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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治理结构”视角下的嵌入性组织:概念、特征与治理路径
2026-04-24   来源:孟溦 李杨   

摘 要:“嵌入性组织”是经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混合型组织,但在组织理论谱系中仍定位漂移、概念不清。文章基于混合型组织理论,构建了以产权性质与治理结构为基本维度的组织分析框架。通过对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开展多案例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嵌入性组织的根本特征在于治理结构嵌入性和产权异质性,嵌入结构使各方既保持了相对独立性,同时又可以通过界面实现组织间资源的灵活流动,从而实现交易成本内部化;产权异质性则使嵌入性组织能够有效吸纳高度异质性的资源,成为各方资源集散的枢纽,因此具备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单独所不能及的优势。但是,强势嵌入主体往往倾向于主导嵌入性组织的产出并输入制度逻辑,而弱势嵌入主体只能被同化或退出,最终导致嵌入性组织的异化或瓦解。因此,嵌入性组织的治理关键在于避免单方嵌入主体对嵌入性组织独立性的过度侵蚀,维持各方力量的平衡状态。
关键词:嵌入性组织;产权;治理结构;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6)01-0111-18



引言

近年来,社会经济实践中掀起了重新发现嵌入性组织的浪潮。在市场、政府、第三部门以及常规、成熟的公私合作组织形式(如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均陷入失灵巢窠的领域,人们开始探索组织形态的更多可能性,例如:全国范围内供销社、合作社系统的回潮 ;被业界和学界冠以“四不像”称号的新型研发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社会企业注册数量屡创新高 ;功能型平台担当科技创新的“四梁八柱” 等均是鲜明例证,这些组织均具有“多方嵌入”的结构特征,因此被称为“嵌入性组织”。嵌入性组织并非新鲜事物,而是长期植根于我国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年来,此类组织在当今社会发挥的功能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社会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提供以及破解双失灵”困境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在理论层面,嵌入性组织仍然是面目模糊的,现有组织理论对于此类组织解释力不足。尤其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嵌入性组织的独特价值、作用和潜能有待进一步挖掘,这就需要对嵌入性组织的生存发展、功能发挥、角色定位等基础性问题作进一步厘清,从而为该类组织的政策设计、制度安排和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嵌入性组织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嵌入性组织是什么?它具有什么特征?在关于嵌入性组织的既有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概念、范畴、优势和运作逻辑等几个方面对嵌入性组织进行了讨论。部分学者基于产权性质将嵌入性组织定义为公、私两种异质性产权主体基于产出通用性而形成的,“同时兼具政府和非公共组织性质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者的组织” ,并将其等同于公私混合体、准政府组织、政府外组织等组织形式;另一部分学者则是从结构角度识别和判定嵌入性组织,将其定义为“嵌入于多元、多层级网络制度关系的组织” ,具有多重制度逻辑嵌入的特征 ;亦有部分学者认为“兼具官方与非官方的多重角色”即为嵌入性组织 。可以发现,当前学界对于嵌入性组织的定义较为混乱,并未形成共识性的概念,反而使得嵌入性组织的概念愈发模糊、边界趋于宽泛。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不同学者沿循组织谱系的不同特征维度对嵌入性组织进行类型学归纳,识别和判定嵌入性组织的关键特征各不相同,进而导致其范畴不清晰。其二,组织谱系中的诸多概念发轫于西方社会背景和政治结构中,而不同语境下的组织类型本身存在差异。许多学者将嵌入性组织等同于第三部门,而第三部门本身的性质与运作模式并不完全统一。在西方社会背景下,第三部门的定位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第三部门被视为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核心组成部分,既与政府合作,也监督和制衡政府权力。法律上第三部门是独立的私人实体,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其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会费、捐赠、服务收费以及部分政府资助。相较之下,中国的第三部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遵循政府的政策、方针、路线,“党建入章”建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决策管理等要求,确保了第三部门在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由于政府拨款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其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呈现出鲜明的“行政吸纳”特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制依附性第三部门”。由于本文讨论的是中国本土语境下的嵌入性组织,因此后文中提到的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所代表的组织类型主要指后者。

尽管现有研究对于嵌入性组织的概念和定义存在分野,但大多数研究都认可嵌入性组织的优势在于其基于关系合同而建立,因此穿透了多元、多层级的制度关系,进而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信息、资源与制度合法性。但是,现有研究对嵌入性组织的困境关注较少,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讨论不充分。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通过对中国本土新兴的组织形式——“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进行调研分析,发掘嵌入性组织区别于其他备选组织的本质特征,进而廓清嵌入性组织的理论定位,并深入探讨该类组织在实际运作中的困境与风险,揭示其内在张力与局限,为后续研究奠定学理基础,同时也为该类组织的治理提供实证依据。



嵌入性组织的二重性特征

嵌入性组织满足多元要素共存一体的“混合”特征,故可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混合型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混合型组织代表了通常不会同时出现的两种或多种组织身份特征相互融合、叠加、交叉的组织形态演化趋势 ,其跨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组织形态边界,能够更好地解决政府、市场或第三部门单一组织形态下无法解决的“双失灵”问题 。但是,对于“混合型组织”中“混合”之内涵的解读,学界观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产权异质性混合”和“治理结构混合”两种主流研究视角。

(一)产权异质性

广义上的部门(sector)指的是非混合单一型组织的集合,同一部门中的各个组织“具有广泛的通用结构特征或元素”,但是它们的性质、运作逻辑或原则区别于其他部门。  公、私之分是带有经济学理论底色的一对辩证概念,由此衍生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但是,关于如何界定一个组织属于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学界有不同看法:Wamsley和Zald Koppell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将所有权(ownership)和资金来源(funding)作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重要区别;Perry和Rainey 研究则提出公、私部门区别主要来源于所有权、资金和控制权三个维度;Thmoas与Palfrey认为,受益权(即组织活动受益对象)才是公、私部门的根本区分 。虽然上述学者对于公、私组织的分类标准观点有所差别,但均是从权力归属的视角出发。权力必然依附于特定的主体方能存在和运动,故权力必有归属。总体来看,上述学者对于组织权力归属的论述合理但不够全面,产权是所有权的运动形态,是若干权力组成的权力束 ,故产权可视为所有权、收益权和资金支配权等诸多权力的总和,在概念范畴上可以统摄特定组织的各项权力。因此,产权才是区分公、私部门的最本质、最全面的特征。

依循产权分类观点,可以将组织划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大类。 但是,有学者提出实践中组织并不是非公即私的,而是存在大量“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Levitt将其定义为“第三部门”。 这一概念具有高度包容性,“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均可以划入第三部门范畴 ,在我国本土语境下,第三部门还包括庞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体系 。但是,由于产权身份的模糊性,第三部门在市场化条件下缺乏企业的激励结构,又因其携带私人产权背景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财政支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陷入了资源供给不足与运作模式漂移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公私合作关系”在社会各领域、多层次铺开,即“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通过共同行使公共权力,共同承担责任,联合投入资源,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的方式,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在具体合作层次上,包括行业层次、组织层次、项目层次等。其中,两种以上异质性产权在组织层次上的整合便形成了混合型组织,其能够提供组织应对社会问题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多途径获取组织所需资源及合法性 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因此也有学者将这种公私产权混合的组织称为“第四部门”。我国第三部门发展起步较晚,并且在发展方向上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基于本土实践,有学者进一步厘清了公私合作的本土化内涵:“与公共部门合作的应是非公‘私’主体,即使国有企业成为合作主体也应该代表‘公’的一方”,相应地,公私合作中的“私”应是广义上的私人部门,包括私人企业和第三部门。 近年来,社会企业 、合作社等公私产权合作的混合型组织不断涌现,填补了单一部门在市场调控与公共物品、服务供给方面的不足。

由于社会组织分为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混合型组织的产权构成也呈现多样化。党秀云 将不同部门混合形成的组织划分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混合、公共部门与第三部门的混合、第三部门与公共部门的混合以及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三者的混合。雷玉琼、胡文期 也采用了类似的分类方法,但区别在于将第三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混合同三种部门的混合合并为一类。

公私产权合作视角下的混合型组织具有相对泛化的概念外延,例如,行业协会、社会企业、国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组织类型均满足了非公非私、公私合作的特征,但其内部在治理结构方面大相径庭。因此,重视治理结构上的差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及施策,能够有效提升治理效能、帮助组织良性发展。

(二)治理结构嵌入性

威廉姆森意义上的治理结构是指维持契约关系完整可靠、保障契约得以顺利履行的组织框架 ,同时,治理结构也是决定组织类型的关键特征 。威廉姆森将科斯关于交易成本、契约的学说 与治理结构衔接起来,认为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及契约的特征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并提出治理结构可分为市场(market)和科层(hierarchy)(或称“一体化”)两大类,而交易的频率、交易不确定性以及资产专用性则是决定组织采用何种治理结构的主要依据 。市场在管理内容确定、对象不特定和不频繁的交易方面更为有效,而科层制则在管理内容不确定、对象特定和频繁的交易方面更为有效。 在后续研究中,威廉姆森认识到了实践中存在大量介于市场和科层制的中间形态组织,因而提出组织的第三种治理结构——混合治理结构(hybrid)。 混合治理结构代表了行动者之间开展集体行动的一种协调方式,这种协调方式在激励程度、适应性和管理成本方面介于市场和科层制之间,拥有混合治理结构的组织也因此被命名为“混合型组织”。 

从治理结构视角出发的研究认为混合型组织是指不同治理结构的混合,本质上是围绕特定交易类型展开的组织间协调,以纯粹的一体化和纯粹的市场为其两端,中间的各种协调形式全部可视为混合型组织。  治理结构意义上的混合型组织并非“铁板一块”,根据交易活动中对集体行动的协调发生的层次,可进一步将混合型组织的治理结构分为组织外部协调关系 和组织内部协调关系 。组织外部协调关系的表现形式较为多元化。例如,Borys和Jemison 认为根据协调主体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应分为兼并、收购、合资、授权经营和供应商指定,Menard 则依照市场和科层要素的嵌入程度不同将外部协调关系分为分包、关系网络、联合商标、联合体、特许经营和合资企业。组织内部的协调关系通常表现为准市场(quasi-market) 或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

尽管上述文章均证实内部或外部协调的混合型组织在“需要一定程度的专用性投资和强大的激励机制”的交易中具有独特优势,但这种协调关系并非越紧密越好。Uzzi 研究发现,主体间的协调关系强度与组织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过强或过弱的协调关系均可能给组织带来负面效应,这种现象被称为“嵌入性悖论”(the paradox of embeddedness)。因此,应存在一个联结强度最佳的“中部区间”,使得组织在紧密协调的同时能够相互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笔者将这种协调形式称为“嵌入性治理结构”。“嵌入性”(embeddedness)是Polanyi率先提出的概念,用以说明经济系统的运行受到更宏观的社会系统的影响。 随后,格兰诺维特 创造性地重塑了“嵌入性”概念,用来解释个体经济行为受其所处社会网络的约束与支持的现象。在此基础上,Uzzi 引入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将嵌入性进一步操作化,从“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 approach)的分析视角提出组织有“分离性联合”(arm-length ties)和“嵌入性联合”(embeddedness ties)两种联合关系,前者是市场化的古典契约关系,后者则是以信任、高质量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机制为纽带的深度合作关系。可见,虽然上述学者对嵌入性的解释因视角差异而有所不同,但都将嵌入性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间关系的结构性指征。嵌入性的治理结构是在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之间达成的平衡状态,嵌入性组织则以组织形式将这种平衡状态稳固下来成为组织的制度逻辑。这就要求嵌入性组织既“独立”又“融合”,这违背了传统组织边界的定义逻辑,而“界面”(interface)则为理解“嵌入性治理结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界面是指“相对自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组织之间的联结点” ,组织之间的资源、信息交换活动集聚于组织边界融合形成的“界面”之上,相容性的界面并未将两个组织完全融为一体,而是在保持了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相互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的类膜结构  。与科层制有所不同,嵌入性组织保持了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相较于市场,嵌入性组织与各个嵌入主体之间又存在特殊化的资源交互渠道(见图1)。通过建立组织间“界面”,嵌入性组织可以获得多重资源的嵌入,根据嵌入资源的不同,嵌入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硬资源”的嵌入,包括资金、场地、设备、人才等 ,另一种是“软资源”的嵌入,包括经营、能力和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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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种治理结构

以治理结构为视角的混合型组织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主要是忽略了嵌入主体的产权异质性问题,同质主体间达成的嵌入关系相较于异质主体间嵌入在效率提升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有很大差别:一方面,同质产权主体间嵌入并不会遭遇异质性主体协调过程中遇到的角色、目标或制度逻辑冲突;另一方面,异质性主体间的嵌入能够带来最大化异质性的资源、信息和知识。格兰诺维特 认为,组织异质性是驱动混合型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组织的异质性能够带来多样性且高度异质化的资源、经验、信息等,而这些进一步提升了组织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弥合内部差异化诉求的能力。

无论是产权异质性,还是治理结构嵌入性,都是从单一性特征的视角对组织进行分类和研究。但该思路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相互割裂、自说自话的两种组织分类体系不利于学术对话的展开,反而形成了两种竞争性的分析视角和研究进路,可能造成研究者和实践者的理论困惑;其二,虽然现有研究对于混合型组织的“混合”内涵存在争议,但是,其共同点是仅从单一特征维度入手对组织进行定义与分类,而忽视了组织多重特征共存共在的现实。这种过度化约策略导致的结果是,无论从上述哪一种研究视角下定义,都表现为一种追求最大普适性的冲动,试图以某个一般性、通用性的特征维度将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混合型组织包罗其中、一概而论,这种粗糙、朴素的定义方法会导致“混合型组织”的内涵过度泛化、共性掩盖特性,疏于对组织本质的把握与刻画,进一步导致建立在相关定义基础上的理论成果对于组织实践现象的解读缺乏效力。

综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一种二重性的混合型组织分类视角,即组织的本质特征应从产权和治理结构两个维度共同进行定义,使组织理论能够更加精准地反映组织的特殊性,注重组织特征的多重向度,以增强理论对于组织差异化实践表象的解释效力。

(三)嵌入性组织的二重性特征:结构与产权的交叉地带

混合型组织作为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内部容纳了诸多迥然各异的组织形态,本研究所关注的嵌入性组织则是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混合型组织。通过回顾现有研究可知,基于产权与结构视角的混合型组织研究沿着两条平行发展的理路,形成了两种竞争性的“混合”阐释。如果按照当前多数研究对于嵌入性组织的定义,仅将分析的着眼点聚焦于公私产权异质性构成这一特征上 ,便可能忽视对嵌入性组织其他重要特征维度的体察。本文承袭了既往研究中对于嵌入性这一上位概念的理解,将治理结构特征作为界定、分析嵌入性组织除产权性质之外的另一重要维度。进而,在融合产权视角和治理结构视角基础上,本文提出嵌入性组织应是在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两者或三者之间以嵌入方式共同形成的组织,该类组织在本质特征上表现为二重性,即兼具产权维度的异质性与结构维度的嵌入性,这种特征的交汇廓清了其在组织理论谱系中的定位(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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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理论谱系

之所以将嵌入性组织从混合型组织理论丛林中阔别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态加以深入研究,是因为其在理论上具有其他备选混合型组织所不能及的优势:一方面,嵌入性组织是回应“嵌入性悖论”的现实组织形态。在治理结构方面,它采用了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的中间协调形式,并以成立组织的方式将这种协调形式稳定下来,固化为组织的长期优势;另一方面,嵌入性组织最大程度融合了异质性资源。因为产权性质决定了组织的支配权、决策权和所有权,决定了组织的制度逻辑、与其他组织交往的方式或者内部运行的方式 ,因此以产权差别的基础的公、私及第三部门的分类代表了根本的、普遍的、一般的异质性,而嵌入性组织是跨部门协作的产物,因此各嵌入主体必然将高度异质性的资源、信息、知识注入嵌入性组织之中,使嵌入性组织拥有强大的竞争优势、较高的创新水平、较低的交易成本和对外部环境的高度适应性 

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梳理与总结,在组织理论谱系中可以初步勾勒出嵌入性组织的定位,明确其二重性特征。但是,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嵌入性组织的二重性特征在其实际运作中具有怎样的实践意义?这些问题则需要通过实然层面的经验证据来进行回答。带着上述问题,笔者走访了多家功能型平台进行深入调研,旨在实现两个目标:其一,验证本文提出的嵌入性组织二重性特征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其二,分析这种本质特征给嵌入性组织实践带来的独特优势与劣势。



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一)案例背景

2015年,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建设若干创新功能型平台的规划。经过三年的试点经验总结与资源筹措,2018年,上海市密集出台了《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开展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培育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等关键性政策,明确了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任务布局与保障举措,拉开了全面推进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大幕。

根据政策中的定义,功能型平台是“以企业化运作为主要方式,以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为主要功能,以培育和孵化创新企业、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为主要目标的非营利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首批新型研发机构“试验田”,功能型平台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塑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的重要抓手,也是上海市构筑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格局中“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设想,功能型平台在创新产业链中应发挥“催化剂”的作用,能够为创新活动中的研发与转化环节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大型科研设施共享和一系列专业化服务,致力于降低行业研发成本和成果转化门槛,最终推动科研成果向市场产品的转化过程、促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孵化更多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科研与经济的双向促动作用。在建设路径上,功能型平台选择特定行业内具有带动性影响的核心机构作为牵头承建单位,根据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过程中的发展需要,吸引并聚集拥有相应资源的机构主体共同成立新的运营公司,市、区两级财政对运行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由国资代持机构直接作价入股,由此形成了功能型平台的异质性主体嵌入的特征。功能型平台日常管理由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但是要接受各方投资主体的考核与审查,在重大决策问题上要经过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的同意。

(二)案例选择与数据收集

为更加聚焦地呈现案例关键变量,突出嵌入性组织产权异质性与治理结构嵌入性的二重性特征,研究遵循“差异复制”和“逐项复制”原则对案例进行遴选。 具体而言,遴选案例的标准有如下三点:一是平台步入正轨,开始正式运营及开展业务活动,初创阶段尚未投入运营的平台则不纳入案例分析;二是满足嵌入性组织特征,在上海市规划的19家功能型平台中,有3家是单方出资的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嵌入性特征,故排除在外;三是嵌入平台的各方机构(以下称为“嵌入主体”)应具有异质性。综上所述,最终遴选出作为案例的四个平台均满足嵌入性治理结构要求,组织性质分别为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民营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国有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以便探索不同形式的产权异质性对平台发展的影响。

案例资料主要来源于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功能型平台相关负责人的深度访谈。研究团队通过实地走访,对平台、参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化深度访谈,访谈主题围绕功能型平台的基本情况、创立过程、与各方参建单位的关系、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所遇到的困难等,在访谈中针对具有研究价值的观点展开追问,访谈后,将访谈录音整理为文字稿;第二部分是在调研中获得的有关功能型平台的政策文件和宣传手册,以及功能型平台内部制定的章程、规章、会议记录等制度化文本;第三部分来源于公开性网络资源,包括平台官方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上公开披露的新闻、制度文本、年度报告等,以及权威媒体关于上述单位建设工作的公开报道。案例分析以一手资料为主,二手资料为辅,各方资料形成“三角验证”,避免受访者主观意见对于案例事实的夸大或歪曲现象,形成客观中立的研究视角,提高案例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案例概况

通过上述调研和资料收集程序,笔者初步构建了案例资料库。根据案例平台的基本资料(见表1),W平台的投资结构中,各持股股东均为公共部门,并且W平台的承建单位也是国有科研院所,其产权主体和治理主体具有同质性;S平台由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建设,以50%作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划分标准  S平台股权结构中,国有资本占83%为绝对控股地位,但是,该平台以民营企业作为牵头承建单位,产权主体和治理主体发生剥离,形成“委托——代理”结构;J平台也是公私混合股权结构,但其民营资本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由民营企业牵头建设,保持了产权和治理权的统一;B平台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存在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虽然存在一个相对控股的区县政府股东,但是承建单位为民企,且总体上民营资本比例略高于国有资本,换言之,从股权结构来看,B平台中的民营和国有资本力量不相上下、势均力敌。以嵌入性组织视角研究功能型平台,为便于理解,在此将股东称为嵌入主体,而各嵌入主体共同建立的功能型平台称为嵌入性组织。

1 案例平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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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功能型平台的嵌入性组织特征

1.结构嵌入性:通过构建“界面”达成嵌入关系

(1)资金界面:共同投资

本研究中的4家功能型平台在初创阶段均是由多元化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建立的,只是在投资形式上有所差别,除直接出资外,嵌入主体采用的作价入股方式还包括场地租金、知识产权、品牌授权等。案例中各家功能型平台的投资主体均是多元化的,包括了地方政府(以代持方式)、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其股权结构较为灵活多样。通过投资与融资活动,各方嵌入主体与功能型平台在法律和经济意义上打破了相互隔离的状态,实现了组织产权意义上边界的融合。

(2)人员界面:人员的跨组织流动

嵌入主体与平台之间的人才流动是边界融合的重要表现形式,为功能型平台奠定了坚实的专业人才基础:一方面,高校的科研团队及其负责人以全职或兼职的方式加盟初创阶段的功能型平台,构成了平台的基本班底;另一方面,高校和功能型平台共建研究院或培养基地,为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实践基地,并且可以切身参与真实的研发或创业项目,在实习培训结束后,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选择留在功能型平台。这是一个“多赢”的培养计划:学生可以获得实践知识,学校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功能型平台也获得了经过训练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作为嵌入主体的A高校与嵌入性组织J平台的边界融合主要是通过人员流动来实现的。J平台的负责人同时担任A高校学院副院长,带动高校科研人员通过项目合作或劳务派遣形式参与平台研发,部分人员成功在平台创业,部分人员后续返回高校,高校为其保留岗位和待遇。跨组织的人员流动也存在于民营企业和政府等嵌入主体中,B平台董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其职业经理人是由控股民营公司先行招聘、选拔后安排到该平台的,因此B平台的经理人与其控股企业存在人事上的隶属关系。S平台的主要负责人M具有政府部门工作背景,受原单位领导委托脱离体制牵头S平台的筹办工作。虽然在M主持S平台创业期间在组织人事关系上脱离了原单位,但其人际关系仍然存在,原单位领导对于M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最后一次访谈时,M已回到原单位下属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上述案例均通过人员的多重身份实现组织边界融合,进而实现了两个组织稳定关系契约的建立。

(3)空间界面:共建培养基地

除了以人员流动为表现形式的边界融合之外,高校和功能型平台还存在物理空间上的边界融合。2021年,B平台在其办公园区内创建了“协同创新中心”,为C高校的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带薪实习的机会,该中心主要由C高校进行管理,可看作是C高校组织机构向B平台的延伸与嵌入。与此类似,作为嵌入主体的A高校与J平台共建学院,该学院设置在A大学校园内,但其院长由J平台任命,并且该学院成立之初,J平台派驻20个教授构成了师资班底。通过共建学院,传统上组织的物理空间被打破,形成了两个组织交流资源的“界面”。

2. 产权异质性:通过多元主体嵌入形成资源互补

(1)政治资源获得:政府部门嵌入

行政系统外部的组织,要想获得政府在资金、政策、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特殊支持,通常需要建立外部议程,然后按有关制度、程序提出申请,最后等待政府部门的审核,并且政府受制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注意力,对于来自行政系统外部的诉求只能有选择地回应。政府对功能型平台的嵌入,使平台拥有了接近政治资源的内部渠道,一旦遇到需要公共资源或政府支持的问题,功能型平台可以直接越过繁琐、冗长、刻板的固定程序,而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通过政府向功能型平台的嵌入,将行政性事务内部化,节省了信息搜寻、缔约、谈判等交易成本。在调研中,有几个典型事件展现了政府嵌入给功能型平台带来的优势:其一,S平台运作中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经过区科委向市科委反应后,协同市经信委和发改委共同为平台提供了纾困方案;其二,2020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出台J平台所在行业的标准体系,相关企业、研究所均需要参与国外标准的认定,成本高昂且不掌握话语权,J平台向嵌入主体对口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审慎论证与调研,J平台被指定为行业标准的起草与认定单位,具有了行业枢纽的地位;其三,功能型平台作为科技创新链条和技术产业化链条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具有样本作用和示范效应。因此四家平台经常接待来参观、交流、学习的相关领导,这种交流活动汇聚了多部门注意力,带来了扩大宣传、寻找合作、争取资源的效益,同时也为平台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提供了一个非正式但却极为有效的常态化沟通渠道。

(2)市场资源获得:民营企业嵌入

我国民营企业在企业总体中占比92.1%,发明创新占比超过70%,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在创新产业链条的完备性方面,民营资本、社会力量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产学研用深度一体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良性耦合,能够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迅速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缩短创新成果转化周期。在这一过程中,相较于国资单位,民营企业活力更足、韧性更高并且在许多国有资本力不能及的高新技术服务领域,更加专业化的民营资本是公共力量的有力补充。

J平台主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其嵌入主体民营企业有效桥接了科研人员与投资方,化解了以往市场上科研人员缺乏市场经验、投资者难以评估成果价值的双重困境。凭借多元背景的团队,J平台在双方间发挥“转译”功能,以专业敏锐性精准匹配转化合作方,最大化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B平台业务涵盖共性技术研发、自研产品、企业孵化、中试服务及对外投资等多领域,由民营企业主导承建并输入核心团队,B平台继承了成熟的投资评估体系和丰富运营经验,同时依托企业原有优质客户资源,迅速打开自研产品市场,获得了持续外部资金。其人员、资金与场地也主要来自企业,政府仅以补贴方式嵌入,保障了平台在管理、投资、激励与招聘上的高度灵活性和市场敏锐性,因此B平台成为调研案例中最早实现收支平衡和“自我造血”的平台,具备可持续的良好财务状况。

S平台虽然也有民资嵌入主体,但是其发挥的作用较为微弱,并且后续逐步退出。但是,S平台负责人在总结平台发展不利的原因时坦言:“你要有一个产业里面非常有话语权或者有旗帜性的应用型企业,你孵化出来的技术,这些企业能够给你一个应用(途径),它会对这个市场起到带动作用,带来一定的效益,会加快你的新的技术被市场认可的程度”(S平台负责人访谈)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民营企业嵌入对于平台的重要性。

(3)科研资源获得:高校及科研院所嵌入

在此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嵌入作用合并论述,是因为这两者在功能型平台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相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输送人才和团队,二是输送科研成果。

本研究中,J平台和B平台均有高校作为嵌入主体,故这两个平台的发展得益于高校的高质量人才供给和科研创新支持。J平台的嵌入主体之一A高校是上海市机器人行业中的“领头羊”,具有深厚的科研成果积累和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掌握了较多的产业资源。由于A高校的学院领导加盟,将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客户资源持续注入J平台,使得该平台成为了行业内重要标准的制定单位以及同行业产品质量的官方认定单位。并且,J平台与A高校共建学院,实现了产学研创新链条的深度融合。此外,J平台科研成果转化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高校的科研人员,截至访谈时,J平台已经在高校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孵化了十多家初创企业。B平台通过与嵌入主体高校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通过对口实习为B平台培养了一批了解产业情况、熟悉工作流程的储备人才。在实习过程中,大量硕博人才已经深度参与到平台或平台孵化企业的研发工作中,实现了人与工作岗位的提前匹配,免去了这些毕业生入职以后的遴选和培训环节。W平台的前身就是国有科研院所,并且该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军地位,前期已经取得诸多突破性科研成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转制为功能型平台后,仅是在原科研院所基础上接收了其他嵌入主体的资源,原有的人才、设施、研究成果积累得以保留,这成为W平台后续发展的基础。

(二)嵌入性组织的另一面:现实挑战与困境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功能型平台并非仅有优势,结构嵌入性与产权异质性这两个本质特征在创造了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埋下了平台后续发展的隐患。

根据嵌入主体的产权性质,可以将案例中4个功能型平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资平台(W平台),另一类是公私合作平台(S平台、J平台和B平台),这两类平台所面临的实践困境也有所差异。

1.全国资功能型平台的实践困境:定位漂移与路径锁定

W平台成立之初便拥有良好的产业与研发基础,基本打通了创新融合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因此发展势头良好,主营业务也开始盈利,并且以持股方式孵化多家科技创业公司,行业带动作用显著。在此背景下,作为大股东的嵌入主体希望W平台实现“自我造血”,不再给予其财政支持。但是,据W平台负责人介绍,该平台虽然业务运作良好、营收稳步提高,但该平台主要以共性技术研发、提供中试服务和孵化初创企业等公共服务为主,仅收取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费,利润率低且回款周期长。并且W平台目前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收支平衡尚未达成,总体财务状况仍然入不敷出,近几年内根本无法实现“自我造血”。此外,由于W平台的全国资属性,重大决策均受到严格的国资管制,W平台原计划以出让股权方式对外融资,后该方案在实施中面临巨大阻力而放弃。因为一旦引人民间资本投资方,可能会冲淡原有的国有资本股份,国资股东不愿将自己扶持起来的“金凤凰”拱手让人,也难以保证W平台当前以公共价值为主要导向的运作模式,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由此可见,W平台在运作目标、管理模式方面仍未跳出传统公共力量支持科研院所的巢窠,平台最初订立的“公司化运作”的目标在实践中发生了漂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其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性质本位。并且,W平台也复制了传统公共部门的融资沉重、效率较低、管制严格等方面的问题,国资管理制度的路径锁定效应明显。

难以摆脱原有体制、制度惯性,导致功能型平台即使是将组织目标定位于市场,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制创新。由于缺乏与市场化组织目标相匹配的企业嵌入主体,功能型平台在运作中与原初目标发生偏离,本应具有的优势会被原有的体制惰性所中和,使平台失去发展活力。

2.公私合作功能型平台的实践困境:制度逻辑冲突与产出冲突

公私合作的功能型平台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有其共性特征,即表现为公私两种力量在平台运作过程中的相互掣肘,形成分裂平台的内源性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民营绝对控股的J平台出现了民营资本俘获公共资本,背离公共价值导向;国有绝对控股的S平台则表现为公共资本倾轧民营资本,促使民营资本退出;只有国有相对控股的B平台基本实现了公私力量的内部平衡。

(1)制度逻辑冲突

国资部门注重风险规避和程序合法性,民营企业则更加强调管理效率、策略灵活性以及市场敏锐性,这种管理制度逻辑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平台的发展。功能型平台是区别于政府、企业等传统组织建制的“四不像”机构,其现行管理制度是叠加在成熟的制度架构之上的“制度嫁接”而非“另起炉灶”。这种不同条线的制度交叉重叠给功能型平台的管理实践营造了裁量空间,进而导致各方嵌入主体在实践中进行博弈。

在人员激励方面,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政府部门嵌入的国资管理体系严格限制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机制,导致平台整体薪酬竞争力不足,尤其难以有效激励高端人才与科研骨干,普遍面临人才流失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此,各平台只能采用变通方式:W平台允许科研人员在外兼职,J平台依托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模式吸引人才,B平台则借助其民营企业嵌入主体实施代位激励,并支持内部员工创业。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功能型平台的投融资等常规资本运作受到国资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审查。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资金通常由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两部分构成,而财政支持资金在现行体制下禁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关于运行资金管理明确规定平台运行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对外投资、单位拆借等”。即便是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也要受到国资管理制度的严格审查。

“我们国资控股企业涉及知识产权、投资,一定会遇到一个逃不过去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的问题。但凡涉及国资一定要评估,要走评估流程,然后再涉及资产的这种分配的话审批流程更长。所以到这一步,其他企业基本就退出去了,因为他觉得这个周期太长,可能根本熬不到最后审批认定结束的时候。”(B平台负责人访谈)

此外,J平台和S平台的负责人也表达过类似观点,表明国资审查制度与民营企业灵活的投资策略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在嵌入性组织中,两种制度逻辑发生碰撞,必然会有一方占据主导地位统摄另一方,发生同化——行政吸纳企业治理结构,或者企业治理倾轧行政制度,在制度逻辑不可通约条件下,大多会以一方退出收尾。

(2)产出冲突

嵌入性组织的存在以产出通用性为前提,但笔者调研发现,功能型平台在实际运作中普遍面临产出冲突困境。政府和企业均基于“投入一产出”效用评估合作关系,但市场以效率为导向,追求超额利润和快速营利;政府则立足公共职能,致力于实现社会帕累托改进,倾向于提供准公共物品和普惠性服务。这种根本导向的分野使功能型平台在业务选择和产品产出问题上无所适从。

本研究案例中,W平台因投资及管理主体均为国资单位,各嵌入主体目标高度同质化,以公共服务为导向,嵌入结构相对稳定;而其余三家平台则不同程度地面临产出冲突问题。上海市在平台筹建之初便认识到,吸引和留住社会资本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通过在《管理办法》中设置财政投入“退坡”机制,意图降低平台对财政的依赖,引导其走出一条区别于传统国有科研院所的新路。但实践表明,平台不仅未能有效引入社会资本,反而出现了民营企业逐步退出的现象。究其原因,平台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而对民营企业而言,实现投资回报是基本诉求,尤其上市公司需对股东负责,持续亏损不仅影响市场表现,甚至可能波及主营业务。在此背景下,由于股权结构差异,各平台应对方式亦不相同。

S平台存在“委托一代理”关系,民企负责日常运营,但国资嵌入主体为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采取强势管理风格,忽视民企诉求,致使平台聚焦基础科研、偏离应用市场,民资长期无法获得回报而最终全面退出,平台彻底国资化,同时也造成产业化链条断裂,成果转化困难。

J平台股权结构中民营资本占比高于国有资本,但两者比例接近,每年须同时完成垂管单位和民资大股东的双重考核目标,且考核要求连年大幅提升。为达成营收目标,平台被迫放弃孵化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开展基础研发等公共职能,转向技术含量较低的成品贸易、工业集成及生产线改造类业务。这类业务虽带来稳定收益,但是技术含量较低,也并无创新价值,并且市场上已经存在大量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携带国资背景的J平台入场,反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相较之下,B平台相对较好地平衡了公共性和营利性问题。针对所在园区内企业不愿高价购买通用测试设备的痛点,B平台以提供免费测试服务和研发环境的方式体现了其公共价值,显著降低了产业园区内企业的研发成本。同时,借助长期技术服务所积累的技术成果,B平台通过两条路径实现营利:一是鼓励内部人员创业并以技术入股,二是与重点企业合作直接将成果转化为产品,从而在履行公共职能的同时维持了组织可持续运营。



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结论

嵌入性组织是一种特殊的混合型组织,具有产权异质性和结构嵌入性的双重本质特征,这也是将嵌入性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加以研究、施行治理的依据。具体而言,嵌入性组织在两个特征维度上均表现出“混合”特征。

在治理结构方面,嵌入性组织采用了嵌入式治理结构,各方嵌入主体与嵌入性组织之间的独立边界化约为共同界面,使得各方既保持了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通过界面实现组织间资源的灵活流动,从而建立了一种介于市场和科层制之间、同时具有市场和科层特征的治理结构,有效地将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由于资源交互的各方通过边界化约成为同一个价值生产单位,其内部交易既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性,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实践中,边界化约是通过人、财、物、权力乃至广义的社会资本在组织构成上的双向嵌入实现的,两个及以上的嵌入主体之间达成了既独立又融合的微妙协调关系,并将这种协调关系以组织形式稳固下来,以此来保障组织的长久竞争优势。

在产权性质方面,嵌入性组织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混合产物,但又不属于任何一方,是公私合作的组织化表现。嵌入性组织以私人部门运作的弹性结构、灵活交易机制消解分配低效率的公共部门痼疾,同时公共力量涉入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机制的负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薄弱问题。嵌入性组织在性质上具有产权相融的趋势,能够有效吸纳高度异质性的资源,成为各方资源集散的枢纽,发挥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单独所不能及的竞争优势。但是,嵌入性组织的本质特征在其实践中体现为“双刃剑效应”,在给嵌入性组织创造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埋下了发展隐患,使得嵌入性组织遭遇多种困境。

这些困境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势嵌入主体的制度逻辑单向植入引发嵌入性组织的合法性危机,破坏多方合作的根基以致内在动机消解。嵌入性组织承载异质性的嵌入主体,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运行遵循截然不同的制度逻辑,因此对嵌入性组织的“合法性”认可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相互冲突。 当强势主体凭借其资源与权力,将自身的单一制度逻辑强行确立为主导逻辑,甚至取代其他制度逻辑时,便会导致嵌入性组织的异化。而对于弱势嵌入主体而言,其价值目标和管理模式由其原有的制度逻辑所定义,强制的制度逻辑同化导致其面临“组织合法性”困境,这种“身份迷失”与价值冲突,会迅速消解弱势主体的合作意愿与承诺,使其从积极“共建者”变为消解的“抵抗者”。因此,嵌入性组织需要长期、谨慎、稳定地保持这种治理结构与产权性质的平衡状态,才能保持长久的优势,这种现象类似于“走钢丝”。但是,在实践中,嵌入性组织通常把握不好这种平衡,在治理结构或产权性质两个维度上滑向一端。在治理结构上滑向一端可能导致嵌入性组织与嵌入主体之间关系彻底科层化或市场化,也就意味着嵌入性组织异化为其他组织形式而偏离初衷;在产权性质上滑向一端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倾轧其他各方,进而单方主导嵌入性组织的制度逻辑和产出形式,最终导致嵌入性组织的目标漂移与合作破裂。

另一方面,产出目标的控制与扭曲会直接触发利益冲突和资源撤离,摧毁合作的物质基础。虽然公、私两种异质性力量能够在嵌入性组织发展过程中实现资源互补,但同时也可能因价值目标分野和制度逻辑冲突而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在价值目标上,私人部门有逐利性,公共部门追求公共价值提升,第三部门则兼具公共性与逐利性,因此,嵌入主体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但各方之所以能够共同成立并支持嵌入性组织,原因在于各方对产出的预期有较大的重叠,即对“产出通用性”的预期。 但是,对产出通用性的预期仅代表了一种可能实现的机会空间,最终可能与实际产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实践中,多元产出目标之间本身存在张力,需要通过“界面”进行持续的协商与平衡。但强势主体的主导行为表现为对最终产出的定义权和分配权的垄断,将合作产出导向对自身最有利的维度,而忽视或压制弱势主体所看重的关键产出,这种产出的异化使得弱势嵌入主体无法实现其参与合作的初始目标,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无法获得预期回报,其核心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害。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嵌入性组织面临多方要求,忙于应付各方压力而偏离预定业务轨道和发展规划;另一方面,弱势嵌入主体将减少资源投入、寻求退出机制或另寻替代方案,最终导致嵌入性组织资源枯竭、功能瘫痪乃至彻底瓦解。

(二)启示

尽管嵌入性组织均采用嵌入式治理结构,但各方的嵌入程度各有不同,强势嵌入主体(控股股东或牵头承建单位)往往倾向于主导嵌入性组织的产出并输入制度逻辑,而弱势嵌入主体只能被同化或退出,最终导致嵌入性组织的异化或瓦解。相反,如果嵌入主体之间能够达成“最大公约数”,则在制度逻辑与产出方面的冲突就会有所降低,也就能保证嵌入性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总的来说,嵌入性组织的治理关键在于避免单方嵌入主体对嵌入性组织独立性的过度侵蚀,达成各方力量的平衡状态,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关注嵌入性组织的适用条件。在特定领域采用嵌入性组织协调集体行动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嵌入性组织所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否具有产出通用性?这是选择嵌入性组织或其他备选组织的重要依据。可通过专家评审、多主体需求调研及试点分析等方法对嵌入性组织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论证,系统评估其拟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产出通用性”,能否同时满足公共目标与市场价值。若产出仅偏向公共项目或纯商业领域,盲目采用嵌入性组织将会导致“结构—功能”错位,进而导致嵌入性组织在后续运作中分裂或异化。

其次,扩大第三部门的嵌入范畴。公共部门与第三部门、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作可能比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因为第三部门本身兼具公、私产权属性,因此在制度逻辑和行动目标方面与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的兼容性更高,冲突更少。实践中,应鼓励政府、企业与第三部门共建嵌入性组织,尽量避免政府与民营企业双边共建嵌入性组织。

再次,推动股权结构平衡化配置。嵌入性组织以企业化方式运行,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绝对控股可能导致单方嵌入主体缺乏外部约束,垄断对嵌入性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因此,在嵌入性组织初创阶段,应尽可能纳入多元化的发起单位,采用相对平衡的、分散的股权结构,以避免一家独大局面的产生。股权结构中的异质性力量之间比例接近,管理者的背景多元化,各方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才能具有同等的话语权,可以尽量避免忽视相对弱势嵌入主体的诉求以及发生产出偏倚的情况。当产出预期在实践中逐步转化为实际产出之后,制衡的股权结构可以动态地调整、校正组织产出,以避免产出向单方面倾斜损害其他嵌入主体利益。

最后,注重产出规划与管理。嵌入性组织应将产出规划与管理作为核心治理环节,从合作初期就明确产出方向并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分配协议,具体规定各阶段的预期成果、衡量指标及分配原则,从而为组织后续运作提供清晰指引,有效减少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外部干扰。在运行过程中,须建立定期多方评审机制,例如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系统核查实际产出与预设目标的匹配度,并基于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任务优先级与资源分配,以灵活响应各方嵌入主体的诉求。同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出的效益与影响开展独立评价,确保组织行为不致偏离既定规划,以提升嵌入性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可持续性。

本研究通过对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的多案例比较分析,厘清了嵌入性组织在产权异质性和结构嵌入性这两个方面的本质特征,揭示了该类组织在实践中的优势、冲突与风险,为后续嵌入性组织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创新性的分析视角,同时也为嵌入性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和政府的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借鉴和实证依据。但是,本研究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本研究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为分析对象,这些案例在具有典型性的同时,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域集中性和功能特定性。本文基于当前案例所提炼出的治理结构与产权性质特征,在其他嵌入性组织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仍需进一步验证。未来研究可扩大样本范围,纳入不同地域、不同功能的嵌入性组织进行对比,以增强理论框架的普适性和解释力。其二,本文的分析侧重于嵌入性组织内部的产权性质与治理结构,对宏观外部环境的关注不足,未来研究可将外部环境纳入分析框架,深入讨论外部环境对嵌入性组织形成与演化的影响,从而更全面地揭示嵌入性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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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杨立岭
副主编: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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