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不反对无产阶级可以利用议会,特别是利用普选权进行斗争,但同时指出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必须建立全新的政权组织。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极力反对普鲁士议会实行的等级代表制,呼吁争取一种同更深刻、更完善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相适应的崭新的国家形式。马克思设想新型的国家形式是彻底的人民代表制,并把这种制度视为人民精神力量的体现。经过1848年欧洲革命实践的洗礼,觉醒的法国人民迅速地团结在红旗的周围,以致人民代表在各省议会选举中连获胜利,恩格斯发现多达三分之二的红色党派的候选人当选,而反动党派的候选人当选率降低至三分之一,由此,他断定统治者即将给予人民代表以决定性的打击,所以,人民代表不可能在资产阶级议会框架内持续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制最终要突破议会制,建成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式的组织形式被马克思恩格斯视为人民代表制的雏形,同时,公社失败的教训又让他们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善于利用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将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才能顺利地向人民代表制过渡。在帮助德国社会民主党制定党纲时,马克思指出,建成人民代议机关的政治要求,“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在指导德国社会民主党修定党纲时认为,在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无产阶级可以利用民主共和国的代议制,由此走向真正的人民代表制,“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关键是“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 ,这被后人视为恩格斯的政治遗嘱。但在第二国际流传的考茨基解读本中,政治遗嘱被抽去了民主共和国的历史条件,放大了东方国家的共产党人的理解难度。
巴黎公社革命之前马克思关于人民代表制的著作和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尚未广泛传播,中国人是以俄国为中介,通过苏维埃制度上溯到巴黎公社原则,将其运用到工农武装割据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中,创造出一系列人民政权的组织形式。十月革命胜利不久,上海的《申报》《民国日报》等报刊热情地介绍新政权的各级各类苏维埃组织,将其译称“军工代表会”“兵士工人代表会”“劳工代表会”“劳农代表会”“劳兵代表会”,总称“劳兵农代表会(议)”“劳动者代表会议”。五四运动之后,《东方杂志》刊文介绍俄国各党派对政体的要求:“鲍尔希维克要求劳动者、兵士、农民代表会议之共和制。” 这种新型共和政体开始被简称“劳兵农会”,以及各种“劳工会”“劳农会”“劳兵会”。革命报人邵飘萍编著的《新俄国之研究》解释道:“Soviet或劳兵农会,又称劳工会,仅劳动者、自作农夫、与属于劳农政府之海陆军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指明,“对于代议员之人人,无论何时,皆可特别指出某代议员,而解除其职任。此亦其特色之一也。” 对于苏维埃或劳兵农代表会(议)所派生的政权执行机关,则译称:“兵工委员会”“贫农委员会”“罢工委员会”,列宁为“人民代表委员会” 主席。1920年夏季“驱张”运动期间,毛泽东就开始思考新政府的政体问题,尝试运用于设想的湖南共和国。那时,在俄国二月革命倡导的全俄立宪会议与十月革命建立的全俄劳农会议之间,以及与德国十一月革命建立的人民代表议会,与中国辛亥革命建立的临时参议院之间,毛泽东还没有区别对待,一概视为“革命政府召集宪法会议”,甚至打算请南军省政府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可见尚未摆脱民主主义者的宪政思维,但他同时又力倡“召集全省人民代表……由代表自行集会” ,严重关切人民代表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可见他高度的激进立场。尽管考茨基解读恩格斯政治遗嘱的名著《阶级争斗》深刻影响了毛泽东,但书中对国会阶级斗争的片面解读:“当劳动家以自觉的阶级,起而从事国会活动,国会便变了一种性质了” ,并没有让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过程中的毛泽东信服。毛泽东与蔡和森在书信中达成一致,“把中产阶级那架机器打破(国会政府),而建设无产阶级那架机器——苏维埃” 。在这种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明确宣告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随之在革命运动中探索中国人民站立起来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要不要引进苏维埃制度,是两党政体观的一个根本差异,孙中山在《孙文越飞联合宣言》中申明:苏维埃制度不能引用于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城市领导的罢工和起义,则召集了工人代表大会、市民代表会议,产生了罢工委员会、市民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特别是省港罢工委员会历时近两年,不仅认真贯彻重大事项报请工人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则,还下设了财政委员会、纠察委员会、法制局、会审处等事务部门,广州起义后宣布成立广州公社,表明中国工人阶级对巴黎公社原则,特别是苏维埃制度已有相当自觉。但实践证明,新生的代表会议制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中心城市不可能稳固下来,红色政权需要从广阔的农村天地星火燎原。
党最早曾在浙江萧山衙前镇发动农民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镇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带动附近农村纷纷成立村级农会。紧接着,“农运大王”彭湃参照苏维埃的组织形式,在海陆丰地区乡一级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海丰县总农会和广东省农会。彭湃、毛泽东等在广州主持6期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来自20个省700多名农运骨干,依靠他们在广东和湘、鄂、赣、陕诸省200多个县,建立起覆盖村、乡、县和省一级的农会组织。1927年3月30日,粤、湘、鄂、赣四省农会代表和河南农民自卫军代表举行联席会议,成立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毛泽东等13人当选全国农会临时执行委员会委员,毛泽东主持临时执委会的工作。全国农会成立前后,湖南、江西、河南等省相继召开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第一次全国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农会实行会员制,自愿入会,从这点看带有群众组织的色彩,但组织形式的实质取决于入会农民在居民中所占的比重,由于绝大多数居民成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具备了农民代表大会的实质。依照“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原则,形成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安排,以代表大会行驶最高决策权,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委员皆经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再下设财政、仲裁、交际、卫生、教育诸部,执掌农村财政税收、市场管理、教育卫生,以及调解审判等公共权力,成为人民代表制政权组织的萌芽,为工农武装割据的政权组织建设准备了的直接经验和群众基础。
为发动秋收起义,中央临时政治局指示:夺取一切政权于农民协会,实行土地革命政纲。基于广东和湘鄂赣区域农会的组织基础,毛泽东认为:“工农兵苏维埃完全与客观环境适合,我们此刻应有决心立即在粤湘鄂赣四省建立工农兵政权”。1927年11月,澎湃领导海陆丰起义后,马上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工农兵政府,是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的首举。临时中央迅速将苏维埃上升为主要口号,提出“一切政权归工农兵士贫农代表会议”,瞿秋白指出:“工农民权独裁制性质的政权,只能在苏维埃制度的形式里建立起来。” 很快,湖南茶陵、江西井冈山和湖北黄麻地区,通过武装起义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农民协会纳入了苏维埃组织,广大贫苦农民与工人阶级、红军战士共同组织政权,工农兵政权布及粤湘鄂赣四省。处在四围白色政权包围中的早期城乡苏维埃政权,常常不得不以群众推举代替选举产生工农兵代表,或者直接以群众大会代替代表大会,更为关键的是,工农兵代表会议没有条件按时召集,并且基本上没有常设机构,使议行合一的制度优势不能充分表现。毛泽东总结湘赣边界的割据政权时指出:“因为缺乏对于代表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会。乡、区两级乃至县一级,政府的执行委员会,都是用一种群众会选举的。”“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而“委员会也很少开全体会,遇事由常委处决。” 乡区两级甚至常委会也少开,遇事由常驻会的常委相机处决。这种状况一方面证明了新的政治制度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制度的成熟定型须凭借坚实的工农武装割据;另一方面也证实了建立和完善新的政治制度,需要工农群众经过民主集中制的政治训练和政治成长。
党的“六大”将“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列为中国革命的十大要求之一 ,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放弃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的国民会议口号,规定“苏维埃的正式名称应当是工农兵代表会议(乡区的可简称农民代表会议),中国的苏维埃政府的正式名称应当是: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 苏维埃以劳动群众直接选举为基础,选民有权撤回旧代表另换新代表,工农兵代表会议设执行委员会,由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即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简称工农兵政府),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及其政府均设党团组织。这一决议在1929年革命出现复兴的实践中得到贯彻,并有具体的创造和发展,特别是赣南革命根据地朱德毛泽东式、赣东北革命根据地方志敏式的有计划地建设政权的组织形式,由农会、工会以及其他的劳动组合、驻军士兵代表组建工农兵代表大会临时执行委员会,以筹备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式执行委员会,再由执行委员会推举产生主席团,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席团主席是为工农兵政府主席。邓小平领导百色起义,则创建了右江工农兵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这些组织形式推动政权波浪式地向前扩大,到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华中华南地区的湘、赣、鄂、豫、皖、闽、粤、桂八省两百多个县域之中,都成立了工农兵苏维埃政权。在此基础上,1931年11月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1934年1月召开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针对苏维埃政权建设专门通过了“八项决定”,在中央政府层面,进一步划分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及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在地方苏维埃层面,进一步捋顺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所属各部之间的工作关系;在乡(市)基层政权,进一步固定代表与居民的联系,要求工农兵代表经常性地向选民群众做工作报告,同时通过推举代表主任或分别召集代表开会,来帮助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工农兵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政府成立,标志着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上升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政体,这种政体直接借鉴了列宁领导的苏维埃组织形式,同时又结合工农武装割据的具体实际,实行中央工农兵代表会议执行委员兼任人民委员,省、县、区等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主席团直接作为行政机关,乡和市区基层政权突出群众直选、代表会议经常化、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等制度安排,在武装割据的特定区域内创造出与议会制本质不同的政体类型。正如周恩来所指出:“苏维埃,不管名词是否妥当,但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它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长征途中,毛泽东认真阅读了《国家与革命》,边读边不停地在书上打杠杠 ,书中第四章第四节是列宁对恩格斯政治遗嘱的认真抄录,到达陕北不久,中共中央就正式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号。由此,毛泽东在全面抗战前夕呼吁从改革国民大会入手,“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 ,并代表中共中央致信国民党:“赞助召集由普选权选举出来的国会”,中国共产党愿意在根据地停止实行苏维埃制度,“苏区人民的代表将参加全中国的国会,并在苏区实行与全中国一样的民主制度” 。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后,苏维埃政权开始仿照国统区地方参议会的形式转制,除工农等劳动阶级外,一切赞成抗日的资本家、地主、富农也享有政权,在参议员选举中具有与劳动阶级同等权重的选举权,乡(市)、县和边区各级参议会实行直接选举。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参议会制取代苏维埃制度,成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普遍形式。毛泽东指出,边区“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设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国会与地方议会”,“不是苏维埃,也不是社会主义。” 在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第一次使用“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表达,此时,毛泽东已将苏区转制纳入全国国民大会的改革框架,并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国会与地方议会改革的方向,从而立于全国政体的高度提出:“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 。政体变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人民代表制纳入国会的组织体系,“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要是真正代表人民的,要是最高权力机关,要掌管国家的大政方针”,从而“将现政府改造成为一个有人民代表参加的统一战线的政府” 。毛泽东当时设想的具体步骤,大体上采用孙中山在1924年北上宣言的主张,即《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当中的制度设计。这种主张还为坚持新三民主义的国民党左派所承继,第三党领袖邓演达就倡言:“各地方的权力机关为省民大会、县民大会、乡民大会等”,“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大会” ,并赞成苏维埃式的议行合一形式。而毛泽东的国会设想,革命性地增进了人民代表制的实质内容。按照党中央和毛泽东的设计,从1939年起普遍从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转制设立的各级参议会,是“人民代表机关”,边区明文规定:“边区参议会、县议会、区代表会、村民代表会,都是人民代表机关,都是权力机关,都是行驶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的权力机关” 。从步骤上看,参议会制度与《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都是从群众自治入手,但抗日民主政权囊括的人民代表制内涵在于,在基层不是以县自治,而是以乡(市)民自治为基础,乡村和市区基层保留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包含的经常民主的内核,参议会常驻议员即任政府委员,保持完全的议行合一;在地方层面,县参议会的驻会议员和边区参议会的常务议员,与政府成员分设,形式上议行并列,但在参议员大会闭会期间拥有监督、罢免、创制、复决诸权力,不仅比国统区地方参议会权力大得多,比1924年孙中山设计的参议会权力,也大很多。依孙中山的设计,从县民大会、省民大会,逐步进展到召集国民大会,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解职,一切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选举新的中央政府。中国共产党人从北伐时期就大胆尝试通过这种步骤实现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中亲自出席农民代表大会,提出了召集乡民大会、县民大会的宣言 ,经过工农武装割据,特别是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民政权和人民代表制,不仅首先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边区发生和发展起来,而且经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历练,中国人民已经能够在乡民大会的基础上逐级召集县民大会、省民大会,直至国民大会,产生真正的民选政府和新的中央政府,实现新三民主义政治即新民主主义政治。根据这种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的演讲中定义了政体概念,同时宣告:“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国民大会、省民大会、县民大会、区民大会直到乡民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大会选举政府” 。不久,刘少奇也指出:“为了组织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就必须实行广泛的民主制度(如国民大会、省民大会、县民大会、区民大会、村民大会等)” 。按照毛泽东、刘少奇的设想,各级参议会作为人民代表机关,就赋予参议员具有人民代表的实质内涵,从而各级参议员大会具有乡民大会、区民大会、县民大会、省民大会,直至国民大会的性质。因此,周恩来在1944年也指出,孙中山的北上宣言“在地方自治的乡县民省民大会中,也完全适用” 。在党的七届一中全会上,毛泽东还指明,根据地民选政府朝着两个联合政府的方向发展,一个是全国解放区建成联合政府,第二个则是抗战胜利后全中国的联合政府。
国民党统治集团顽固坚持包办国民大会,毛泽东一语中的地指出,所谓“民选”,实际上都是党选 ,是一党专政的组织形式。因此,组成没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参加的人民代表机关,成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历史必然。党的“七大”正式放弃国民大会的口号,按照民主集中制规划新中国的目标政体。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建立联合政府的努力失败后,广大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解放区人民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在乡村基层组织没有地主、富农参加的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土地改革的政权功能,得到党中央的认可、支持,并作为组织形式由基层政权推广到县和边区等各级地方政权。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级政权一律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这次转制主要是从之前本级普选和直选参议员,改成逐级选举、团体和部队推选、政府成员充任,以及邀请各界社会贤达等多种方式产生人民代表。同时,改变地方参议会的代议方式,县、市、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执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也就是说,人民代表会议开始是作为人民政府的协议机关出现,实质上是人民代议机关演进的最高形式,因为它以人民内部的协商民主来达成人民代表制的政体功能。协商委员会的委员比专职的参议员更直接地评议和推动政府的施政工作,但与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相比,协商委员会尚无权直接规制政府的施政行为,暂时是代议制向代表制演进的组织形式,是保存代议制有益元素又保证议政效力的民主制度,因此,周恩来说:“各级代表会议制,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
这种协议机关的功能延续到1948年春,全国新老解放区已经连接起来,解放区各级地方政权已经牢靠地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代表会议从协议机关上升到完全的权力机关,闭会期间不设常驻机构,由人民政府直接代行代表会议职权,达到了完全的议行合一。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讲话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 人民代表会议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即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地方形式,因为新民主主义本身是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地方完成形态是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毛泽东关于摸索积累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经验、为建立人民共和国做准备的指示,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相比参议会制度,当选的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指出:“这次的代表大会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名义的不同,其次是构成分子的不同,会议的职权也不同。” 在名义上,代表大会的代表全部是经过普选产生的;在构成上,没有了封建地主阶级参加政权,完全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会议的职权囊括了选举、立法、创制、监督诸权,名副其实地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设计和实行的预备会制度、主席团制度、代表选举制度、资格审查制度、会议提案制度、提案审查委员会制度、法案报告说明制度、政府委员选举制度等,成功地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展现在政治制度上,为人民共和国政权构成的形式铺垫了现实的注脚。十五年之前,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国民党十九路军在比邻红都的福州召集过“全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宣布脱离南京政府,倡言尽快正式召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所谓覆盖二十六省的“人民代表”主要来自中上层阶级,其“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权力限于制宪,属于资产阶级宪政的范畴,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两年前,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的同时,在陈云等中共领导人的指导下,松江省率先召集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请求东北抗日联军进驻省城的决议案。如果说松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是一事一议一决,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第一次作为完全意义上的权力机关召集和召开的。
党中央移驻西柏坡前后,在全国范围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进入倒计时,向全世界公布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了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赢得了包括国统区各界和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的代表与到达解放区的民主人士就新政协的任务达成共同协议,主要是制定共同纲领和建立中央人民政府,这就使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一开始是作为中央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出现的。按照共同协议,新政协全体会议的六百多名代表来自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爱国民主分子,代表着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权力主体,由他们选举并从他们当中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履行完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责任,此后没有再召开过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而运转,是经常和直接控制国家机器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相关负责人一般列席,必要时亲自作报告,委员对政府的相关报告,以及法律草案,提出批评与建议,但不具有约束与领导的权力。与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委员会相比较,最开始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五年间,具有全国政权的人民协议功能。正如当时周恩来所说明:“凡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的会,我们就叫做会议,例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依据此理,人民代表会议之所以叫会议而不叫大会,当然也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的。因此,无论是地方政权还是中央政权,事实上都是经过人民协议形式而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
十八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领袖狄德罗从政治权力源自人民协议出发,预言实现人民自由平等的关键在于政体的改变,我国资产阶级自由派人士曾认为辛亥革命后临时约法,即表现为人民协议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保存了代议制的政治成果而又超越了代议制的人民协议形式,不是人民与反人民势力之间的约法、协商,而是在土地改革和对人民解放战争中,是各民主阶级在人民内部的协商协议,也可以视之为新民主主义的代议制,因为“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因为它不是事前协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则是民主联合政府施政的事前协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协议形式,迅速地、顺畅地将土地改革和解放战争夺取的政治权力,以积极的组织形式集中于人民手中,即各民主阶级手中,从而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提升到了顶峰。而一旦达到这种政治形式的顶点,就可以处理内部矛盾的形式达成和平赎买剥削阶级的人民协议,将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自然衔接。毛泽东畅想道:“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 此处所说的革命,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也包含社会主义革命,俟人民内部消弭了阶级对立,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体,不仅在基层和地方具备了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的条件,具备了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统一行驶政权的社会政治条件,而且具备了自下而上逐级选举,直到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从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最高政治权力,中央政府成为执行机关,而不再具备直接控制国家机器的政治权力。人民代议制采取最高级的形式——人民协议形式,完成了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任务,也就完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制思想的中国化。这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创造,是延安时期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集体成员认真学习《国家与革命》等经典著作的具体运用,特别是毛泽东,为了解放战争的需要从1946年4月22日起重读《国家与革命》,结合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对恩格斯政治遗嘱的理解更加深邃。如果说长征途中的阅读结合了《“左”派幼稚病》的策略思想去理解国会阶级斗争,这次阅读则将恩格斯政治遗嘱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相融会,领会到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和过渡形式,坚定了建立真正的人民代表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信心决心。更为深刻的是,领悟到恩格斯政治遗嘱中一直标粗加重的话语——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中国共产党人把土地改革和解放战争夺取的一切政权集中于人民之手,并且革命性地采取了过渡性的政权组织形式,把政权全部集中于人民之时,代议政治也就发展到自己的顶峰,从而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人民代议制让位于人民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