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美国《GENIUS法案》中规定储备资产应为流动性良好的美元资产,一定程度上是出于降低货币主权替代风险的考量。
数字加密货币刚出现时,基于对新兴货币可能导致资产脱离国家外汇管制而不当流向境外以及洗钱风险的隐忧,我国对加密货币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从而导致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产业出走海外。一刀切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加密货币在我国境内交易,实际上忽视了稳定币在我国境内客观存在的事实。 随着加密货币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提升跨境支付效率以及使用法币稳定币交易有助于掌握大宗商品的定价权等优势的出现,加之美国企图通过稳定币在区块链金融领域构建数字布雷顿体系,我国需要逐步转变对稳定币的态度。为了更好推动稳定币的安全、可控发展,稳定币规制的范式亟需完成由严格禁止到系统性监管的范式转变。将稳定币纳入法治监管范畴,是承认稳定币的合法性的有力证明,通过系统性监管,打造安全可控的稳定币发展体系,推进稳定币健康运行。
(一)合理认定稳定币的性质并采取适配的监管路径
由于我国大陆境内目前未正式肯认稳定币存在的合法性,对于稳定币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稳定币具有提升跨境支付效率、避免金融制裁等优势的存在,可以预见未来在岸人民币稳定币的发行指日可待,并可与数字人民币双轨运行,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稳定币的性质。目前关于稳定币的性质尚不明朗,我国监管稳定币的主体仍处于缺位状态,将稳定币定性为债权 、证券、货币、支付工具等,有学者认为稳定币在跨境支付、法币数字化等维度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支持稳定币可以成为货币的观点 ,对其定性不同会导致适用的监管路径不同。司法实践中亦有将稳定币界定为虚拟商品或虚拟财产,对于买卖稳定币的行为予以相应的保护救济。
稳定币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属于具有中介性质的货币,当加密货币市场发生波动时,用户可将加密货币兑换成稳定币以实现避险。去中心化金融(DeFi)领域中,稳定币作为一种基础工具,可用于借贷场景、挖矿以及衍生品交易中。美国的《GENIUS法案》将稳定币定性为支付工具,不认可稳定币的证券属性,为了防范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的监管权冲突,在法案中明确规定稳定币由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等机构进行监管。中国香港地区将与港元或离岸人民币法币挂钩的稳定币定性为支付工具,将其他未获牌照的法币稳定币定性为虚拟资产,算法稳定币被明确排除在合规框架之外,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金融工具。
纵观美国、中国香港地区对于稳定币的监管,均尚未将去中心化稳定币纳入监管,美国直接禁止算法模型,否认算法稳定币;同时均规定稳定币属于支付工具,发行机构不得向稳定币持有人支付利息。若将稳定币认定为支付工具,应关注稳定币间的竞争态势,由于支付工具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过度地不当竞争将对支付效率造成损害。 在厘清稳定币性质的基础上,可对稳定币采取系统性监管路径,由先前的严格禁止加密货币在境内的一切活动,转向系统性监管以寻求稳定币能够在境内健康应用。系统性监管立足于整体金融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而非聚焦于单一的金融机构或局部风险。
(二)以协同监管推动系统性监管
系统性监管强调多部门协同以及国际监管协同,而非单一监管部门的监管,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跨境协同监管,防范多头监管下导致的监管权限重叠,导致监管不利现象出现。我国对于稳定币的系统性监管,可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如可由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协同参与稳定币的监管,制定与稳定币监管相关的政策,合理界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协同监管不仅应关注肩负不同职能的监管部门间的协同,还需重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统筹协调配合。 央地分层监管体现了从中央集权监管到中央与地方分层控制的理念,中央有约束性地向地方政府放权,提升了对于稳定币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的防控能力。
由于稳定币具有跨境性,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稳定币监管规则的制定,推动境外协同监管,各国监管机构在适当的许可制度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共享稳定币发行机构资质、稳定币发行许可等信息,更好防范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积极参与国际稳定币监管规则的制定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大有裨益,有助于建设金融强国,应对金融制裁,提升在国际上的金融治理话语权。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mBridge)是连接多个国家央行的桥梁,能够畅通跨境支付的渠道,积极参与建设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有助于构建稳定币跨境支付体系,降低我国企业出海的跨境支付结算成本,实现金融强国战略下的跨境支付创新。 支付体系属于公共产品,应建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上,而非用于投机盈利之中。稳定币与央行数字人民币的双轨制运行,能够提升稳定币与法币的双向流通,能够降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面临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 允许稳定币与数字人民币共存,即允许稳定币发行机构与中央银行并存,中央银行承担货币政策调整的职能,稳定币发行机构承担锚定稳定与流通支撑的共性职责,二者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下,加密货币可能成为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影子货币。 稳定币的出现可以满足国家对外贸易支付的需求,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跨境支付需求。由于稳定币依托区块链运行,区块链具有跨国、跨境的特点,传统的单边监管难以有效应对稳定币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寻求多边共治路径,例如依托“一带一路”战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金融监管合作,提升稳定币跨境支付使用的便利性,防止洗钱风险和跨境恐怖融资风险,防范金融霸权主义。
将稳定币用于国际支付场景中,应对稳定币的发行量进行把控,使其能满足短期内的大宗交易。将反洗钱作为稳定币监管的核心要务,设定交易额阈值,超过所设定的阈值即触发洗钱风险防控机制。2021年10月28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风险为本反洗钱指引》,为FATF标准应用于“稳定币”提供指引。 我国应积极响应有关稳定币的核心底层协议等基础性规则的制定,提升规则标准的输出能力与控制能力,进而掌握稳定币运行的主导权,减少对他国的技术依赖,更好防范因地缘政治风险衍生的金融制裁。
(三)直接监管稳定币发行机构和交易场所
系统性监管的本质即通过对稳定币运行过程展开全链条、多主体监管,防止局部金融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发行与交易是稳定币运行最为重要的环节,因此对于发行机构与交易场所的直接监管是系统性监管最为关键的任务。
1.对稳定币发行机构的监管
国际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在2023年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稳定币监管的重点是管理储备资产、保证储备资产的透明度、法律合规性。 监管机构应重点关注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督促发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关注发行机构储备资产的价值、数量,做好储备资产透明化工作与审计工作。稳定币发行机构与银行存在相似之处,即都为用户提供按需提取资金的选项,但是在运作方式上却存在区别 ,发行机构的储备资产应满足额外流动性要求,及时响应可能发生的脱锚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稳定币发行机构应及时完成储备资产数量披露工作,兑现及时赎回稳定币的承诺。同时,需就赎回稳定币的条件与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保障稳定币持有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稳定币由得到监管部门许可的机构发行,使其得到类似于存款的监管,能够更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法案)将受监管的加密代币分为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 ART)、电子货币代币(Electronic Money Token, EMT)、其他加密资产代币,采取分类规制的方式进行监管,对稳定币的监管采用更严格的标准,对重要稳定币发行商附加额外监管。在《稳定币条例》的指引下,监管机构可要求发行机构发行稳定币须依赖1:1离岸人民币锚定与国有银行全额托管,储备资产全部为具有高流动性的离岸人民币现金和国债,并定时由央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储备资产进行审计与公示,防范稳定币超发风险,提升币值稳定性。发行机构履行全面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更好地接受投资者监督,稳定投资者的信心,防止稳定币持有者大规模挤兑现象出现。
稳定币的流通交易具有跨国界的特点,却缺乏有效的超主权政府协调稳定币的发行、流通、交易等环节,因此发行机构需要承担协调国际货币的角色。 发行机构可将稳定币直接对接数字人民币,打破传统跨境贸易结算依赖美元为结转中介的局面,降低汇兑风险,进一步提升稳定币结算的效率。监管机构可就发行机构是否履行好协调国际货币的职责展开监督,对于未履行好协调国际货币职责的发行机构进行合理提示。
2.对稳定币交易场所的监管
监管与创新并非处于对立面,合理的监管能够促进创新,监管机构须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监管。稳定币是区块链创新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产物,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特征,交易的透明度与匿名性强,为洗钱搭建了便利的空间。稳定币交易场所应实行自律监管,警惕投机分子操纵稳定币价格,保证交易者的资金安全,提升稳定币的信任力。为了更好防范洗钱风险,稳定币交易所应落实反洗钱规则与了解你的客户规则(Know Your Customer, KYC),可以要求用户在稳定币交易所将法币兑换成稳定币时,需要实名登记区块链钱包地址,破解区块链去中心化匿名性强的监管难题。监管部门需夯实稳定币交易所的看门人职责,要求稳定币发行机构与交易所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监管机构在发现洗钱风险时,可依据区块链背后的交易记录查到交易的钱包,并根据钱包地址所有者在稳定币交易所的实名登记,精准定位到交易者。
(四)以监管科技防范稳定币的风险
传统货币的监管关注制度设计下的管理,而稳定币作为新兴事物,传统货币监管与其不相匹配,对于稳定币监管应关注技术支撑下的管理。监管机构应完善有关稳定币相关的知识储备,并提升区块链等技术监管能力,秉持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的原则审慎监管。掌握详细的稳定币运行机制,更好评估稳定币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技术型导向为治理方式,稳定币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产物,有必要发挥监管科技(RegTech)在金融科技应用中的治理作用。 利用监管科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实现区块链的穿透式监管,更精准地识别稳定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价格脱锚等风险。
稳定币属于金融科技下的产物,区块链作为分块式账本,对于发生在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能追踪溯源。美国利用数据可视化工具,跟踪链上交易,防范洗钱风险。 稳定币依托的智能合约具有可编程性, 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底层技术, 区块链中所有交易信息被认可确定后, 形成区块并印上加密的时间戳(Time Stamps), 记入链上所有参与者的账本中, 由于时间戳具有唯一性, 可用于监督虚拟货币是否存在重复使用, 因此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难以被篡改。
在智能合约监管层面,将虚拟货币界定为相对权而非绝对权更具合理性。 在加密货币市场交易中,稳定币表现为一串数字代码,该串数字代码由公钥与私钥控制。 因此为维护金融稳定与消费者财产安全,需要对区块链提出更高的技术安全要求。监管机构可利用区块链分析工具等监管科技实时解析稳定币的交易地址、交易行为,实现区块链上交易的穿透式监管,精准识别利用混币器等非法交易行为。并建立相关的交易黑名单库,利用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拦截黑名单地址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