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安全治理为由,对中国开源大模型DeepSeek-R1实施审查,其后,该国国会办公室、军队等要职部门发布内部公告,要求禁止使用DeepSeek。世界AI技术寡头OpenAI呼吁美国政府“封杀”DeepSeek,并要求扩大对华技术出口管制;参议员乔什·霍利提出《2025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要求将下载、使用中国AI大模型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并判以监禁和高额罚金 。随后,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具有AI技术发先优势的北方国家纷纷对DeepSeek开展“定向治理”,陆续下达封禁政令。自此,AI全球治理权力被滥用,致使我国AI技术“出海”面临联合围堵困局,成为我国AI技术“出海”过程中遭遇的又一尴尬局面。
人类业已认识到开展AI全球治理的必要性,国际社会高度关切AI全球治理实践。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呼吁建立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AI全球治理事务,提议成立具有智囊团功能的“AI高级别咨询委员会”,希冀能为全球治理实践提供有效的智库支持,指导AI国际治理立法、执法和司法。 自此,AI全球治理的历史序幕被正式拉开。国际社会迅速响应,各国纷纷将AI技术发展与治理上升为国家战略 :中国于2023年10月就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以下简称《治理倡议》),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对于AI全球治理的国家主张 ,并积极开展各项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欧盟颁布《人工智能法》(AI Act)后,于2024年2月底成立AI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欧盟成员国治理高风险人工智能智能应用,推动实现AI可信赖 。学界也积极开展AI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迈克尔·维尔等 从国际竞争视野寻找全球治理发展新态势,认为由国别实力和司法管辖法律框架构成的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张东冬 看到了技术治理的必要性,认为以AI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治理业已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方向;武琼 则揭露了现代国际竞争的新形式,认为AI技术业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新高地,其发展深刻影响国际关系的演变,亟需开展全球治理。
北方在世界AI发展浪潮中具有技术先发优势,他们基于对数据、算法和算力三大公共基础设施的掌控,影响世界AI产业配置、政策制定和法治实践,技术“正压”(即通过技术优势影响他国产业发展的能力)孕育成为一股跨国别的影响力和控制力,AI全球治理权力形成。在AI全球治理权力的主导下,北方制定AI全球治理规则,它勾勒全球技术发展路径,亦推动国际社会积极、有序参与全球治理实践。
(一)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权力的技术溯源
AI全球治理权力即凭借AI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展以算法、数据及其衍生产业实践作为对象的治理实践中,获得的对他国AI产业治理立法和产业实践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其实质是利用本国产业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强化“布鲁赛尔效应”,继而影响技术输入国的法治。它能使一国国家治理权力逾越本国疆域,由权力持有国替代即受国行使部分产业治理职能,影响权力即受国AI产业发展。
1.以人工智能公共基础设施为权力支撑
AI公共基础设施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亦是孕育AI全球治理权力的前提及发挥权力效能的重要支撑。AI公共基础设施以塑造大模型输出能力为核心,由被设计用于最大限度提升大模型应用表现的算力设施、数据设施和云服务设施等构成。其中,决定算力的核心部件是芯片,同时信息网络和存储介质是决定云服务设备能力的关键环节,即AI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是由对以芯片、信息网络传输介质和存储介质为支撑的硬件与以数据和操作系统承载的软件标准定义和控制实现的。通常情况下,AI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高技术准入门槛,而准入标准多由北方技术寡头定义,并在产业跨疆域转移过程中由技术“负压”国家遵守。即技术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被迫遵守AI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规则,而它们却由技术“正压”国制定。
2.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价值为技术性追求
通常情况下,AI技术从北方技术优势显著的“正压”国向南方技术欠发达的“负压”国转移,该过程以追求特定的产业价值为目的。申言之,AI技术转移是以实现技术资本变现为目标,确保技术寡头在技术流通中能获得预期资本增值。近年来,在AI公共基础设施的支撑下,以生成式AI为代表的AI技术实现飞速迭代,在此过程中,涵括芯片、网络传输介质、存储介质和操作系统等在内的相关产业发展迅猛,亦使知识产权、数据产权及在此基础之上衍生的其他行业应用得到蓬勃发展。据《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早在2023年6月底,我国AI核心产业规模就已接近6000亿元,相关企业也已经超过4000家。 另据《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4年)》披露,截至2023年6月底,在全球AI独角兽企业中,美国企业有120家,仅OpenAI的企业营收就突破13亿美元。 可见,AI企业多以追求技术资本价值为目标。
3.以国别疆域为权力的地理限制
通常情况下,AI全球治理权力与国家治理权力类似,它们运行空间疆域被严格划定,在特定的国别范围内释放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人类社会中,不同级别的权力在效能疆域上存在差别。诚然,AI全球治理权力业已超越国家治理权力的国别藩篱,但是进一步拓宽其疆域范畴亦需特定前提。从权力即受国角度看,AI全球治理权力在该国发挥效能通常是以资源置换为条件,其中,产业技术转移是最常规的路径。在它从权力施行国向即受国转移的过程中,AI技术实现流转和价值变现,权力施行国多使用AI公共基础设施输出的方式诱使权力即受国让渡国家治理权力或施行国为之“代行权力”,更有甚者将他国治理权力带至本国疆域。因此,在空间维度上,AI全球治理权力与一国主权存在重叠部分,甚至不排除具有重合的盖然性。但是,在功能维度上,AI全球治理权力在为人类提供治理智力输出、治理方案共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一度推动了全球一体化进程。
(二)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权力的一般类别
一般认为,理想状态下的AI全球治理权力不仅能引导国际社会参与制定全球治理规则的过程,为实现技术跨域流动提供良好的国际秩序支撑,也为AI产业确定收益分配规则、规范产业收益分配实践。此外,AI全球治理权力还行使惩戒权,它引导产业经营主体按既定规则开展技术交易实践。
1.制定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规则主导权
为推动AI技术跨国别转移,几乎每一家跨国企业的母国都会在立法上制定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将技术标准向世界推广。他意图主导制定全球产业标准、影响AI全球治理规则,以此实现AI产业价值增值目的。如美国国会众议院在2022年颁布《算法问责法案2022》,旨在指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定法规,评估具有高风险的自动驾驶决策系统,意图确定世界自动驾驶产业标准。 欧盟《人工智能法》更是将自身产业标准上升至地区法律层面,它以法的形式推动相关产业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该法案亦是人类首部系统性的AI治理法律,它是为了强化“布鲁塞尔效应”,使用欧盟区域立法的方法来影响全球AI治理规则的又一产业实践。此外,欧盟在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勾勒了人类全球数字治理的基本框架,亦为AI全球治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伦理准则。在全球AI产业发展浪潮中,产业技术输出国(多为北方国家)指导、教育、修正技术输入国(南方国家)的产业技术应用,客观上促进了技术输入国的发展。基于对AI基础设施的掌控,产业技术输出国形成技术“正压”,他们凭此在AI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获得主导权。反观产业技术输入国,因受制于技术“负压”,通常只能被动遵守由“正压”国主导、本国参与制定的全球治理规则。
AI全球治理规则的主导权在“软法”与“硬法”中均有体现。全球AI治理规则主要涵括了产业应用规则、主体行为规则和收益分配规则等,其中有的是“软法”,如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含技术性产品)和交易习惯等;也有的是“硬法”,它们由国际公约细化而来,是参与治理的国际社会遵守的法律规范。在全球产业竞争叙事下,存在于国别之间的产业竞争业已从单纯的产品技术之争延伸为制定标准、规则和公约等“法”的主导权之争。规则主导者寄希望于通过影响全球治理规则,引导、推动、牵制全球AI技术发展方向,他们有的能使全球科技规则引领本国的产业规则,利好于本国产业技术转移;也有的为产业技术在他国实现二次创新设置了规则壁垒,牵制他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技术输出国一以贯之地主导制定全球治理规则,以图来实现本国产业全球扩张目的。但是他们仍然会考量全球治理中的公共善治与风险控制,反思规则应用实效和治理目的之间的偏差,将规则应用风险控制在技术输入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期待实现产业规则应用风险和产业收益均衡,避免因过度追求短期的产业利益而忽视应用环境差异造成的创新障碍。
2. 人工智能技术要素收益分配权
AI技术的发展影响传统产业收益分配格局,它不仅决定软件、硬件技术要素在整个国家产业中的配比,还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的技术素养提出要求,影响产业发展中劳动力要素的配置。在主导全球治理规则的过程中,技术输出国凭借技术“正压”自我赋权,孕育对技术转移、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配给的影响力与控制力,继而决定AI产业技术要素的收益分配,此即AI产业技术收益分配权。
一是通过技术转移影响全球产业布局,继而调节企业收益。美国、德国等北方国家的经济增长无一例外得益于AI技术的普及。从国家层面看,政策支持多倾向于经济发展带动力强劲的产业,AI相关产业的经济带能力是其他产业无可比拟的;从企业自身行为看,企业的逐利本质诱使其加快技术转型,深度拥抱AI,持续加大AI技术性要素投入。由此可见,现代企业的生产、运营通常难以缺少AI技术的加持。
二是通过配置AI公共基础设施影响产业收益分配。AI公共基础设施赋能人类生活各领域,在AI公共基础设施上构建的产业大平台几乎涵盖数据收集、处理和应用的所有场景,业已成为一种基本覆盖人类可接触场景的“超级平台”。在其加持下,算法场域越来越与现实的公共机构交融在一起,它也精准赋能私人运营的基础设施,包括搜索引擎、云计算、数据分析、应用程序商店和社交网络等,使产业影响力几乎无所不在。权力施行国通过产业资源配给影响、控制AI技术投入,续而决定世界产业收益分配。
三是通过产业技术标准定义劳动力与AI技术要素的投入配比。高比例的机器引入意味着降低劳动力的比重,或将诱发结构性失业风险,影响一国劳动力要素的社会收益。一般认为,AI全球治理权力可以影响技术要素在整个AI相关产业部门中的配比,比值越高,企业收益越大,同时权力持有国的收益也就愈丰裕。因此,缺乏AI素养的普通劳动者很容易结构化地被AI替代,而能够适应新技术要求的高技术性人才,如高数字素养人才则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受此影响,社会贫富差距风险泛起,也随即加大了全球治理的复杂性。
3.产业“违规”行为惩戒权
一般认为,惩戒权集中体现为对违反行业标准、公共基础设施配置规范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的权利,行使惩戒权的目的在于引导AI产业经营者按既定规则实施技术(产品)交易。惩戒对象包括特定国家、企业和个人(较少),以制裁为主要手段,使被制裁者脱离技术可触及的范围,限制甚至丧失获取产业利益的机会。惩戒权是AI全球治理权力国履行本国执法权的表现,他们将本国执法权影响的范围扩展至有产业利益往来的国家。行使惩戒权的方式一般为经济制裁、外交制裁和军事制裁,其中,外交制裁和军事制裁是相对极端的形态,在当下联合国组织履职顺畅的国际背景下,这两种行权方式鲜少应用,而经济制裁则成了目前国际通用做法。
AI全球治理机制由一系列的私人标准(涵括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最佳实践倡议和政府宣言(涵括国别法律和国际宣言)构成,它们孕育了由国别实力和司法管辖法律框架构成的全球治理格局。DeepSeek“出海”遭遇北方联合围堵表明,由产业标准定义的AI全球治理权力因被滥用,它业已异化为一种由部分北方国家主导的权力范式,在制定治理规则、部署公共基础设施和评价治理主体地位等方面产生消极效能,成为影响AI技术跨国别传播的梗阻。
(一)治理规则制定北方国家中心化
“数字革命在它的深层核心,是与权力相关的。” 为了根据本国产业发展意图推进AI国际治理实践、实现本国国家利益,北方凭借技术和产业制度优势逐渐孕育并形成能作用于南方政策决策、产业发展和技术应用的影响力。
1.部分北方国家主导的单极治理格局
AI全球治理实践由北方技术强国主导,他们甚至通过国际组织倡议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北方治理理念,使之由北方向世界辐射。受此影响,全球正在逐步形成北方世界中心和由他们主导的单极世界治理格局,南方接受并应随这种治理权力的释放路径。少数北方国家成为处于权力“中心”的“治理者”,而多数南方国家则沦为权力“外围”的“被治理者”。美国和欧盟为首的部分北方国家单方面定义国家安全标准,动态化解释AI审查范畴,将安全审查的边界模糊化,致使我国DeepSeek“出海”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美国曾发布多项行政命令,寄希望于通过制定具有世界影响的AI监管政策摇身成为全球AI治理的“领跑者”,如拜登政策曾公开宣称,为了实现美国对世界的承诺和规避应用风险,他们必须对AI进行全球监管。此后,该政府签署了《关于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旨在控制AI技术产生的世界风险,强化AI行为治理和资源监管。 一般认为,AI全球治理理念和具体规则是通过各种产业规则实现的,AI全球治理的对象并非仅限于平台内多方使用者的行为,而它们更多地是代表产业发展价值链。即通过技术形态表现出来的产业发展利益和由AI公共基础设施驱动的各种价值要素,亦即在AI产业跨国别流动中实现的各种产业利益。
AI产业利益并非由企业账面营收数据反映,而是这些数据背后的一国国家利益决定的,即隐藏于产业“出海”期待实现的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国家意图。在本次全球治理浪潮中,北方技术寡头通过功能系统化和利益单一化的产业治理规则圈定本国产业发展利益,不仅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巩固了本国技术优势,而且为保护国家利益设定了更多制度屏障,强化了在制定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实践中的本国中心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相继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等具有行业导向性质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美国政府在积极推动本国AI产业发展的同时释放企业和产业工人的创造潜力,在进行全球竞争中确保保持美国在世界AI创造和应用中的行业领导地位。
2.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权力失衡
全球治理规则的北方国家中心化导致治理规则异化为对技术本身的治理。当下,国际社会倡议的AI治理多为对算法透明、算法可责和结果正义的技术规训,它仅仅是以技术可控性为目标的治理实践而缺乏对社会有效性的治理,此类做法容易使北方技术强国顺理成章地掌控国际治理主导权,诱发全球治理权力失衡的风险。
一是北方技术权力越位为全球治理权力。AI全球治理中的技术治理权重明显高于伦理治理的权重,且由北方技术强国设计并提供的治理规则带来的风险常常冠以技术在发展中理应出现的不确定性,借此聚焦人类社会对技术缺陷的关注,强化对应用中的技术伦理评价、冲突的关切和包容。它们滥用本国司法权,对他国技术“出海”进行符合本国利益的裁判,以所谓的“国家”安全标准定义全球产业,其实质是凭借产业优势滥用司法权。如在DeepSeek被“封杀”之前,美国也曾以言论自由标准为由对我国TikTok发起制裁,致使其遭遇戏剧性的“绞杀”,一度被迫从各大应用商店下架。最后,TikTok被迫与其母国剥离,应美国监管要求分割为二家企业分别运营,其本质是对TikTok技术的制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AI治理由社会治理滑向纯粹的技术治理,这种存在于技术发展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失衡易诱使技术人员凭借专业技术储备(数字素养)位居社会治理的核心位置。 即技术上的强者成了社会治理权力的持有者,技术强国成为技术治理规则的输出者。亦即AI全球治理朝向脱离技术发展与伦理向善的社会现实需要的方向越位,背离了技术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初衷。
二是南北技术监管责任失衡。AI技术由北向南转移的进程具有历史性,在此叙事下,与之相对应的人类监管实践亦处于持续完善的动态进程之中,即所有的全球治理实践均都是一个历史过程。同时,产业发展与社会监管之间也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即监管的滞后性)。因此,在某一特定的历史跨度内,为保持产业竞争优势,监管措施更严格的国家或地区会主动降低监管标准来迎合产业发展需求,这不仅会导致全球监管标准逐渐出现整体下降的趋势,而且还会将部分低技术含量和高环境威胁的产业向低监管水平的南方转移,给规则制定中心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带来更严峻的环境治理压力。在此影响下,处于被治理地位的南方将承担更大的技术治理责任。
(二)人工智能公共基础设施部署北方国家化
为保持产业技术优势,北方控制全球AI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基础建设、技术供应和收益分配,企图通过算力钳制、数据控制和云服务约束等方式左右AI公共基础设施的全球供需、资源配给和数字承载,致使三项基础设施的全球供给、收益分配出现严重失衡。
1.人工智能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调节机制失灵
当下,南方AI公共基础设施普及率尚低。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AI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它往往难以直接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 但支撑AI公共基础设施的算力、数据和云服务等基础要素具有流通属性,它们会受到成本收益基础机制的制约。因为被专门用于训练大模型,它们业已成为推动AI产业发展的前置资源,也被赋予了全球战略意义。因此,部分西方国家持续对中国开展芯片管制。然而,在“卡脖子”的技术钳制面前,中国勇于突破和技术创新。如DeepSeek凭借“数字蒸馏”技术大大提升了大模型的运算效率,通过细粒度设计和共享专家策略实现了对算力和内存的高效利用,摆脱了大模型对芯片技术的强烈依赖。DeepSeek的问世,直接缓解了人类对大模型整体训练效率的担忧。
此外,北方通常将AI公共基础设施视为国家战略资源,他们将技术领先与国家政治独立性关联起来,希望通过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来强化本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鉴于此,部分北方国家往往不愿意对外提供关乎三大基础设施的关键技术,反而把控他国AI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为控制AI基础设施市场供给,使原本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陷入供需失衡的困境。更有甚者,部分北方国家将国家反垄断机制滥用为破坏世界产业竞争秩序的武器,过度描写跨域部署AI公共基础设施给本国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打压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他们希望以北方标准定义全球AI基础设施部署需求,将治理权力隐藏于这种全球标准之下,寄希望于凭借这种“政治权利”替代市场调节机制,控制全球AI公共基础设施跨域流动。也正是基于此,美国在国家安全审查的掩盖下对DeepSeek开展定向封禁,其中既受技术地缘政策因素的影响,更有把控全球AI基础设施的战略坚持,符合其长期坚持的技术霸权主义作派。
2.北方控制人工智能公共基础设施收益分配
当下,南方对AI基础设施的财产性认知仍然停留在有形物交易阶段,对无形的算力资源、数据资产和云服务的价值意识淡薄,甚至部分国家仍然未将其视为可利用、可产生收益的资源,遑论参与建立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反观北方,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技术先发国家和地区,他们较早在AI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产业实践,正主导当下相关产业的收益分配。
以数据基础设施为例,美国政府早在1993年就已提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概念,并于次年启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美国不仅制定了国家空间数据标准 ,还借助强大的技术贸易实力向全世界推广该国国家标准。此外,美国通过把控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给予技术创新以重收益赋权,以全球治理权力强化AI公共基础设施的收益分配权。欧盟在2020年《欧盟数据战略》中提出创建面向世界的“欧盟单一数据市场战略”,不仅实现了在欧盟范围内安全的跨行业、跨领域共享和交换数据市场,还重点发展以数据空间为核心的数据基础设施,并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件》这一立法实践中率先定义数据收益分配权。不仅如此,在《人工智能法案》通过后,欧盟委员会频频派遣官员同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和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就AI监管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推动该法案成为全球标准,企图使之成为全球性规范。
AI发展的“马太效应”加剧了全球技术不均衡发展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目前,北方具有定义全球标准的产业优势,他们从伦理、法规、监管实践和跨国别合作等方面建立成熟的规则和产业制度体系,牢牢主导国际话语权。反观南方,他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囿于数据市场分配机制缺乏必要的产业制度支撑,多数南方国家仍处在着力打通各种平台关卡、促进数据要素丰富的阶段,他们当下并非收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在此次北方主导的AI全球治理浪潮中,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则由北向南流动,南方在此过程中多为跟随者和既受者,而非实际的受益者。当下,技术收益分配机制也多由北方制定,收益分配结果缺少必要的公平性。
(三)全球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
为了约束南方AI技术发展、把控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北方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控制AI治理规则,这种北方国家中心化趋势加剧了全球治理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反观南方,囿于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的牵制,他们成为规则的既受者,南北国际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愈加突出。
1. 加剧南北社会阶层对立
AI全球治理权力加剧了社会阶层对立,全球治理权力业已向北方发达国家和精英群体倾斜 ,使南北发展不均衡和世界公平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普罗大众与技术精英阶层之间存在对立。鉴于AI全球治理对主体的算法素养有特定的要求,并非所有民众都能实质性地参与治理实践。反观技术精英阶层,他们凭借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和对数据资源的占有成为全球治理实践的核心影响者,制约甚至控制AI全球治理政策。在此国际背景下,“精英一大众”权利的不平等矛盾变得愈加突出,致使反对精英统治的“反智运动”兴起 ,并迅速成为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又一典型矛盾。另一方面,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之间存在对立。凭借对算法和数据资源的占有,北方内生技术权力,权力持有国打压他国跨国企业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国家治理的对象之一,亦是运行全球治理权力的重要载体,它在技术跨境转移过程中成为主要的权力承担者,获得来自国家授予的治理权力,传达着国家治理理念。它以此为掩盖,参与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在跨国竞争中,科技寡头因获得母国的外生性权利而具备打压技术输入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本国竞争中,它行使内生性权力,成为实施国家垄断的“买办”,打击、限制他国跨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2.加剧南北治理责任失衡
面对AI全球治理权力异化,人类亟须在多边主义理念的引导下,开展包容、共享和平等的全球治理实践。世界多边主义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体现平等、互利与开放,维护全球发展和稳定。 它崇尚包容、共享和公平的全球治理路径,成为AI全球治理机制改革的首选方案。为此,应倡导世界各国秉承多边主义全球治理理念,突破北方世界一极化、促进国际互利合作,以此为基础开展全球法律制度构成,希冀引导AI全球治理权力良性复归。
(一)多边磋商机制助力全球治理规则包容性发展
凭借技术先发优势,部分北方国家滥用全球治理规则的主导权,致使南北权利发生失衡。各国的地位不平等必然导致产业利益分配不合理,为此,亟须依据包容性原则,推动国际治理体制改革,提升南方国家在制定全球治理规则中的话语权,切实维护南方国家的产业发展利益。
1.多元主体协同与多边磋商机制提升南方话语权
中国要竭力践行《倡议》,积极推动第三世界国家参与制定AI全球治理规则,使全世界人民都能普遍享受AI全球发展成果。 世界多元主体协同与多边磋商机制能使AI全球治理主体具备包容性,即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多边磋商,让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科研院校、民间机构及公民个体等利益攸关方都能共同、有序参与全球治理进程。应当在国际法中明确多边磋商作为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前置程序,为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公平谈判提供产业制度储备。多边磋商机制即在多边治理的基础上,对南北就治理规则的议定程序、规则内容和环境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使之能有效约束部分北方国家凭借AI全球治理权力单方面决定全球治理规则和产业发展规则的行为。
一方面,搭建多元化的世界技术交流机制,拓宽南北技术交流的广度。要使全球治理规则具备包容性,首先确保治理主体具备多元性,使多元主体能加入全球对话。其中,最为关键的任务是要降低南方国家的技术“负压”,使南北国家具备平等磋商的技术条件和现实基础。此外,多边磋商亦需要获得更加具体的世界性活动的支撑,如中国举办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就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成为世界文化交流的典范。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第三世界国家,中国正积极加大对外技术援助,引导第三世界国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制度改革。在对非洲地区的援助中,中国积累和总结了诸多成功经验,如“四个坚持”和“五不原则”,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道路。 这些强化世界技术交流的努力,能为平衡南北技术压力差提供借鉴。
另一方面,保障要南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决策权,扩大国际事务决策主体的深度。通过提升南方国家在安理会中的代表性,强化他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权。当下,全球技术“压力差”依然在扩大,北方国家在短期内仍掌控着制定国际治理规则的主导权。在应对单极化风险的同时,需要强化南方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中的代表性,加强南方国家的国际话语权,保障他们的国际决策权。但是并不能全盘否定当前大国主导的国际治理实践的积极意义,AI全球治理权力从“正压”国流向“负压”国也是技术发展欠均衡之使然。面对南北技术权力“压力差”,多边磋商与大国主导的治理模式能有效规避上述风险,能使AI治理规则制定的过程具备包容性,还能回答应用什么技术实现怎么样的发展问题。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充分履行《联合国宪章》要求,在AI技术交流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尊重各国主权平等。无论是技术先发的北方国家抑或欠发达的南方国家,在技术发展同时,应当尊重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和产业发展事务自决权,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建立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以完善的国际仲裁机制和国际诉讼机制应对技术交流冲突,促成世界AI产业技术交流顺畅进行。
2.世界产业发展促进机制与治理机制改革平衡治理权力
建立全球AI发展促进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AI技术实现跨国别流动和应用,以降低南北技术“压力差”。将促进AI技术应用纳入全球商事立法范围,推动世界南方国家快速参与AI技术的应用,实现AI产业赋能。世界AI产业治理机制不仅是对国家关系的高度总结,亦是一套关于世界产业发展的逻辑和国际治理观的大智慧。当下,中国AI产业发展水平世界领先,因此要竭力实现带动第三世界国家产业发展的目标,积极履行《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2024》,推动AI基础设施实现公平分配,打破技术壁垒,共同提升全球AI产业发展水平。 因此,我国首先应加速推进AI技术成果转化,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积极推动AI治理立法,希冀在全球形成AI治理的示范效应。
继续深化联合国机构改革,发挥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在AI全球治理实践中的积极效能。应确保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相关治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必要席位,畅通意见反馈机制,保障发展中国家能充表达本国、本区域的技术发展需求。此外,一是要建立有效的阻断机制以减少北方国家技术霸权主义的影响,限制不经联合国决议而单方面制定、实施的跨国产业发展政策。如考量依据我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强化实施该办法的具体规定,增强我国现行“域外管辖”阻断机制的运行效果;二是要消解北方国家的战略孤立,着力谋求人类共同利益,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三是要深化联合国组织内部跨部门合作,拓宽同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合作的边界,畅通制定联合政策的渠道,提升联合国治理政策的适用性与有效性。中国应当依据《倡议》的要求,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讨论成立专门的世界AI治理机构,如“AI高级别咨询委员会”协调解决国际AI产业发展、安全和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多边主体平衡普惠机制助力全球产业发展利益共享性分配
多数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的民众并未从AI技术发展浪潮中受益,为此应当建立全球平衡普惠的人工智能产业利益分配体系,在满足南方对国家发展和AI基础设施利用的现实需求的同时,向全世界共享人类技术发展红利。
1.强化国际组织对全球资源配置的干预
AI技术业已实现指数迭代,但是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并未从中受益。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充分考量南方国家的产业发展需要和AI基础设施配置需求,共享人类技术发展红利。要在共享原则的指导下逐步恢复世界AI要素市场的调节功能,在国际规则有限干预的前提下合理设计AI公共基础设施的收益分配体系。促进国际组织转变职能,强化全球AI基础设施的均衡配置。联合国组织具有高效协调国际资源和处理国际纠纷的组织优势,在此基础上,中国可以倡议发起、协调建立国际AI发展监管部门,牵头促成相关职能部门达成跨部门合作,搭建沟通算法、数据和云服务需求侧和供给侧的桥梁,有效化解AI基础要素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带来的国际安全风险。
一是要推动北方国家定期对外披露基础要素供给侧信息,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国际监管部门的审查。国际社会应当明确技术产权保护与技术垄断之间的界线,警惕、避免北方部分国家假借产权保护之名阻碍AI基础设施跨域流动;应用积极的产业激励措施,促进AI技术输入国相关产业实现良性发展;积极履行促进AI共享发展的国际承诺,开展开放、包容、有序的产业国际竞争。
二是要健全南方AI产业链,逐步消解南北世界技术“压力差”。AI全球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要确保AI技术快速发展和充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南北国家综合实力。因此,南方在主动置身于部分北方国家主导撰写的AI全球治理规则时,要着力塑造和完善本国AI全产业链;要健全本国法治建设,依法保障本国AI产业发展利益;要突出发展本国优势产业,以产业发展重新定义技术监管规则,在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交流,致力于在发展和竞争中提高本国AI技术水平,逐步消解南北技术“压力差”。
2.打造平衡普惠的全球产业收益分配体系
北方国家凭借定义全球产业标准在世界产业发展中主导利益分配权,致使全球产业收益分配明显欠缺合理性与公平性。国际产业收益不均衡容易使部分欠发达国家游离于经济发展的动能之外,失去国际产业利益分配话语权。长此以往,容易导致南北发展失衡,亦使数字鸿沟、发展鸿沟和治理鸿沟成为难以回避的世界性难题。鉴于此,要尝试倡议世界AI产业分配体系改革,推动建立平衡普惠的AI产业利益分配体系,为国际社会平等地参与AI产业发展、普惠享受发展收益做出积极的努力,包括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在产业发展和全球治理理念等方面传播中国智慧。
一是带动南方国家走上持续创新的产业发展道路。要积极整合全流程产业链,加大AI基础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要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重视AI技术性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重视高等教育专业学设置,大力培养AI技术研发和应用性型人才;要打造独立完整、自主可控的产业发展生态。只有在持续创新的过程中建设一套完整的、系统化的本地产业链才能降低对外来技术依赖,才能形成本国独立的AI产业发展生态。为此,国家应从战略层面技术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AI企业,应用税收政策引导、调节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北方应当坚持公平、包容、开放、共赢的发展理念,在世界范围内打造平衡普惠的AI产业发展模式,分享产业发展经验,推动南北产业技术交流与互动。中国已经进行了多领域跨部门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正以包容的心态开创国际技术交流的新模式,如航天飞行器“嫦娥六号”搭载多项顶尖的AI技术,在探月过程中积极拥抱世界技术试验,负载了多个国际载荷,包括欧洲航天局月表负离子分析仪、法国氡气探测仪、意大利激光角反射器和巴基斯坦立方星等,为其他国家开展国际空间试验共享中国航天平台。 应以此为契机,在“一带一路”平台上将全球技术合作建设得更有宽度,扩大与周边国家的技术扶持力度,以技术创新拓展南北产业交流的广度和深度。要吸纳部分北方国家的支持,凝聚南北合作的最大公约数。
三是坚持“共商、共建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弥合全球数字鸿沟、发展鸿沟和治理鸿沟,推动发展中国家为强化治理能力建设而开展国际合作。 持续开展国际大学学科建设,推动资源和数据开放,不仅要为世界前沿科学的突破和人类技术的进步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还持续贡献人才资源,实现全球技术人才流动,带动最新的技术成果研发。此外,需强化各国高校参与AI有关国际会议的频率,开展AI技术领域的跨国交流,促进全球AI技术研究信息的融通。2024年中国成功主办“世界AI大会”并发布《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2024》,倡导秉持开放与共享的精神,积极推动实现全球AI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即为全球AI治理设立了世界性的典范。此外,还应致力推动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产业互动,坚持全产业链整体性互补、联动,最终打造公平合理的全球产业收益分配体系。
(三)多边公平发展机制助力全球治理主体地位平等
为应对AI全球治理南北主体地位不平等,亟须秉持平等原则,积极推进AI全球治理规则实现民主化、法治化,致力于实现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平地,使其能反映绝大多数国家和民众的意愿和利益,特别要考量南方的发展利益,推动实现全球治理主体地位平等和发展机会均等。
1.弥合南北数字素养代差以缓和社会阶层矛盾
推动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治理,提升南方数字素养,打击限制行业竞争的市场经营行为。一是加大南方数字教育投入,提高国民数字素养。一般认为,数字素养提升的关键步骤在于国民教育。南方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弥合南北数字素养代差,缓和大众与技术精英阶层的对立关系。因此,要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大AI教育资源向南方倾斜的力度,同时扩大对部分数字基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援助,加大对南方教育产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二是明确产业发展权力的有效性,限制内生权力施行的边界,阻断外生权力施行的场域。建议强化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推动其与AI国际监管组织展开跨组织联行为动,打击影响、限制行业竞争的行为和相关力量。此外,重视跨国企业在全球传播AI技术中的积极作用,在引导跨国企业依据国际法开展良性竞争的同时,充分调动它们在提升全球数字素养上的积极性,为弥合全球数字鸿沟、化解南北技术权力冲突中发挥积极作用。
2.均衡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责任
AI全球治理权力是北方国家依托对三大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通过产业规则干预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和司法,形成对全球AI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DeepSeek“出海”遭遇北方联合围堵再次表明,AI全球治理权力业已异化为诱发产业治理规则单极化、控制产业基础设施和加剧南北不平等的主要弊因,严重阻碍了AI技术的发展和世界产业稳定与安全。当下,AI全球治理正处于历史的十字路口:要么走向由北方主导的单极化,要么成为世界多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作为AI产业发展的世界强国,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第三世界国家,应当推动人类全球产业治理体制改革,使AI全球治理回归法治轨道。但是,该项改革“并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创新完善”,我们需要坚持世界多边主义立场,体现平等、互利与开放,维护全球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