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舞蹈向来享有“艺术之母”和“艺术之首”的盛隆美誉,但舞蹈的价值和意义却从来都不仅仅局限于艺术本身;作为一种文化事物和社会现象,舞蹈的内涵和外延虽然包含了艺术元素并以其为主,但舞蹈的价值和意义早却已超越和突破单纯的艺术范畴和艺术领域,娱乐和审美也从来都不是舞蹈的唯一价值和独有意义。在文化和社会的维度之中,舞蹈不仅是感官或者肢体的艺术表现,更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产物,既表达和传递了人类丰富的情感,又体现和调节着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上层建筑的艺术,一方面与道德、宗教、法律等其他上层建筑一同接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同时又与道德、宗教、法律等其他上层建筑发生交互作用,产生相互影响。因此,舞蹈从未脱离过经济基础和其他上层建筑而单独存在,除舞蹈的审美价值和艺术意义之外,舞蹈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同样至关重要、不容忽视,法的价值亦在其中。
进入到历史的维度,舞蹈几乎与人类一起诞生、共同进化,其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普遍存在、频繁出现,学界称之为原始舞蹈。关于原始社会舞蹈的起源,学界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较为知名的观点不外如是:禽兽鱼鸟的模仿说、传情达意的表达说、图腾形象的展现说、耕猎收获的庆祝说等等。以上各种学说,或者说明舞蹈的最初形态,或者解释舞蹈的原始特征,或者阐发舞蹈的最初功能,均有考古学证据的支持,但却都因未能深入到原始舞蹈的本质,进而不能正确揭示它的起源。
(一)原始舞蹈起源于劳动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当“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其中当然也包括“说明”舞蹈在内的一切艺术现象。易而言之,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原始舞蹈的一切问题的追问,都应当到经济基础之中寻求答案。笔者认为,舞蹈的起源形态貌似多元,实则唯一,多元的是舞蹈的直接起源,唯一的是舞蹈的根本起源。被称为原始舞蹈起源的各种各样的神灵鬼怪形象、喜怒哀乐情感、草木禽兽形态、战争狩猎活动,其实只是与远古先民生产生活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方方面面而已。唯物史观认为是劳动创造了人,而劳动在创造人与人进行劳动的过程当中,思想相互关联、彼此成就的重要因素之间的综合作用造就了原始舞蹈的产生。一是人类大脑的发育。猿脑之所以能够过渡到人脑并具有了意识,首先应当归功于劳动的推动,而在语言诞生之后,劳动又和语言一起影响并推动人脑的形成和发育。伴随着人脑的继续发育和意识的日益强大,作为人脑“最密切的工具”即各项感觉器官也随之发育和成熟起来,远古先民的双手获得解放并且日益灵活,远古先民的语言得以创造并日益丰富。二是人类双手的解放。猿类由树上来到地面,从而以“直立行走”的方式“迈出了从猿过渡到人的具有一定意义的一步”。自此之后,既是“劳动的器官”又是“劳动的产物”的人类双手“变得自由了”,人类的双手从此可以作出更多的动作、从事更多的活动。当然,人类的双手“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是“整个具有极其复杂的结构的机体的一个肢体”,它们接受人的大脑及其思维的控制和支配。三是人类语言的创造。人类的语言也是“从劳动中并和劳动一起产生出来的”。随之人类劳动的发展,客观上使得“相互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劳动模式越来越多,主观上使得远古先民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协作劳动模式的益处和优势,于是需要人类的发音器官和听音器官不断得到改造和发育,声音器官尤其是发音器官逐渐能够发出单音节乃至多音节的语言。四是集体劳动的发展。人类是“一切动物中最爱群居的动物”,与任何动物截然不同的是,恶劣的自然环境和低下的生产水平迫使远古先民不得不采用集体占有、集体使用、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的集体劳动模式,以此保证作为个体的远古先民和作为集体的原始部落能够求得生存和谋得发展。因此,远古先民彼此之间不得不发生“物质交往”,这就要求远古先民必须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方式用于彼此之间表达情感、交流思想、传递信息。而情感、思想、信息等纯粹的意识和精神又必须借助“物质”的形式予以表现,肢体动作和声音语言便成为当时远古先民所拥有的主要物质形式。从历史唯物主义语言学的角度而言,远古先民的肢体动作和声音语言也是一种劳动的社会的产物,以动作为主、以声音为辅的原始舞蹈作为原始社会的“自然的生产条件”也就应运而生了,它可能直接起源于神灵鬼怪形象、喜怒哀乐情感、草木禽兽形态、战争狩猎活动,但却在根本上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劳动。
(二)原始舞蹈的性质
考古学的证据表明,早在原始社会之中就已经有了舞蹈现象的普遍出现。不过与后来的舞蹈相比而言,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方面,原始舞蹈都具有明显不同于后来舞蹈的独有特征。原始社会既无专业的舞学,亦无职业的舞者,更无以舞蹈为事业的舞蹈家,尤其是原始社会舞蹈的形式既简单又粗糙,甚至接近于自然状态。原始舞蹈节奏简单、动作粗犷,无预设编排,更无需刻意设计,往往即兴抒发、随意而为、随性而作,仅“手之,足之,舞之,蹈之”即可,故而随处随时均可得见。虽然原始舞蹈普遍存在于原始部落之中,但学界对于原始舞蹈的性质却一直饱有争议,概括来说,观点大致有二,即“艺术说”与“非艺术说”。两种观点各有论据,大致如下。
1.“艺术说”与“非艺术说”之争
“艺术说”认为原始舞蹈是一种艺术,与后来舞蹈的性质相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艺术现象,是原始先民展现审美意识和追求艺术价值的具体表现。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舞蹈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艺术之一,是人类文明的伴随者,“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必然留下舞蹈的痕迹”,《乐记》就曾记载:“舞者,志之动也”。故此,原始舞蹈不仅是动作的表现更是情感与思想的象征,是人自诞生之时对美的一种追求,是远古先民集体艺术创造的产物。部分论者也注意到原始舞蹈之娱乐和审美并非其唯一功能,原始舞蹈尚且包括其他社会功能——虽然娱乐和审美并非远古先民创作原始舞蹈的初衷,但原始舞蹈依然具有艺术的性质和功能,具体而言,原始舞蹈既具有经济和政治的功能,也具有娱乐和审美的功能。更退一步,即使娱乐和审美并非原始舞蹈的主要功能,但仍旧不可予以忽视,特别是原始舞蹈所包含的娱乐身心的功能。
“非艺术说”认为原始舞蹈不属于艺术,并非一种艺术形象,而是原始社会人类生产特别是劳动的自然反映和必然结果。原始社会的远古先民处于茹毛饮血、穴居野处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极为恶劣,生产水平极其低下,人类尚且愚昧,科学尚不发达,原始舞蹈还不是有意识的娱乐或者艺术创作 ,而是远古先民为了自身的生存目标 ,采用简单的肢体动作模仿动物的行为和重复生产的活动,以此表达狩猎前的祈祷、丰收后的庆祝以及对自然力量的崇拜与敬畏。易而言之,原始舞蹈只是远古先民生产劳动、宗教祭祀和情感宣泄的一项工具,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紧密联系。由于原始舞蹈并不以娱乐和审美的艺术价值作为追求,因而并不具有艺术的性质。实际上,现代人们在话语表达之际称原始舞蹈为一种“艺术”,也只不过是对“艺术”的话语表达方式的一种借用而已 ,并不意味着原始舞蹈具有艺术的形象和性质。
2. 原始舞蹈由“非艺术”演变为“艺术”之说
笔者认为“舞蹈”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和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它总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有关,反映不同历史时期人与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密切关系,所以现代人不能以现代人的思维对原始舞蹈进行简单判断。基于原始社会漫长的发展进程以及在此期间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出现的重大变革,关于原始舞蹈的性质不能以“艺术说”或“非艺术说”的观点一概而论,而应当作出具体地、历史地考察。进而发现原始舞蹈其实经历了从非艺术到艺术的长期历史演变,即原始舞蹈的性质应为“非艺术→艺术”说。恩格斯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活动,“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了艺术及其观念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原始社会囿于生产水平的极端低下和自然环境的无比恶劣,尤其是劳动工具的极其简陋,生存的物质需求成为原古先民的第一需要。在物质生活需求尚未得到基本满足之前,原始社会并不具备使得远古先民得以产生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等精神生活需求的生产条件。因此,从考古学和人类学视角观察,旧石器时代虽然已有舞蹈现象出现,但是原古先民却并未形成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彼时所谓的舞蹈也不是一种艺术创作,原始舞蹈因此并不具有艺术的性质。旧石器时代晚期,磨制石器逐渐取代打制石器,各个原始部落渐次步入新石器时代。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生产水平获得巨大提升,物质生活资料获得巨量增多。原始社会末期,远古先民开始逐渐拥有剩余财产,物质生活需求逐渐基本得到满足,精神生活需求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产生,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也随之逐渐形成,原古先民在“获取了借以维持生命的物质,还有一点剩余的精力与时间,用来美化自己的生活”,“使人得到某种精神上享受的原始舞蹈,大约也在这时产生了”。可见,原始舞蹈作为一种依赖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于旧石器时代因人类的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尚未形成,因而并不是一种艺术的形式,后因人类逐渐出现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原始舞蹈也相应地逐渐地成为一种艺术形式。概而言之,原始舞蹈在原始社会之中的存续时间跨度长、变化程度大,其性质也并非一成不变,伴随原始社会生产工具的革命性改进,原始舞蹈经历了一场革命性变化:磨制石器取代打制石器之际即新石器取代旧石器直到原始社会末期,远古先民的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成为原始舞蹈性质发生变化的直接动因和分水之岭。自此之后,直到阶级国家诞生、社会分工精进,专业舞学和职业舞者脱离一般劳动者而出现,舞蹈作为一种艺术形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艺术之母”。
原始舞蹈虽然动作粗鄙、节奏简单、形式朴素,但也具有自身的典型特征和特定功能。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始舞蹈是集体性活动
在原始社会,职业舞者和专业舞蹈家并未诞生,原始舞蹈由原始部落全体成员共同参加,他们既是“演员”又是“观众”,因此,原始舞蹈的集体性、全民性 、群众性 的特征十分明显。以考古学的证据和舞蹈学的通说而论,原始舞蹈大多采用圈舞或环舞的形式。 起舞之时,参与舞蹈的全体部落成员其队形呈现圈状,其间穿插“井字形”或者“方阵形”,大家手臂大多外扬,足尖大多外向。 原始舞蹈之所以具有集体性的特征,深刻根源于人类的社会性和原始社会生产水平的极端低下。“社会本能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 ,而远古先民之所以能够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进步”,恰恰在于他们能够“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原始社会集体的生产方式和协作的劳动模式,反映到舞蹈领域之中便是原始舞蹈的集体性特征。细加观察就会发现,远古先民起舞之际,面部朝向一致、手臂方向一致,腿脚走向一致、姿态摆向一致,舞蹈表现的是部落集体的精神、表示的是部落集体的意志、表达的是部落集体的理想。原始舞蹈的集体性表明其并不具有表演性功能,反而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功能。由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工具极为拙劣、生产水平极为低下,因此外界自然相对异常强大,原始先民必须采用共同所有、共同占有、集体生产、集体生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能求得生产、谋得发展。个体一旦脱离集体,或者被原野禽兽啮噬,或者被敌对部落杀死,即使侥幸免遇禽兽和敌人,也会因个体生存能力的单薄而走向死亡。
(二)原始舞蹈是功能性活动
原始舞蹈的功能性是指原始舞蹈所满足的或者主要满足的并不是原始先民的精神生活需求,而是为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反映并保障集体生产和协作劳动的行为活动,因而远古先民的手舞足蹈并非规范意义上的艺术创作。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原始舞蹈具有“强烈的功利目的”。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原始舞蹈的严肃性特征。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观察,舞蹈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一种非艺术的、集体性的、社会性的活动演变成为一种艺术性的、审美性的、娱乐性的活动,依赖于一系列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社会生产条件的变化:生产工具的改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物质生活的保障,最终使得远古先民在新石器时代直到原始社会末期方才产生精神生活需求,娱乐意识和审美观念方才得以出现,于是原始舞蹈的价值完成了从功能价值向艺术价值的演化和转变。概而言之,原始舞蹈的功能性特征根植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又服务并保障了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原始舞蹈是宗教性活动
宗教的根源不在天国而在人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原始宗教同样如此,具体所表现的是“反映自然过程、季节更替等等的庆祝活动”,而庆祝活动最常见的方式、最严肃的场合便是原始舞蹈。囿于生产水平的制约,脆弱无力的远古先民自然而然地认为“自然力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于是远古先民首先建立起对自然力以及与自然力有关一切自然现象的敬畏和崇拜。随着崇拜意识发展为宗教意识,原始舞蹈的庆祝主题也随之演化为祭祀主题,故而原始舞蹈之中巫术与祭祀相互交织,古代汉语之中“巫”与“舞”不仅同音而且同义,实际为一语,原始舞蹈的宗教性色彩因此异常浓郁。
(一)生产劳动类舞蹈
原始舞蹈既然是原古先民社会生产生活的直接反映和具体体现,则其生产生活的对象、方式、场景势必成为原始舞蹈模拟或者再现的内容。以采集为生之先民,其舞姿常有迎风摆柳之状,或踮脚采摘,或俯仰而拾;以狩猎为生之先民,其舞姿常有飞禽走兽之形,或振翅而飞,或翘首而跃;以农耕为生之先民,其舞姿常作播种收获之貌,或以刀斫树,或以火焚草,故而这些直接表现远古先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原始舞蹈统称为生产劳动类舞蹈。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进而又可将其细分为采集之舞、狩猎之舞、农耕之舞等,甚至部分原始舞蹈已经与生产劳动本身“融为一体”:远古先民一边生产劳动一边载歌载舞,劳动即歌舞,歌舞亦是劳动。舞蹈中采集果实、狩猎禽兽、种植农物的动作和节奏生动而又具体地再现了远古先民生产劳动的具体过程,不仅能够组织生产劳动,更能传授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 ,在提升成年先民劳动技能的同时还能够向年幼先民传授劳动技能和知识,养成劳动的习惯。 原始舞蹈活动往往选择出猎之前或者收获之后,用意大概也是如此。
(二)图腾祭祀类舞蹈
生产水平低下导致远古先民的无知,远古先民遂将美好生活的获得和期许寄托于人类之外的神秘力量,他们或将日月星辰、风雨雷电、飞禽走兽确定为庇佑自己的自然之神,或将先祖、英雄、首领认定为护佑自己的社会之神。不仅如此,凡与生活更加美好、力量更加强大的有关一切,均被远古先民采用图腾的方式纳入到崇拜、信仰、祭祀的对象范围之内。不一而足的自然之神和社会之神在远古先民看来,或者能够防止雷电非时、风雨不止,从而风调雨顺、时和年丰;或者能够保障采得果实、捕得猎物,从而保证食可果腹、衣可蔽体;或者能够保证击退敌者、歼灭仇人,从而赢得安宁、繁衍子孙。自然之神和社会之神于远古先民而言如此重要,使得远古先民以集体的、功能的舞蹈形式对其表示崇拜、表达信仰,进而加以祭祀。可见,原始舞蹈既承载着又表达着原始宗教的粗糙仪式,可娱神,又可娱圣,抑或赞美天地神灵,又或歌颂圣明先祖。原始舞蹈作为一种直观而又生动的社会活动,激发着远古先民朴素情感的和合共鸣,以通神娱神的方式与各类自然之神和社会之神建立起紧密的情感联系。作为沟通人神的巫师在原始舞蹈中地位尤突,甚至可作“领舞”之人。在古代汉语中“巫”与“舞”同音且同义,二者实为一语。
(三)示爱求偶类舞蹈
人类社会的生产共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远古先民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受自然条件恶劣、生产水平低下的刚性限制,生存能力和发展水平徘徊不前,劳动生产的效率和人口生育的效率低迷不振,生命的维系和种族的繁衍始终构成远古先民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和重大挑战,远古先民较任何时代的人类都更加渴望人丁兴旺、种族繁盛。受认知能力的严重限制,远古先民对于生殖与器官、情爱与性爱、生理与心理现象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较为肤浅,在崇拜生殖的意识支配下,远古先民只能借助集体舞蹈的形式表达爱慕、寻求配偶。示爱求偶类舞蹈的功能与其说是祈求顺利生育,不如说是选择最佳交配对象,即帮助原始先民在氏族部落结构中和群婚组织下于彼此之间选择最佳交配对象。载歌载舞之时,舞蹈的动作和节奏直观地展示了起舞之人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况,舞姿矫捷动人、身体强壮健硕之人往往备受异性远古先民所青睐,于是能够更短时间、更高效率地生育更优子女的机制便蕴含其中,以达到繁衍生息、扩大群体、祈求生育、优生优育的目的,远古先民和原始部落由此连绵不绝并日益强盛。
(四)庶务典礼类舞蹈
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相对平等,部落治理和社会管理之中大小事务均由部落内部远古先民以原始民主的方式共同加以决定,且每一项决定的作出都会以集体舞蹈的形式予以确定和宣示,诸如成年之舞 、丧葬之舞等。在新石器时期,“成年礼”舞蹈是部落成员进入成人社会的标志,不仅是对个人成长的庆祝,也是部落对个体行为规范的正式认同:通过严格的仪式和集体行为,强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舞蹈动作表现出对成人身份的接受,并在仪式中获得社会认可,承担起成年人的责任;“成年礼”舞蹈象征着个体进入成年社会,意味着个体在道德和法的层面接受新的角色和责任。以度戒舞为例,度戒是云南文山瑶族男子必须经过的成年礼仪,每个瑶族男子通常在八、九到十六、十九、二十二岁时,都要举行一次度戒仪式。只有经过度戒的男子才能受到社会的尊敬,才能娶妻生子,肩负社会赋予的责任。其度戒仪式主要以舞蹈作为载体,凡是参加过度戒的瑶族男子都会十分清楚地知道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遵循的规矩与应尽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瑶族社会的稳定正是依赖了度戒仪式中的社会规范的宣陈,度戒舞在云南文山瑶族的社会生活中也就有了非常特殊的意义。“成年礼”仪式的举行是处于原始社会的民族检验男女青少年由不成熟到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部落成员一旦临界成年年龄,无论男女都会举行舞蹈予以宣告或进行公示,以示部落成员取得成年资格,得到成员权力,如有权参加部落会议作出表决、有权参加部落战争进行战斗等等。
(五)战争征伐类舞蹈
如同现代社会,原始社会之时的战争征伐同样不可避免,甚至更为常见且残酷,特别是随着人口繁衍和种族强大,原始部落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愈加激烈。战争征伐类原始舞蹈相应地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立功能的宗教仪式,从而具有明确的战争功能和清晰的宗教意义。起练战争征伐舞蹈之时,舞者或者徒手搏斗、近身厮杀,或者持盾举杆、弯弓搭箭 ,战争的场景、征伐的场面与舞蹈的动作和节奏水乳交融。就实际而言,远古先民为战争征伐而舞,或者系于发动战争、发起征伐之前用于训练士卒、提高武技、养成军纪、鼓舞士气,或者系于战争结束、征伐告停之后用于炫示军威、夸耀战果、褒奖士卒、审判俘虏。在中华传统文化之中,向来就有武、舞同源之说 ,战争征伐类原始舞蹈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六)审判裁决类舞蹈
原始部落作为远古先民的生产生活共同体,自然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端和纠纷,尤其是威胁或者破坏原始部落生存条件等共同利益的争端和纠纷。以争端和纠纷当事人的类型为标准,可将原始社会的争端和纠纷具体区分为两类,一是同一部落之内远古先民彼此之间的争端和纠纷,二是不同原始部落彼此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前者可称为“内部”争端和纠纷,后者可称为“外部”争端和纠纷。内部争端和纠纷在部落之内由社会地位平等的全体先民予以解决,外部争端和纠纷则由部落之外实力大小不同的两个部落之间加以了结。无论内部或者外部的争端和纠纷,通过表决或战争的方式解决或了结,远古先民总是倾向于借助原始宗教的名义并采用原始舞蹈的形式进行严肃审判并作出正式裁决,以赋予审判和裁决“合法”和“正当”的内涵。因此,在原始社会审判裁决的形式或者程序当中,巫术审判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而巫术的仪式表演常常采取象征性的歌舞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原始社会内部结构的复杂和精细,特别是氏族制度的日益健全,审判裁决行为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性和仪式性,并同时接受到原始部落系列规则的调整和约束。审判裁决很有可能是由部落首领或长老主持,原始舞蹈则成为审判仪式的一部分,审判裁决舞蹈通常在公共场合进行,通过象征性动作或特定节奏呈现其社会治理效果、强化社会规范。
原始舞蹈作为原始社会先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方式,即使它已经从一种非艺术性行为转变为一种艺术性活动,但艺术性也并非其唯一属性和唯一价值,同时还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非艺术性重大价值。对于原始习惯而言,原始舞蹈的价值和意义更多的是宣示或展现,其具体表现方式既是原始习惯的语言表达,又是原始习惯的仪式展现。原始舞蹈通过宣示和展现原始习惯,从而发挥着记录和传承原始习惯、制定和执行原始规则的作用。因此,作为肢体语言的原始舞蹈对于原始习惯的价值和意义而言,犹如文字语言产生以后成文或者文字对于国家法的价值和意义。
(一)原始舞蹈作为原始习惯的表达形式宣示或展现了部落权威
在原始社会,原始舞蹈时常伴随着宗教仪式出现在先民的部落活动当中,是社会等级与权威的视觉化表达。部落首领是部落权威的象征和标识,部落首领在部落内部权威地位的生动展现便是他在部落集体舞蹈之中的领舞角色。在贺兰山贺兰口被称为“龙口”的入口处有两组舞蹈岩画,其中上方七人一组的舞蹈图中,领舞一人立于六名联臂舞者之上,从地理位置凸显其地位至高至上。广西崇左左江流域的花山岩画的舞蹈图中,一舞者居中,双手五指分开折臂上举,双膝马步踩于动物之上,其身材明显高大,抬头望天,其余舞者成排列于四周,或双手同侧弯曲上举双膝弯曲半蹲,或双手双脚分开两侧折臂上举屈膝半蹲,作祈福或祭祀状。从人物大小、位置、色彩以及脚踩动物的形象来看,显然是部族首领的象征,其形体格外高大,躯体尤其强健,占据舞蹈圈的核心位置,象征权力集中。左江花山岩画中另一幅大型舞蹈图中,最高处一舞者头戴动物饰物、脚踩动物且四肢弯曲作“顶天立地”之状,腰间斜插一权杖或法器,以显示其特殊身份和地位,很有可能是巫师或首领,亦或是勇士。他们在舞蹈之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意味着他们在部落之中所拥有的特殊地位。这些在舞蹈图中具有绝对领导权的舞者通过五指分开且上举的姿态保持着与神灵的相通,通过舞蹈动作传达神灵的意志,代表神灵统治部落众民,将首领权威与神权绑定,维系部落凝聚力。其权力至高无上,可生杀予夺,作为部落权威,加以宣示或者展现的最佳方式当属原始社会的集体舞蹈。
巫在部落中拥有独特的地位,“巫”舞蹈以降神求雨,故名其舞者为“巫”,名其动作为“舞”,其舞蹈行为被认为是沟通人神的重要方式,不仅被赋予拥有通神的能力,还享有宣示神意的权威,从而掌握垄断性话语权。在贺兰口岩画南区入口内的巨石山,有一幅著名的女巫舞蹈图,画面向北,大巫与小巫双手上举,双脚叉开,在进行通天理地的舞步,大巫头顶一直杆表示其具有通天的本事,可以把人间的意愿直接通达天神。与此同时,情感上的崇拜最终外化为行为上的服从,人类对自然秩序的尊重也在祭祀舞蹈中得以反映。部落首领作为领舞之人,不仅是舞蹈的执行者,更是部落成员的崇拜对象,他们通过祭祀舞蹈强化自身权威,维系部落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舞蹈也逐渐演变成一种具有宗教性质的仪式性人类行为,在部落中承担社会秩序和文化传承的功能。
(二)原始舞蹈作为原始习惯的语言形式记录与传承了部落习惯
原始舞蹈作为部落文化的活态载体,“巩固了慎终追远的文化传统”,并“有一定凝聚力提供精神寄托,宣泄群体意识”,其动作体系与仪式结构往往承载着生态知识、法的规范和信仰体系。原始社会虽然既无国家又无法律,但原始部落的社会秩序并非混乱不堪或杂乱无章,而是有其自身社会关系、维系社会制度的方式和机制,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则承担着这一历史重任。原始社会行为习惯的重要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是集体性的原始社会舞蹈,从选择交配对象、繁衍生育子女、获取分配食物到举行祭祀、发动战争、决策事项等等各项原始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习惯,都在原始社会舞蹈当中得以表达和体现。原始舞蹈往往裹挟于图腾信仰、崇拜活动以及祭祀仪式之中,紧紧围绕着物质生产和人种繁衍,以模仿狩猎、采集、生活场景等原始舞蹈的行为再现,记录着原始部落的生产生活知识与习惯、传递着原始社会部落的生存法则与社会秩序、传承着原始社会的制度关系与思想观念。由于原始舞蹈的动作行为本身源于原始先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使其感情异常兴奋而热烈,“被感情所激励的群体完全融于一个共同的社会状态中,进而增加了这一社会肌体的合力和调解矛盾的技能”。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行为习惯被原始社会的舞蹈所记录和保存,从而流传后世。诸如记录土家族祭祀仪式的茅古斯舞,是土家族祭祀仪式的重要内容。舞者身着草衣,表演土家族原始先民渔猎、农耕的生产内容,是土家族传承至今的纪念祖先、开拓荒野、捕鱼狩猎等创世业绩的原始舞蹈,其肢体语言中保留着大量自然崇拜、祖神崇拜的远古信仰符号。又如拉祜族的圈舞“嘎克”,表现的是原始社会拉祜族先民的生活场景,表演时间被限制在农历七月十五以后,反映的是原始社会人们对自然节令的认知与遵循。今天可见的原始社会流传至今的舞蹈当中,仍然可以看出舞蹈所记录的是生产生活当中的社会习惯及生产生活规则,这不仅是原始部落最普遍的记录生产劳作方式,更是远古时期社会习惯和社会规则的记录与传承。在今天看来,这些习惯本身肯定不是法,但是在那个生产工具极为简陋、生产水平极为低下、社会产品极为匮乏的时代,既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更没有文字,那么在国家和法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就只能依靠部落的原始习惯来维系社会规则。换句话说,今天我们的生活习惯不是法,没有强制效力,但原始社会的舞蹈所展现的原始社会生产生活的习惯就是法。在原始社会,除了舞蹈没有更有效的方式可以记载、展示、表达作为社会规则的原始习惯,或者说是作为原始社会法的习惯(规则)。因为原始舞蹈是原始习惯最重要的载体,就如同后来文字是法律最重要的载体。
(三)原始舞蹈作为原始习惯的语言形式制定和执行了部落规则
原始舞蹈既是远古先民对于价值的共识,也是原始先民对于规则的共识,“原始舞蹈作为一种仪式,本身具有惩戒功能。”维克多·特纳的“仪式阈限”理论指出:舞蹈创造的集体亢奋状态能使部落规范突破日常语言限制,通过身体记忆实现规则内化。原始社会舞蹈作为一种集体仪式,通过重复仪式化特定动作、路径、节奏和音乐,使参与者进入一种高度情感化的状态,超越日常生活的限制。在这种状态下,语言不再是主要的交流工具,身体动作和共享体验成为传递信息的媒介,从而促进规则的内化。舞蹈的标准化动作与舞蹈中的节奏型对应,在肢体语言的重复中使参与者不自觉地产生身体记忆,完成身体规训,记住并执行部落规范、禁忌、道德准则。以景颇族的集体舞蹈“目瑙纵歌”为例,该舞蹈是流传至今的祭祀太阳神木代的原始宗教仪式,在表演时要以“目瑙示栋”为中心,女子身穿银泡盛装如孔雀开屏,男子手持长刀以示维护部落权威,领舞者头戴插有长羽的鸟头羽帽,是对百鸟之舞的致敬,是原始先民鸟图腾崇拜的象征;目瑙纵歌的舞步和运动轨迹严格遵循祖训要求进行,这是景颇族延续原始先民社会秩序的重要表现;集体统一的步伐与节奏,意在强化族群团结和维护社会秩序,其目的在于明确部落成员平等协作的相处规则;在丰收、丧葬等特定场合跳不同类型的目的,这也是从远古流传至今的部落规范仪式流程。由于目瑙纵歌依制遵循其远古流传而来的部落规则、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对族群秩序延续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德宏州在1983年把正月十五前后表演目瑙纵歌的日子确定为法定民族节日,以此展示景颇族的精神风貌和法的思想。再如彝族的花鼓舞是典型的丧礼之舞,施行时有严格的次序,主家引导舅家打头,队伍按辈次排列,这是舅权制下尊卑秩序与社会结构的体现;死者性别不同对应不同亲属请舞队的规则,目的在于强化家族和部落的亲属关系规范。花鼓舞由原始舞蹈传承演变而来,但其维系彝族远古社会部落族群亲属制度与等级秩序的规则并未改变,通过集体参与舞蹈表演的形式来巩固并执行了部落内部的权责划分与伦理观念。
原始社会的舞蹈作为非文字文明的核心内容,通过身体记忆实现规则内化,以实现规则的制定与强化执行的功能,其本质为早期社会维系生存与秩序的非文字制度化表达。在原始岩画所记载的舞蹈场景中,有的人物形象有身无首,有的人物形象有首无身,有的人物形象腹部流血,很明显是部落成员受到惩罚、遭到诛戕。考古学的资料显示,原始部落往往由部落首领或巫师手持权杖或法器舞蹈进入迷幻状态,将舞蹈与神权联系起来,以天意之名义对其加以审判,在部落争端中担任最高仲裁者。首领的舞蹈不仅仅是宗教仪式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并通过这种方式强化部落的凝聚力,帮助巩固首领的领导地位,并通过“神权垄断”的方式维护部落内部的秩序和稳定。舞蹈在原始社会不仅是娱乐行为或宗教活动,更是社会控制和群体凝聚力的体现,原始舞蹈成为部落成员理解和遵守社会规则、表达共同体认同的核心方式。原始舞蹈通过身体动作、空间布局与物质载体,系统地构成了人类早期的行为秩序,在无文字语言的原始社会,原始舞蹈通过具象化原始习惯实现了制定和执行部落社会规则的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源自原始部落,国家法律源自原始习惯。历史唯物主义同时认为,无论是原始部落及其习惯,还是国家及其法律,它们的根本价值都是“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二者的根本性质都是“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的一种社会规则。国家法律的核心特征是从原始习惯继承而来并加以强化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原始舞蹈则是原始行为习惯及其权威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承受载体和表现形式。原始舞蹈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并非今天在艺术学意义上所指向的舞蹈,而是一种对原始社会部落之内、先民之间共同规则的表达。共同规则所约束的是部落全体成员的社会生产行为与产品分配行为以及生产、分配过程当中部落成员与部落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共同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之后便成了法律”。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观察,人类最初选择原始习惯并将原始舞蹈作为表达原始习惯的主要语言形式,以及人类后来选择国家法律并将文字作为表达国家法律的主要语言形式,直接目的在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生产和社会交换的共同条件。人类由此从石器时代进入金属时代、从无阶级时代进入有阶级时代、从无文字时代进入有文字时代,与此同时,原始部落为国家所取代、原始习惯为国家法律所取代、表达原始习惯的原始舞蹈为表达国家法律的文字所取代。无论原始习惯抑或国家法律,都是人类的社会规则,都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语言予以表达,正是在语言学的意义上,在无文字的原始社会之中,作为肢体语言的原始舞蹈表达着当时的原始习惯,孕育着后来的国家法律。